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2023).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720851 上传时间:2023-10-27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4.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2023).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2023).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2023).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2023).docx(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通告如下:一、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蜡、泥蜡、魁蜡等蜡类,死的黄鳍、甲鱼、乌龟、河蟹、蟋螟、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三、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矶海蛰、二矶海董,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经营自行加工的炮虾以及生制的醉虾、醉蟹、醉蟆蟆、咸蟹和醉泥螺。四、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2、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食品摊贩违反本通告规定,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理。农业农村、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先行劝阻,并通知或者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有条件的试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动态调整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可以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