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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的政策解读一、文件制定的依据为进一步推进扶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6)37号)规定,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制定本通知。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一)使用的范围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时使用;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使用;评审专家日常管理中使用;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监
2、管职责时使用。(二)相关要求1.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明确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有关信用信息的书面声明。3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4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5 .财政部门在评审专家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三、查询官方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