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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管辖铁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xx省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等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的范围为铁路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储存场、施工机械营地、铺轨基地和制梁场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第三条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应贯穿铁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
2、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水土保持方针。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第二章工作体系第四条公司成立水土保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各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设计总体或现场配合负责人任成员,由工程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施工单位应成立施工水土保持管理小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第五条公司的主要职责:一、委托设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及时向国家水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工程竣工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
3、持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并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工程竣工时,按批准的复垦方案组织验收。三、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协调管理。四、对于施工中发生的重大水土保持事件,负责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当地水保主管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处理方案。第六条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对水土保持的设计负责。在设计中要全面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明确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费用。二、设计配合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发现设计存在问题及时完善处理,如取(弃)土场的选址原则、取(弃)土施工过程的工艺要求及恢复措施等。三、确保各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设计符
4、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变更设计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第七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对施工单位水土保持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三、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专门列出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内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包括水土保持的有关内容。四、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第八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具体水土保持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根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制定施工期间详细的水土
5、保持措施,按规定报批二、严格按施工图设计中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及要求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组织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加强对进场施工人员(含劳务人员)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员水土保持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落实施工现场水土保持管理专职人员及其责任人。四、严格执行本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的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将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施工全过程。第九条咨询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和措施进行审查。二、审核施工图时,应对水土保持措施、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规定和技术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第三章保护重点第十条施工期水土保持采取分区防治,防止
6、弃硝流失和弃硝场边坡侵蚀,防止取土场边坡冲刷和塌陷,防止路基边坡、隧道进出口仰坡及桥台边坡的土壤侵蚀,防止临时工程弃硝的流失和裸露坡面的土壤侵蚀。第十一条弃硝防护严格按照设计或变更设计选择的位置弃硝,采取措施进行防护,殖场上游修建截水沟疏导地面径流,防止硝体冲刷,平整硝顶和坡面,种植草籽或植树绿化稳定固结。第十二条取土场严格按照设计或变更设计确定的位置取土,取土完毕,及时平整场地,做好排水设施,结合地形和土质条件,按设计恢复植被。路堑形成的边坡采取相应的边坡加固防护措施。第十三条坡区防护、大桥防护、隧道防护、路基防护、各类挡墙防护,设计和施工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防治
7、水土流失。第十四条各类挡墙防护,一般设重力式路堑挡土墙,对不良地质地段视其地质条件采用挡墙、护墙、锚索、锚固桩、土钉墙等措施,确保边坡稳定,防止滑坡、崩塌产生。第十五条大临工程的施工便道,应力求少占良田耕地,尽量保护铁路用地范围之外的既有林、草植被。对不良地质地段进行绕避,防止诱发滑坡和大面积的边坡坍塌,对填挖不平衡地段产生的弃硝,应有必要的支挡防护措施,修筑好便道两侧的排水系统,保证地面径流的畅通。若因修临时工程等原因对铁路用地范围之外的既有林、草植被造成了破坏,应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房屋的修建,料具、石料的堆放和材料加工场地等临时设施的布置,应避免随意多占土
8、地和破坏水土保持功能。施工场地范围内要做好给水、排水工作,不阻塞地面径流自然通道,防止壅水和场地冲刷。特别是沿江、沿河地段施工场地的布设,应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和具备相应的防洪功能,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硝、土流入江河,防止汛期江、河水冲毁施工场地。第十七条在土石方工程施工结束后,对工程永久性用地范围内适合绿化的地带,应进行绿化处理,改善铁路沿线生态环境,对取弃土场进行硝顶及坡面平整,种草或植树绿化。第十八条在施工中应尽量控制或减少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做到土地复垦与建设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十九条未经批准,不得挤占、干扰河道、水道及既有灌溉、排水系统。必须挤占的,应事先征求主
9、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替代措施。由于施工单位的过失、疏忽,未及时按设计文件要求和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水土保持措施(永久性或临时性),导致需要另外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四章检查与验收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水土保持方面的管理、协调工作。水土保持管理人员要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了解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对重点施工地段和重点工序进行检查,掌握水土保持工程进展情况。第二十一条设计文件中的水土保持项目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水土保持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水土保持工程不达标的不予验收,不予验工计价。第二十二条公司工程管理部应切实加强对各有关单位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水土保持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考核,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