仁寿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版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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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仁寿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版)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4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7第四章建筑间距9第五章建筑退让12第六章商业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15第七章绿化管理16第八章配套设施管理19第九章建筑设计25第十章城市风貌30第十一章城市道路和公用设施管理35第十二章临时建设工程管理38第十三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39第十四章附则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2、结合仁寿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仁寿县全域,不含眉山天府新区仁寿区域管辖范围。第三条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应以城市设计和导则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本规定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四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其周边的建筑样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相协调。第五条仁寿县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居住、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商业服务设施、工业等建设用地划分为三个分区。一分区:黑龙滩镇。二分区:仁寿县城区。三分区:

3、文宫镇、汪洋镇、富加镇、大化镇、禾加镇、禄加镇、藕塘镇、宝飞镇、方家镇、钟祥镇、龙正镇、彰加镇、满井镇、新店镇、始建镇、慈航镇、谢安镇、板桥镇、珠嘉镇、曹家镇、宝马镇、虞丞乡、青岗乡。本规定所制定指标以二分区用地为指标计算基准。第六条三分区的社会公益事业改、扩建项目,在项目方案合理性前提下,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控制指标。第七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八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主导性质的确定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建设用地性质按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用地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

4、行管理。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确需改变规划的用地性质,应当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第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位置和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表21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兼容大美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错用地中英一类居住用地二矣居住用地行政办公Wt文化服务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

5、商业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一类工业用比一物流仓砧用地小英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住宅用比叫H烧用地图书展览用地文化活动用地科研用地零售甫业用比批发市场用地在饮用见旅馆用地娱乐用地康体用地大类中美小矣类别代码RllR12R21R22AlA21A22A35BIlBI2B13B14B2B31B32MlWl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RllXXXXXXXXXXXXX服务i支施地R12XXXXXXXXXX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R2IXXXXXXXXXXXXX服务设潮!地R22XXXXXXXXX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行ifflAlXXXXXX文化服务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用A2IXXXXXXXX文化活动用电A2

6、2XXXXXXXX教育科研用地科研用地A35XXXXX商业股务设施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BllXXX批发市场用地B12XXXXXXXXXXXXXXXX茶饮用地BI3XXXX旅馆用地BI4XX娱乐康体用地媒乐用地B3IXXXXX康体用地B32XXXXXXXXX商务设施用地B2XXXXX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MlXXXXXXXXXXXXXXX物流仓储用地一美物流仓储用地WlXXXXXXXXXXXXX注:X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30%:表容比例不超过49%;兼容比例100%;0兼容比例不超过15%(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美计入容

7、积率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总这筑面积的比例。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捋兼客(如教育用地等)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指标控制。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第十一条规划区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原则上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拍卖出让合同确定的指标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只标明现状指标、未提出规划指标的,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二条旧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按照居住人口只减不增、公园绿地只增不减的原则,有序进行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恢复原有功能和活力,延续历史文脉。第十三条城市一分区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控制在1.5以下,商业用地平均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二分区、三分区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控制在2.5

8、以下,商业用地平均容积率控制在3.5以下;保障性住房、安置小区的容积率控制在3.0以下。城市规划确定的地标性建筑地块的容积率经科学论证后可适当提高。本条所指平均容积率用于控制区域用地开发强度,具体地块容积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执行。第十四条未经招拍挂取得,非土地使用权人原因尚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在取得土地合同中已经明确容积率指标的,以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指标为准;未明确容积率指标的,其容积率为1.8o经批准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取得土地的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容积率指标的,以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指标为准;未明确容积率指标的,以依法批准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出的现状容积率为准。第十五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达到规

9、划控制指标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第十六条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划定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相邻同类型用地进行联合开发时,采用按不同用地的规划建设容量加权平均的方式确定总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未达到3亩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政府批准建设的土地除外)。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定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一)周边相临地块均已建成,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

10、划调整、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影响,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八条经相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房屋具备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在与城市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且符合政府区域控制要求,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四原”(原基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使用功能)原则申请改造。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九条同一建筑需要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第二十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还应同时满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一)按照城市居

11、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执行。(二)日照不满足规定的居住建筑应作为公寓。公寓为住宅性质,除日照不能满足规定外,其他均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本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二条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表41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朝向最小y、距朝向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米)山墙(米)主要朝向(米)次要朝向(米)多低层建巩长边1.0H且低层相对:7.0多层对多、低层:12.0低层相对:6.0;多低层相对:8.0多层相对:o.o高层位于南侧:0.5H(高)且227.0;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3H(多)fi20.

12、013.0山墙6.0米13.0*9.0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一0.5Hfi27.0米0.3H且15.0次要朝向一13.0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工程,除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外,还需按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三分区以内的建筑间距按表内指标的0.9系数计算。多低层建筑山墙面宽大于18.0米时,按长边控制间距:高层建筑次要朝向面宽大于20.0米时,按主要朝向控制间距。建筑高度27.0米以下的多层II类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间距可按

13、不小于21.0米控制。建筑高度27.0米一35.0米(不含27米)的高层I类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间距可按不小于24.0米控制。建筑间距为两幢建筑主要外墙面的直线距离。成组布置的低层住宅建筑,当各组建筑基底面积分别小于2500平方米时,组内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按不小于4.0米控制。组与组之间的最小间距仍按表41控制。高层建筑还需进行日照分析,高层建筑与相邻地块建筑的间距既要符合表41,也要满足日照要求。(二)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表42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a30o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

14、(长边)要求控制30oa60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要求控制注: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建筑间距为两幢建筑主要外墙面的最小距离。第二十三条非住宅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及防火间距的前提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表41的规定控制。(二)非住宅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北侧时,按表41的0.9系数计算。(三)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楼及养老住宿楼,一、二分区按表41的1.2倍系数计算,三分区按表41的Ll倍系数计算。第二十四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及防火间距的前提下,应符合以

15、下规定:(一)一、二分区以内的按表41的0.8系数计算。(二)三分区以内的按表41的0.7系数计算。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间距可以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确定。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六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燃气管线等保护带的建筑物,与用地外建筑物距离除符合第四章间距规定外,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等相关规范的规定,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要充分考虑城市主次干道、滨水区、城市公园、广场的视觉景观效果,临街居住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布置以园林绿化为主的景观过渡带,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形象。第二

16、十八条建筑后退非临道路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1规定控制。表51建筑后退非临道路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建筑退界距离最小距离(米)地面建筑多、低层长边0.45H(三分区)3.0(低层)6.0(多层)0.5H(一、二分区)多、低层山墙3.0米3.0高层主要朝向0,225H(三分区)12.00.25H(一、二分区)13.5高层次要朝向0.15H9.0地下建筑(含汽车坡道、化粪池、消防水池等)0.7H(地)30低于规定值时,建设单位要进行施工安全专项论证注:H:临地界的建筑高度;H(地):地下建筑高度。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工程,

17、除按8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外,还需按日照分析进行相应退距。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楼退地界距离按表51的1.2倍系数计算。第二十九条临街建筑相邻地块双方协议同意,在满足防火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筑物两侧山墙可毗邻建设,毗邻的建筑物两侧山墙原则上不允许开窗。第三十条新建建筑位于已建永久性建筑附近,由于历史原因,已建永久性建筑未按规定退界时,新建建筑不仅要符合自身退界距离,而且与已建永久性建筑的间距要符合第四章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道路红线。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2控制。表52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道路宽度80米及以上N

18、60米且80米N30米且60米N24米且373533商业用地151510行政办公、教育、医疗用地353530文化设施用地353530宾馆、饭店用地353530体育场馆用地151510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现场设置永久性绿线公告栏,明确绿地的性质、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及坐标。临时性公共绿地,由土地权属单位现场设置公告栏,明确临时绿化的用地性质、权属。第四十三条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绿化在保证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栽植中高乔木,覆土深度不小于1米;栽植小乔木,覆士深度不小于0.7米;栽植灌木地被,覆土深度不小于0.4米。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临街透景围墙后退用地界线设置,透景

19、围墙外至用地界线全部设置为绿化,并将其融入城市公共绿地,小区透景围墙距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建筑高度不超过4米的门卫室、小型垃圾压缩站、对外公共厕所、不单独占地的市政公用设施、智能快递投递设施,可临小区透景围墙内侧设置。第四十五条居住用地(含其它用地兼容的住宅部分)或居住兼容其他性质用地,鼓励设置对外集中绿地。第四十六条居住用地透景围墙与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地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有效补充,鼓励营造为立体坡地绿化。第四十七条临街透景围墙后退形成的围墙外绿地、对外集中绿地、捐建的公共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竣工验收,建成后移交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

20、地时,应对原有树木进行保留。城市主次干道侧的绿化带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古树名木树冠周边留出半径不小于10米的保护绿地。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在进行水体景观设计时,景观用水水源原则上不得采用自来水作为水源。无自然水源条件的,原则上不得设置水景观。第五十条在公园绿地、街头绿地以及建设项目对外集中绿地规划设计时,必须将防灾避险功能纳入统筹考虑,建设相应的防灾避险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竣工验收。第五十一条市政道路护坡、河道堤岸、围墙、棚架、桥梁栏杆外侧等,必须设置种植槽、攀爬藤蔓等多种形式实施立体绿化。第五十二条楼层高度在12层以下且不超过40米的新建公共建筑为物平屋顶的,必须进行屋

21、顶绿化,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屋顶面积的80%,屋顶绿化面积不计入绿地率。并结合建筑外观造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五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应编制绿化设计方案(含绿化布局平面图、景观效果图、植物配置图等),乔木、地被植物所占比例大于70%。鼓励采用符合海绵城市规划要求的透水性铺装、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调节塘、植草沟等渗透截污净化技术。新建公共绿地时,须在公共绿地中设置体现仁寿特色的雕塑、建筑小品,园林景观原则上采用川派园林风格。各类绿化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第八章配套设施管理第五十四条建设项目基地内须按表81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22、(库)。表81停车位最小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小型乘用车位非超车位住宅不低于0.8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辆侮户保障性住房、廉租房0.25辆/每户1.0辆/每户行政办公1.5车位/100n?建筑面积0.5辆/100n?建筑面积商业、宾馆、医疗0.8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辆/100n建筑面积/浮、幼儿园0.1车位/100?建筑面积大学、中学0.2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Wl00m2建筑面积体育场馆、大型公共文化设施2.5车位/100?建筑面积1.0辆/100m2建筑面积专业市场0.6辆/100me建筑面积0.5辆/100m?建筑面积工业项目0.1WlOOm2建筑面积0.5辆/10

23、0n?建筑面积注:一、二分区住宅项目原则上不设置地面停车位。商业项目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设置的,需提请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原则上不超过20%。10亩以下的零星开发用地,按实际情况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本表小型乘用车位标准尺寸不得小于2.4mx5.3m0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时按1个车位计算。住宅小区内可设置20%以内的非标准车位,非标准车位不得连续设置,其尺寸不得小于2.2M4.8M:子母车位中的子车位视为非标准车位,机械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配建指标。非住宅项目可按20%比例设置地面停车位,非住宅项目的所有停车位只能用于配套服务。半地下车库视为地面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宜

24、临道路设置,配套商业的地下停车库应相对独立,其出入口宜临道路设置。地下自行车车位面积按1.5平方米/辆计算。地面自行车车位面积按1.2平方米/辆计算。住宅小区自行车停放必须设置专门自行车库,不得露天设置;非机动车库应设置充电设备,并方便停放,非机动车位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的空间。三分区按表81的0.6系数计算。第五十五条新建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建筑停车场(库)、住宅小区和商业项目机动停车场(库),按总停车位的10%以上规划建设充电设施,配备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相对集中布置。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第五十六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医院、商场、大学、中学、

25、小学、独立设置的幼儿园需在主出入口附近的自身用地范围内设置对外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地和学生临时接送场地,大学、中学、小学临时停车位不少于50个,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医院、商场、菜市场、独立设置的幼儿园临时停车位不少于20个。住宅小区配建的幼儿园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对外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地和学生临时接送场地。第五十七条新建室外停车场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当用地全部为生态现浇植草坪,每一个车位栽植1株胸径不小于15cm的乔木时,按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第五十八条城市居住区幼儿园配建标准每平方公里不低于800个学位,原则上每平方公里设置2处各12班的幼儿园,规模按生均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1

26、8疔/人,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Itf/人控制。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幼儿园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要求,建筑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其产权归政府所有。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幼儿园由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第五十九条城市居住区社区用房配建标准每平方公里不低于IOoO平方米建筑面积,原则上每平方公里不低于一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社区用房配建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出让中予以明确,由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配建,建筑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产权归

27、政府所有。社区用房在底层或二层临街设置,其底层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且有独立的对外通道。社区用房的功能包括:社区办公室、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图书室、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计生室、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用房应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第六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应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住宅或商业建筑的一层和二层部分(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或夹层),其底层建筑面积应大于配建面积的50%,一层至二层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产权归政府所有,且应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

28、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统筹安排为公办型或委托办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第六十一条城市居住区菜市场配建标准原则上每2平方公里不低于一处,占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菜市场配建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出让中予以明确,由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建设,菜市场不得分割销售,并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菜市场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业和居住功能分离。菜市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底层面积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且不得设置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菜市场建筑层高不得低于5.4米。菜市场应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29、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六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建小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可结合物管用房进行规划建设)、室外报刊亭。文化活动室规模应符合表8-2的要求。表82综合文化活动室场地控制指标项目用地面积(亩)综合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m2)设施配置60多功能厅60m2,室夕祗刊亭2个。2550(含)100图书室40n,多功能厅60m2,室外报刊亭4个。50100(含)200图书室60n?,多功能厅140m2,室夕b三刊亭6个。100lilh300图书室80m2,多功能厅220m2,室夕淡刊亭8个。第六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小区通讯设施、快递末端投递

30、设施等),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一、二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每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m2o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且不低于504,当面积达到600后可不再增加。第六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室外户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9平方米或室内户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建室外体育健身活动场地(包括老年儿童活动场地)和室内健身设施。健身活动场地可分处设置,但每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50后,并应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体育健身设施配建标准应符合表83的要求。表83体育健身设施配建标准表项目用地面积(亩)体育健身设施基本配置

31、25以下(含)4组体育健身设施,1组儿童活动设施,1个兵乓球台。2550(含)8组体育健身设施,2组儿童活动设施,2个兵乓球台,1个三人制篮球场。50100(含)12组体育健身设施,3组儿童活动设施,3个兵乓球台,1个标准篮球场,1个标准羽毛球场。100以上16组体育健身设施,4组儿童活动设施,1个标准篮球场、2个标准羽毛球场(或标准网球场和标准羽毛球场各1个),4个兵乓球台,1个五人制足球场(25米*15米以上)。第六十五条城市居住区的小型垃圾压缩站配建标准为每平方公里独立设置一个,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10米,纳入相邻地块规划条件,与居住小区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城

32、市管理部门。新建住宅小区必须设置垃圾收集点。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和新建农贸市场,必须单独设置对外服务的公共厕所(按男厕3个蹲位3个小便器、女厕6个蹲位设置)及管理用房(含不低于15Irf环卫工人休息室)。小型垃圾压缩站、对外公厕及管理用房应设置在地面,并选择对居民影响较小的独立区域,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对外公共厕所及管理用房应与居住小区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第六十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对内公共厕所,规模符合表84的要求。表8-4公共厕所控制指标项目用地面积(亩)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参考指标(m2:最低配置标准2540一处,男女各三个蹲位(含残

33、疾人蹲位)5060两处,每处男女各三个蹲位(含残疾人蹲位)10080两处,每处男女各四个蹲位(含残疾人蹲位)第六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治安用房、门卫房、配变电箱(室)、电动车辆充电桩、信报箱、室外休闲座椅等配套设施。第六十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内排水管网按雨、污水分流进行设计,与城市雨、污水管道实现有效对接。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纵横贯通的排烟通道和污水管网设施。市政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化粪池,住宅阳台设置排水系统时应接入排污管道。所有建设项目的地下管网规划设计由县住建局进行专项审查审批。第九章建筑设计第六十九条建筑层高要求:(一)住宅建筑层高控制在2.83.6米范围内,低层住宅客厅(起居室)

34、、顶楼跃层式住宅客厅(起居室)层高可为户内通高并控制在2层以内。(二)商业建筑层高不超过6.1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大于5.4米;商业用房的门厅、中庭几层通高的及电影院除外。(三)办公类建设项目办公用房标准层分隔的,层高不应大于4.2米;办公用房标准层不分隔的,层高不应大于4.6米。酒店建筑层高不超过4.9米,门厅、中庭几层通高的除外。第七十条住宅阳台(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5%,进深(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边缘距离)不得大于2.1米。临城市道路的阳台必须作公建化处理,鼓励设计为弧形

35、或流线型,丰富建筑外观,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不得设置错层阳台、错层露台,不得隔层设置阳台。第七十一条低层、多层I类住宅建筑允许适当设置露台,多层11类和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设置露台;低层住宅建筑底层允许适当设置下沉天井,下沉天井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不得大于该住宅本层套型建筑面积的10%。露台和下沉天井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第七十二条住宅建筑外墙的飘窗数量不得超过套内客厅和卧室总数量的1/2,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飘窗凸出主体外墙不得大于0.7米,飘窗长度不应超过外墙长度的2/3,且不得设置墙体、剪力墙在外侧的凹飘窗。当设置转角飘窗时,飘窗总长度不得超过主体外墙的1/2。飘窗必须沿窗

36、内侧设置防护栏杆。第七十三条在结构连接薄弱位置确需用结构板或结构梁进行拉结强化的,结构板、结构梁应规范合理设置,不得错层、隔层设置结构板。高层建筑的非规则平面楼面凹入或开洞尺寸不得大于楼面宽度的一半。第七十四条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绿化、地面铺装、休息座椅、健身设施等,作为小区住户开敞式公共活动空间,不计入项目容积率。架空层配套设施和装修应与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严禁改作他用或出租出售。第七十五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顶板的板面标高不超过相邻城市道路1.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当顶板的板面标高超出相邻城市道路1.5米时,若地下室、半地下室

37、的功能为车库或设备用房,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若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功能为住宅、商业或储藏室,则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第七十六条空调室外机及附属设施要结合立面设计统一隐蔽设置,冷凝水采用有组织排水,且保证冷凝水管的有效隐蔽。空调室外机搁板尺寸不大于L5米*0.7米。底层商业用房临街面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第七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兼容商业的项目不得设置底商或沿街单层商铺,商业应独立设置。一分区建筑间口率不得大于25%,二分区建筑间口率不得大于45%,三分区建筑间口率不得大于65%。商业集中度较高的区域,商业间口率须经专家论证,一事一议。第七十八条商业建筑应按照业态和功能进行布局,禁止以任何

38、产权单位、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进行分割。第七十九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进行竖向设计,确保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室外场地标高与城市道路相衔接。建筑处于平原地形,以相临城市道路的人行道边设计高程为参照;建筑处于丘陵地形,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临道路、地形地貌综合确定设计高程。第八十条建筑室内0.00标高设置的一般规定:坚持“随坡就势不挖山、顺其自然不填塘、依树造景不毁林”的理念,合理制定0.00标高。(一)距道路红线18米内临道路商业建筑室内0.00标高高程与参考面高程差00.6米;距道路红线18米外临道路商业建筑0.00标高高程与参考面高程(垂直方向)坡度小于3%,且高程差VL5米。(

39、二)临道路居住建筑0.00标高高程与参照面高程差VL5米,且与相临人行道间做平缓过渡处理。第八十一条建筑室内0.00标高设置的其它要求:(一)在未建成的规划道路两侧布置建筑时,必须依据上述第八十一、八十二条规定,按建筑相临的规划道路高程计算出拟建工程的室内0.00标高。(二)如因建筑功能使用要求需提高室内000标高设置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相关规范另行审批。(三)当建筑所处自然地形与周边道路高差1.5米时,建筑室内0.00标高高程可灵活设置,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规范,另行专题审查。第八十二条除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商业步行街以外,其他区域不得设置商业檐廊和骑楼。国际、国内著名品牌项目的建筑外观风貌,除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以外的区域,在符合城市规划包容性的前提下,允许按照品牌项目的模式化建筑外观实施。第八十三条鼓励开发城市广场地下空间,城市广场地下空间通往地面的人行出入口面积,在满足消防安全疏散规定的前提下,按最低限控制。第八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报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审查时,须同时将三维仿真模型(简模)电子文件提交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验入库;在报县规委会(办公室联席会)审议之前,须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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