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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在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集团公司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特点和集团公司的管理形式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及其他有管理关系的单位。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安全
2、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作用。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督;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在电网安全稳定方面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集团公司内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和制度,实行逐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第七条集团公司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围绕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所属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依据安全生产计划,完善安
3、全生产条件。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认真抓好员工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第十一条认真执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和安全奖惩考核。第二章目标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全厂停电或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
4、备损坏事故。(四)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五)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六)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七)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的施工机械事故。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重大火灾事故。(二)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第十四条发电企业每年应实现的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600MW及以上容量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电厂3个。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三章安全责任制第十六条各级行
5、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三)保证本单位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七)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亲自主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八)保证
6、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九)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十七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第十八条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系
7、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的追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为所辖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发电企业为所辖的法人实体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在本单位内部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安全监督机构一般由企业行政正职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核。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主要生产性车间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本单位
8、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电力生产过程、掌握一定安全生产技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一)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二)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三)监督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
9、企业第一安全责任人汇报。(四)会同工会、劳动人事部门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五)监督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六)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和事故有关责任人,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八)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
10、的问题,有权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做出停止工作或撤离工作人员的决定和建议。(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本单位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第五章规程制度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单位在贯彻中
11、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各种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三)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各项规程制度:(一)当上级颁
12、发新的规程制度、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各项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每年应对现行的各项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应出具经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三)各项规程制度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书面公布。规程制度补充或修订后,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每年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
13、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对本单位化学危险品和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制定本企业各项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网络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第六章安全生产计划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依据安全性评价、设备可靠性分析、运行分析、设备状况分析等结论,每年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包括生产检修计划、技改计划、生产培训计划、规程制度修订计划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应作为安全生产计划的重点内容。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参
14、加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应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制定。基建工程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制定年度安全施工措施计划。第三十六条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应纳入生产检修计划。第三十七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本单位实际情况,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优先保证安全生产计划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安全性
15、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防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第四十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各生产部门也应对照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计划细则,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并保证计划的落实。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各级人员安全档案,并将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规程制度考试情况及时录入安全档案。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对本单
16、位新入厂员工实行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第四十四条新上岗(包括转岗)员工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运行人员(含调度、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生产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和操作的人员,必须经监护下作业、操作,通过综合测评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五条在岗员工的培训:(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
17、培训活动。(二)离开运行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操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四)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调度人员和22O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五)所有生产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的培训,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六)从事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管理、使用的人员应经专门的培训,掌握危险
18、化学物品的性质和有关技术要求及使用方法。(七)设备更新、改造等过程应对有关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I,使之掌握其更新、改造后的设备安全技术特性、操作方法和事故应急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必须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以便于强化领导人员的安全法律意识。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一)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安监部门的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二)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对所辖单位正副职、正副总工程师及安
19、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三)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四)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对从事运行、检修、试验的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人员名单。年度内以上人员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第四十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本单位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第五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
20、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第八章例行工作第五十一条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因素分析,布置相应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二条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第五十三条安全分析会。集团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所属单位应每月进行
21、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第五十四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第五十五条安全检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进行。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应与安全性评价内容
22、结合进行。第五十六条安全简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第五十七条集团公司每35年组织专家对所属单位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因素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第九章建设项目与施工第五十八条集团公司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承担本单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第五十九条集团
23、公司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一)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承包单位在建设工地施工。(二)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三)项目工期超过180天。第六十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承包单位推举代表或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一)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承包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组织或监督签订安
24、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二)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三)协调承包单位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承包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第六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第六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的安监部门为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六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的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各承包单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二)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决定。(三)负责建设项
25、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四)建立现场安监部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活动。(五)提出对各承包单位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决定。(六)完成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十五条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第六十六条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向集团公司报告。第六十七条非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承包单位在其职责和施工范围内发生的事故,集团公司不进行统计。但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要根据合同(协议)对承包单位进行考核。第六十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作为项目
26、法人,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加以明确。第十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第六十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第七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或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第七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第七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一)有关
27、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二)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三)承包方是否有相应工程项目的赔偿能力。第七十三条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签字记录。(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
28、。(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五)发包工程中有多个承包单位,发包方负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七十四条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第七十五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第七十六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29、。第七十七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责任;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的,按法人单位和安全管理协议确定责任。第七十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车间、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第七十九条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第八十条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开工。
30、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第八十一条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员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员工相同。第十一章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预防第八十二条建立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第八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证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八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职业病是指生产经营企业的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31、,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病承担责任。第八十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每两年对企业接触尘、毒的员工进行一次职业病(包括尘肺、铅中毒、噪声及其他职业病)体检。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第八十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努力使其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四)保证具有职业危害的车间、班组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
32、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八十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八十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须的、合格的、个人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八十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单
33、位建设(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九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禁止使用被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物品、材料,应逐步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九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治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发生职业病。第十二章考核与奖惩第九十二条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安全生产奖。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四不
34、放过”的原则,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九十三条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第九十四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第九十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九十六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三章附则第九十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员工(无论用工形式如何)均应遵守本规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第九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