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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通告如下:一、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蜡、泥蜡、魁蜡等蜡类,死的黄鳍、甲鱼、乌龟、河蟹、蟋螟、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三、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矶海蛰、二矶海董,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经营自行加工的炮虾以及生制的醉虾、醉蟹、醉蟆蟆、咸蟹和醉泥螺。四、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2、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食品摊贩违反本通告规定,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理。农业农村、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先行劝阻,并通知或者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有条件的试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动态调整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可以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