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政务数字化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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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涪陵区政务数字化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若干规则等文件精神,加快数字政务发展,统筹数字资源高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庆市数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重庆市政务数字化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涪陵区政务数字化应用(以下简称应用)的开发、运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用开发和运维项目审核程序适用本办法,同时其开发、运维及管理工作还应遵循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

2、三条与本办法相关的术语解释。(一)应用是指为实现某种业务功能、支撑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企业资金进行开发、运维或者购买服务的数字化系统,包含与数字化系统紧密相关的数字资源和外围设备。(二)数字资源是指应用所需的计算、网络、存储、安全、组件、密码应用、感知等软硬件设施设备,以及以数字形式发布、存取、利用的数据资源、知识库等。(三)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是指通过集中部署基础设施、数据资源、能力组件等要件,构建综合性、集成性的基础环境,为全市非涉密应用开发和运维提供统一支撑的集成运行平台。(四)IRS系统是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管理

3、服务系统O(五)应用牵头部门是指统筹管理本领域的应用谋划、申报、设计、开发、运维和本领域涪陵区政务数字化应用区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工作的部门。区级应用牵头部门为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领导小组各专题组的牵头部门。区级应用牵头部门将根据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领导小组各专题组的设置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六)应用责任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应用需求分析、谋划、申报、设计、开发、运维及管理工作的部门,包含我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及其归口管理单位和下属单位等。(七)V模型是指应用对应业务梳理和数据分析的一种

4、基本方法,包括业务协同子模型和数据共享子模型。(八)两端是指“渝快办”和“渝快政”。第四条应用开发、运维及管理应当聚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遵循党建统领、人民立场、整体智治、变革重塑、数据赋能、安全可控的总体原则,坚持“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纵向服从横向”以及“一平台”“一朵云”“一张网”“一组库”“一本账等一体化、集约化、协同化规范要求,强化顶层设计,严控增量、整合存量、迭代贯通,激发基层创新活力,实现各层级一体推进、步调一致、高效协同、整体提升。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区级应用的开发、运维和管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由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另行制定。第五条区级应用牵头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领域

5、应用的谋划、申报、设计、开发、运维工作和本领域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工作,审核区级有关应用责任部门提出的应用需求申请。区级应用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应用的需求分析、谋划、申报、设计、开发、验收、使用、推广等工作,以及本部门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执行等工作。第六条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委机要局、区财政局对区级应用实施协同管理,对应用开发、运维项目组织开展联合评审。(一)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推广应用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汇总、安排使用,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应用开发、运维项目资金需求和数据安全体系规范审查,组织对区级应用开发、运维

6、项目的申报和联合评审;负责对应用接入“两端的规范校验,组织开展应用开发和运维的督促、检查和评价工作。(二)区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区级电子政务外网需求和技术规范审查。(三)区委网信办负责应用开发项目网络安全审查,依法开展应用的网络安全监督。(四)区委机要局负责应用开发项目的电子政务内网需求和技术规范审查负责应用的自主可控和密码应用工作的监督管理。(五)区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以及专项资金到期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第七条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会同本级应用责任部门对应用及其关联的数字资源进行编目,全口径纳入IRS系统管理。应用责任部门应当在

7、应用开发和运维项目取得批复文件的7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编目规范,通过IRS系统完善应用编目信息。应用编目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基础信息、评审信息、数字资源信息、效能目标信息、安全防护信息等。在应用开发完成后,须及时完善开发厂商信息、软硬件设备信息、工程人员信息、使用信息等。应用编目信息由应用责任部门按照应用谋划、审批、开发、发布、运行、评价、注销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在IRS系统中进行动态维护。第二章统一应用支撑平台第八条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是全市非涉密应用的唯一支撑平台,统一提供全市非涉密应用开发和运维所需的数字资源。数字资源的申请、调度、配置、监测、运维、评价等通过IRS系统进行管理。第九条

8、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有关的计算、存储、网络、安全、能力组件等基础设施设备及其标准规范、运行保障体系由市大数据发展局统筹建设,区级应用责任部门原则上不得建设和运维其他非涉密的集成运行平台。区内与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有关的感知网络、感知设备等数字资源,由区大数据发展局按照市大数据发展局相关要求统一组织建设和运维。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有关的区县数据仓由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和运维,区内各专题数据库由有关应用责任部门组织建设和运维。第十条应用责任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开发、运维和迭代升级非涉密应用,不得开发和运维独立于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之外的非涉密

9、应用,不得另建非涉密业务专网、私(专)有云平台、自有机房和数据共享通道。已建成的非涉密业务专网、私(专)有云平台、自有机房和数据共享通道原则上应当向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迁移、整合。第十一条对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提供的数字资源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市大数据发展局根据需求、技术、市场等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目录中有的数字资源,应用责任部门要依法依规申请使用。目录中没有的数字资源,在目录中选择功能和配置相近的进行适配;不能适配的由有关应用责任部门在取得应用开发和运维项目批复文件后,纳入应用开发和运维项目计划,自行组织采购和实施。第十二条应用责任部门自行采购的数字资源,应当纳入IRS系统进行统筹

10、管理,动态监测使用效益和运行情况。符合条件的,市大数据发展局可以对其进行共享,其他应用责任部门可以申请复用。对已共享和复用的数字资源,纳入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服务目录进行管理。第十三条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数字资源所产生的费用由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统一支付。第三章应用谋划及方案编制第十四条区级应用责任部门申报的应用需求应按程序纳入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应用“一本账”,作为开展应用开发的主要依据。应用需求的谋划、申报、论证、审查以及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应用“一本账”的管理,按照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应用“三张清单”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一本账”管理的应用需求,即可开展应用申报

11、相关工作。对涉密应用的申报,应用责任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手段,安全报送相关资料。对不满足“三张清单”有关规定,但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纳入市级以上考核的应用需求,由区级应用责任部门申请,区大数据发展局商联合评审有关责任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纳入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应用“一本账”管理。第十五条应用责任部门商应用牵头部门组织应用开发时,应当遵循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纵向服从横向”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对共性需求,区级应用责任部门商区级应用牵头部门统一开发和运维并推动全区两级贯通使用。区级应用责任部门应当充分征

12、求有关单位意见,由区级应用牵头部门组织区级有关单位的业务骨干全程参与应用的谋划、开发、验收、推广等工作。各单位不得重复开发,已造成重复开发的应用,应当逐步停用或者整合接入。第十六条应用责任部门应当建立“一把手”抓应用的责任机制,在谋划应用时着重做好应用的需求、功能、绩效、业务流程和协同关系的梳理、分析,避免重复、孤立、低效开发和运维应用。(一)应用需求分析。应用的每个功能需求须明确一个具体业务场景,至少解决一项具体问题。(二)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的关系。须明确本应用与本部门已有应用、上级部门应用、横向部门应用、下级部门应用的关联关系,避免孤立、重复开发。(三)与两端”的关系。根据应用内容、服务对

13、象等特性,须选择在“渝快办”或者“渝快政发布应用。(四)“V模型分析。须明确本应用的业务流程、业务单元和业务协同路径,以及与业务相匹配的数据运用模型。(五)与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关系。须明确本应用的技术架构,以及已使用、已共享或者拟申请使用、共享的数字资源清单以及相似数字资源的配置情况。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集中提供的数字资源由区级有关应用责任部门按需申请使用,不列入相关应用开发和运维项目资金计划。(六)数据协同关系。须明确本应用已采集、加工或者已共享的数据,以及本应用拟采集、产生或者拟共享的数据;明确数据共享和开放条件,以及支撑数据共享和开放所需的数据清洗规则、算法规则等。(七)

14、网络拓扑关系。须明确本应用所承载的网络与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等网络的互联关系,以及相应的网络安全防护边界和措施。(八)接口需求分析。须明确本应用对外提供或者需要外部提供的接口的作用、功能、互操作流程、技术实现机制等。(九)运行绩效体系。须明确与本应用相关的主机、网络、数据库、中间件等使用效率的监测指标、数据质量指标、应用运行的连续性及稳定性指标、用户数及活跃度、业务效能指标等,以及相应的预警、资源压缩或者扩展机制。第十七条应用责任部门在谋划应用时,应当根据应用需求、应用场景、应用功能、资源特征等维度,充分利用RS系统应用检索、查重能力,多维分析、综合评估应用开发的必要性,最大化复

15、用可共享应用及其数字资源,实现共建共享。对能够复用和共享的应用或者数字资源,应用责任部门不得重复开发,不得申请应用开发和运维资金。第十八条通过以下模式复用共享应用:(一)SaaS(软件即服务)化复用。复用方无需部署应用,以租户形式使用可共享应用。(二)私有化复用。复用方需获取软件安装包,私有化部署可共享应用。(三)组件化复用。复用方使用共享应用解耦出的组件。(四)源码复用。共享方通过IRS系统开放拥有软件著作权的源码,复用方基于源码定制开发应用。应用复用方通过IRS系统发起复用申请。应用共享模式及范围由应用共享方、复用方会同区大数据发展局协商确定。第四章应用方案审核第十九条区大数据发展局按照以

16、下流程,统筹组织开展区级应用开发项目联合评审。未通过评审的,不予纳入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一)区级应用责任部门根据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应用“一本账”,编制应用资金需求计划,提请区级应用牵头部门审核。(二)区级应用牵头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区级应用责任部门是否依据“三张清单”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并转由区大数据发展局审查确定初步资金计划。(三)对已确定初步资金计划的开发项目,区级应用责任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用开发方案编制工作,并报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联合评审。逾期未报送的,由区大数据发展局报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应用开发方案编制须达到项目施工

17、设计的深度。(四)对区级应用责任部门申报的应用开发方案,区大数据发展局初审通过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委网信办、区委机要局、区财政局等单位、进行联合评审。通过评审的,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委网信办、区委机要局、区财政局等单位联合下达评审批复文件。相关资金由区大数据发展局根据批复文件,统筹纳入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五)区级应用责任部门根据联合评审批复文件,按程序组织开展采购、开发等工作。取得联合评审批复文件且已统筹纳入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应用开发项目,原则上在取得批复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启动开发。逾期未启动开发的,由区大数据发展局报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第

18、二十条应用开发资金计划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应用开发项目,在组织开展评审前,区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将应用开发方案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市级有关应用责任部门对报送的应用开发方案进行审核,做好与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市级相关应用等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的衔接。第二十一条区大数据发展局按照以下流程,统筹组织开展区级运维项目联合评审。未通过评审的,不予纳入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一)区级应用责任部门根据应用运维实际要求,组织编制项目运维方案,报区级应用牵头部门审核。(二)区级应用牵头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区级应用责任部门报送的运维项目是否遵循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及本领域建设相关要求提出审

19、核意见,并转区大数据发展局。(三)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区委网信办、区委机要局、区财政局等单位进行联合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委网信办、区委机要局、区财政局等单位联合下达评审批复文件,区级应用责任部门按批复文件组织实施。相关资金由区大数据发展局根据批复文件,统筹纳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第二十二条应用责任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应用开发时序,优先实施以下项目。(一)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安排部署的应用。(二)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纳入市级以上考核的应用,聚焦履行数字党建、数字政务、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文化、数字法治、基层智治等职能需要的应用。(三)服务全区应用共建共

20、享的基础支撑平台、区域数据仓等项目。(四)围绕“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方面,推进“掌上办事”“掌上办公,的应用。(五)对分散、独立的应用和数字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六)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七)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其他重大应用。(八)满足日常政务服务需要,实施数字化转型的应用。第二十三条应用开发和运维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通过联合评审。(一)未纳入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应用“一本账”的。(二)新建或扩建机房、私(专)有云平台、数据中心的,新增计算、存储、网络等硬件设备的,已有私(专)有云平台、数据中心未明确

21、撤并计划的。经区大数据发展局评估、论证后,确需保留或者新增的除外。(三)应用场景、业务流程和数据模型梳理不清晰的,横向协同、纵向贯通关系和应用开发模式不明确的,存量应用关联关系和统筹计划不明确的,整体或者部分功能与现有应用存在重叠的。(四)区内有关感知网络、感知设备等数字资源未接入区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进行共享的。(五)未接入“渝快办”或者“渝快政”的,应依托基层智治平台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网格员延伸而未延伸的。(六)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外网等全市统一基础网络或者未明确撤并计划的专网租赁项目,不能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等全市统一基础网络实行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

22、目。(七)未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开展应用开发、运维的,未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或者不依法依规开展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处理、分析的。(八)不满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应用、自主可控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九)开发方案编制不完整、报审程序不规范等不适宜通过评审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第二十四条对国家有关部委、市级主管部门组织我区申报或者需要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投入的应用,有关应用责任部门应在申报前10个工作日向区大数据发展局提出书面初审申请。国家有关部委、市级主管部门完成审批后,有关应用责任部门应当将审批文件报区大数据发展局备案。同时,在满足国家部委、市级主

23、管部门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应遵循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总体要求,纳入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应用“一本账”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未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但因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开发以及纳入市级以上考核或确需开展项目续建、运行维护,且符合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总体要求的区级应用,由区级应用责任部门报区大数据发展局和区财政局落实资金来源,调整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并履行审批程序。第五章应用开发及验收第二十六条应用责任部门在取得联合评审批复文件后,能够自主完成开发和运维任务的,应当及时开展开发和运维工作。不能自主完成的应当及时按程序向第三方采购开发和运维服务。对

24、自主完成开发和运维任务且参与人员已纳入财政资金保障范围的,不再另行安排相应开发和运维资金。第二十七条应用责任部门应当加强对应用开发质量和第三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应用及其数字资源的所有权、控制权、知识产权等不被第三方服务单位侵犯。应用责任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应用开发进行监理,确保应用开发质量。第二十八条应用责任部门应当采用体系化的流程、方法,遵循相关设计、代码、接口、性能、安全等技术规范,使用相关标准化开发工具,科学组织开发实施,实现应用开发过程在线化、规范化、透明化。第二十九条应用责任部门应当遵循“合理适度、集约利用”的原则,参考本领域

25、已使用数字资源清单、标准资源配置以及相似应用数字资源配置情况,开展数字资源申请。第三十条需在合同约定,应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文档、源码及软件包等资产须使用IRS系统代码仓库统一管控。应用责任部门以应用为单位申请代码仓库,加强对应用迭代升级的支撑管理。第三十一条应用部署和发布前,应用责任部门须对相关应用进行测试、联调。测试、联调过程须形成测试用例、测试计划、测试报告、联调记录等材料。测试和联调后,应用责任部门通过IRS系统选择发布渠道、提交发布申请。发布申请通过相关规范性校验后,通过渝快办”或者“渝快政进行集成发布。第三十二条应用完成开发后,应用责任部门应当对应用相关知识进行梳理、总结,形成应用使

26、用手册、运维手册、常见问题汇编等资料。第三十三条应用的稳定试运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90天,并在结束试运行的1个月内由有关应用责任部门组织编制应用试运行报告。应用部署后若出现重大故障,须及时进行修复,并形成故障情况报告。第三十四条区级应用试运行合格后,由区级应用责任部门商应用牵头部门组织验收;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部分应用开发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验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履行监理职责的单位同意应用开展验收工作。(二)应用开发方案明确的开发内容已全部完成,绩效目标已全部实现。(三)应用基于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进行开发,架构、代码、接口、性能、安全等满足统一技术规范。(四)应用已接入

27、IRS系统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开展实时监测,应用编目信息准确、完整、真实且已落实动态维护要求。(五)应用功能、性能等技术指标满足需求,通过测评机构对应用的功能性、兼容性、易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测试。应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通过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机构的评估。(六)完成使用培训,使用人员能够独立操作使用。(七)已掌握可独立开展应用运维或升级迭代所需的技术资料。(八)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规范。(九)符合国家、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采购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第六章应用运行及监测第三十五条按照“谁开发、谁主管”的原则,应用责任部门应当建立责任明确、保障有力、响应

28、及时的运维体系,形成配备合理、稳定可持续的运维服务力量,强化应用迭代升级机制,促进应用提质增效。第三十六条应用责任部门应当根据应用运行情况,丰富、细化应用运维监测指标体系和风险排查、故障处理机制,并按照IRS系统管理要求实时上报。区大数据发展局通过IRS系统对应用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对重大应用,区大数据发展局还可以采取布置探针等形式,对应用运行、数据采集和利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深度监测。第三十七条应用责任部门应当建立问题收集反馈机制,及时收集整理应用运行情况,持续推进应用敏捷迭代。应用的重大功能实施迭代前,应当在IRS系统中动态更新应用编目信息。第三十八条区大数据发展局通过IRS系统标记

29、的应用标签,掌握数字资源利用效率、用户使用等情况,根据不同标签类型要求应用责任部门及时调整运维策略:(一)标记为重复应用、孤岛应用等标签的,应当逐步淘汰、整合归并。(二)标记为活力共享、协同共建、优秀应用等标签的,可申报评优。(三)标记为高风险应用等标签的,应当进行整改,提升应用质量。第三十九条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委机要局、区财政局等单位联合开展应用评价工作,并定期通报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应用开发和运维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区大数据发展局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应用责任部门开展整改,提升应用开发、运维的规范性和效益性。第四十条应用发生如下情形后,应用责任部

30、门应当通过IRS系统注销应用:()应用已无使用必要。(二)应用被其他应用覆盖,需要归并整合。(三)应用停滞,内容长期不更新,用户活跃度低、数字资源利用效能差。(四)应用出现重大舆情、产生重大危害等问题。第四十一条应用注销前,应用责任部门应当做好数字资源的处置、释放工作。(一)应用涉及共享、开放数据的,应当及时与使用本应用数据或者接口的单位妥善协商处理方式,按照公共数据管理相关规定完成数据归集或者接口注销。(二)因归并、整合而注销的应用,应当将历史数据归属迁移至新的应用;因其他原因而注销的应用,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妥善处理历史数据。(三)应用涉及组件的,应当在IRS系统下架相关组件。(四)应用发布渠道涉及“渝快办”或者“渝快政的,应当在“渝快办”或者“渝快政中下架。第四十二条应用责任部门在IRS系统中发起应用注销申请,并在市大数据发展局审核通过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用注销。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区大数据发展局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应用开发项目验收、运行评价、数字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应用责任部门不得利用自有、自筹资金等方式开发与数字重庆建设要求相违背的应用。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涪陵区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涪陵府办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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