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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省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
2、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五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按照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林业草原
3、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还草(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造林、森林质量提升、防沙治沙等。其中:1.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是指科学评估退化草原,按不同草原类型、退化类型、退化程度、沙化和荒漠化程度,因地制宜采取围栏封育、免耕补播和人工种草等治理措施,促进草原植被恢复,增加草原植被覆盖度,提高草原生态质量。2 .造林是指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开展乔木林、灌木林、木本油料林等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等。3 .森林质量提升是指对典型林分精准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对生态区位重要的非天然商品林,开展幼龄林和中龄林的透光伐、疏伐、生
4、长伐、卫生伐、补植等。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抚育纳入森林质量提升补助。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纳入支持范围。(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三)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其中:1 .森林草原防火是指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包括必要的防火物资储备、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维护、边境森林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等。2 .森林草
5、原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国家重点管理的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森林鼠(兔)害、草原鼠害和虫害等重大林草有害生物及本省区域内重点林草有害生物预防、监测、除治。3 .林业草原生产救灾是指林草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和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草原生产恢复等。4 .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是指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资源及其生态的现状和变化情况监测,科学评价其质量、生态功能和价值。5 .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是指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开展良种选育、生产、种子(苗)检验、贮藏等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育苗主体采用先进技术培育造林树种的良种苗木;乡土草种选育
6、、原种生产、商品种生产;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开展国土绿化树种草种、重要乡土树种以及珍稀濒危树种草种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评价、利用等。6 .林业草原科技推广是指在林草良种培育、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林草生态保护修复、林草灾害防控、自然保护地建设、林化产品加工利用、林草机械和林草信息化建设等领域开展先进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四)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对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督查中获得通报激励的市(州)、县(市、区)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五)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第七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
7、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第八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九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质量提升中列支的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根据核查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年度补助规模,执行中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IoO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
8、(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按照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林森林资源面积、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三)森林质量提升中列支的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造林、森林质量提升中列支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和非天然商品林质量提升、森林草原防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全国性林草湿荒综合监测、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草科技推广等,具体支持项目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并根据国家下达的工作任务及当年补助资金规模确定补助额度。第十条其他重点工作补助资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具体事
9、项,结合实际情况,相应确定资金分配方式。第十一条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市县财政和国有林业单位财力状况、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按照补助标准到人到户的资金除外)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适当调节。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根据年度预算规模、督查激励市县数量等确定。获得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的单位可在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资金。笫十二条在分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第十三条分配给8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按照
10、吉林省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吉财农12021)613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预算申报和下达第十四条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省林草局、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需求。省林草局所属有关单位、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和森林经营局直接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省林草局。第十五条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各地在申报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项目时,可根据工作实际申请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形式项目。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应当提供银行征信查询结果。第十六条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和相关
11、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择优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并于每年8月30日前将项目入库情况联合报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第十七条接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八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十九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第二十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依据包括:(
12、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五)符合省财政厅、省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工作实际,根据本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确定林业草原改革发展下一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本年
13、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省林草局所属有关单位、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和森林经营局直接将绩效目标申报表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送省林草局。省林草局于每年年1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本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市县报送的绩效目标申报表等,确定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与省财政厅会签后,联合行文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
14、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按要求报送绩效目标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审核汇总后,按要求将区域绩效目标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上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二十四条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
15、,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六)符合省财政厅、省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和省林草局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把绩效评价结果及反馈情况作为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任务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
16、分,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
17、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地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地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
18、实行专款专用。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发布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资金名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林草局中央补助年度金额(万元)支持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增加造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促进加快油茶发展:强化非国有林保护补偿;加强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林业草原科技推广和林木良种草种培育等。
19、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数产出指标量标数指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面积(万亩)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面积(万亩)退耕还草延长期补助面积(万亩)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森林质量提升面积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面积(万亩)造林面积(万亩)森林质量提升而枳(万亩)油茶林营造面积(万亩)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面积(万亩)非国有林保护补偿面积(万亩)森林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长度(万亩)草原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长度(万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面积(万亩)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面积(万亩)草原繁育面积(万亩)林草科技推广项目数量(个)量标质指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质量达标率(%)290造林任务完成合格率(Q285森林质量提升合格率(%)29
20、0森林火灾受害率(益)0.9主要林业草原有害生物成灾率(%)1效标时指非国有林保护补偿当期任务完成率(%)90造林当期任务完成率(%)280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兑现率(%)290森林质量提升当期任务完成率(%)80本标成指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元/亩)1200新轮退耕还草补助标准(元/亩)850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标准(元/亩)500新一轮退耕还草延长期补助标准(元/亩)300上一轮政策到期的退耕还生态林森林质量提升补100非国有林保护补偿补助标准(元/亩)16效益指E生态效益指标林业草原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率($)290森林、草原生态系统生态效益发挥明显可持续森林、草原、荒漠生态系统功能改善可持续影响明显满意度指标务象服对项目涉及员工、群众满意度(%)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