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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市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以及市专家库成员履职评价等活动。第三条市专家库成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事消防技术相关工作;(二)具有良好的政治
2、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公平公正,热爱消防工作,愿意积极提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三)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技术标准,了解国内外消防技术发展动向,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或者从事消防技术审查、验收等管理工作累计10年以上,或者从事消防相关的教学工作累计10年以上;(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已实施执业资格的专业一般还应具有该专业最高级别的执业资格,年龄不超过65周岁;对人才紧缺的特殊专业、特殊领域消防技术专家,以及从事消防技术审查、验收等管理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政府部门在职
3、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加入市专家库,需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工作单位盖章同意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科室组织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择优选取人员后,向社会公示拟入选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予以公告,入选市专家库成员。第六条市专家库成员每届任期5年。届内,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增补市专家库成员的建议。鼓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市专家库。针对特殊专业、特殊领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向相关专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邀请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
4、加入市专家库。增补或推荐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程序加入市专家库。第七条市专家库成员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职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及时向管理部门申请更新信息。第八条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市专家库成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政策、消防技术标准、课题等的调研、论证、制定等工作;(二)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验收现场评定、咨询、评审、论证、培训授课、学术交流等工作;(三)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相关技术问题;(四)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五)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分析;(六)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5、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七)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派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市专家库成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和自律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技术标准;(二)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意见等工作结果负责;(三)与参与审查、咨询、评审、论证、检查、调查的建设工程各相关建设责任主体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结论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四)遵守国家和市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评审论证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评审论证结论。(五)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
6、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匹配、能力胜任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公平公正选取市专家库成员开展工作。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市专家库成员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市专家库成员履职评价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次选取使用市专家库成员后,可以从职业道德(30%)、技术水平(30%)、工作实效(40%)等方面,按照优秀(100分)、较好(80分)、合格(60分)、不合格(30分)四个等次,对所选取的市
7、专家库成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形成履职评价分。每位市专家库成员的初始履职评价分均为60分。年度内历次履职评价分的平均值,为该成员的年度综合评价分;任期内历次履职评价分的平均值,为该成员的任期综合评价分。第十三条市专家库成员任期综合评价分为80分及以上的,任期届满后,原则上直接续任;任期综合评价分为60分以下的,不再续任。第十四条市专家库成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实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届内移出专家库:(一)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四、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二)年度内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派工作的;(三)连续两个年度综合评价分低于60分的;(四)擅自以市专家库或市专家库成员名义开展活动谋取私利的;(五)本人提出不再担任市专家库成员的;(六)其他应当予以移出专家库的情形。第十五条市专家库成员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