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学校合协议书(精选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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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学校合协议书投资学校合协议书篇1甲方:乙方:以上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共同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一、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经双方协商同意,共同投资注册成立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总投资预算为万元(元)。双方各占百分之(一%),即各方需投资计币:万元。投资方式为现金。二、权利与义务1、共同投资人平均享有利益,平均承担责任。2、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学校财物及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双方共同处置。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置,如有此类行为一律视为无效。严重者可追究法律责任。3

2、、若协议终止或者清算时,共同投资人平均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4、法律、行政法规及入股条款协议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三、事务执行与经营方式1、共同投资人委托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学校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个人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经协商同意方可继续执行。如果发生

3、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四、盈余分配1、学校的利润分配,按会计年度结算。收取的全部投资收益,按照甲、乙双方注册资本出资比例依法分配。2、甲、乙双方承诺,学校投资收益如用于股权分配以外的用途,需经董事会决定后,报甲、乙双方确认后执行。五、投资的转让和退出1、学校成立起年内,共同投资人任何一方不得撤资或退股、转让。如果任何一方私自强行撤资、退股或转让,视为其自行放弃权利,学校不承担(承认)任何责任。如其行为有对学校造成损失,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2、年后,学校正常经营后,如共同投资人某一方提出申请,经全部共同资人同意后,可转让或退出其在学校的股份,具体事项须另行商议签约。3、共同投资人任何

4、一方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六、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年,自年一月一日至年一月一一日止;合同期满后,如各方对合同没有进行否决要求,则合同按照相同要求进行优先续约。甲方:乙方:时间:投资学校合协议书篇2甲方:男,身份证号乙方:女,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充分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物业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一、甲乙双方欲共同购买位于的房产一套,购买价格元。二、出资金额、出资比例首付款元,其中由甲方出资元,占%.乙方出资元,占.剩余的元向银行借贷。三、该房产的贷款及第二条所述的债务,双方按照份额承担债务。向银行借贷元,贷款期限年,本息和共元,分个

5、月还清,每月需还元。其中,甲还元,占;乙还元,占%.房产出租后,以房屋租金每月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支付。四、产权比例产权的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甲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的产权。乙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的产权。五、物业考察、购买甲乙双方共同对拟购房产进行实际考察、了解。六、房地产权证署名、办理、保管所购物业的所有权凭证要依法载明共有比例情况,即甲方享有%乙方享有%的房屋产权,房地产权证由双方依法办理并由双方妥善保管。八、物业管理、出租及收益分配比例由乙方负责所购房产的管护、维护、出租、收取房屋租金等物业管理事务。但出租价格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房屋出租合同应在正式签署前

6、取得甲方或甲方委托律师得书面同意。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余额视为房产收益由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每一个月结算一次。九、购置物业税费承担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正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取暖费、装饰装修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房屋租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并以现金支付。十、物权行使甲乙双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有一方依法书面授权,另一方也可以代为行使,但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必须有双方书面同意。十一、物业出卖及优先购买权行使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出售所购房产,应

7、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损均由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享有或承担。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优先购买权;若通知后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出售房产;如果不同意出售房产又不愿意购买或日内不以实际行动履行购买承诺的,视为同意出售房产,并应给预积极配合。十二、如甲乙双方结婚,则该房产变为夫妻共有财产,甲乙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承担债务,即各占%.如甲乙双方分手,双方可变卖共有物,所得价金由共有人按份额比例分配。或者进行作价补偿,由双方中的某个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补偿其应有部分的价值。十三、甲乙双方所购房产的实际产权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共有,所有权由双方

8、共同行使。十四、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十五、本协议变更或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2、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3、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十六、争议解决办法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的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口内协商无果,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十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十九、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律师事务所保存贰份

9、,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住址: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口期:投资学校合协议书篇3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目录一、前言二、释?义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十、基金的基本情况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十五、基金的转托管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十七、基金的销售十八、基金的注册

10、登记十九、基金的投资二十、基金的融资二H一、基金资产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二十八、业务规则二十九、违约责任三十、争议处理三H一、基金合同的效力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一、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C基金

11、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年月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

12、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批准。中国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二、释义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基金;2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

13、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 .招募说明书:指基金招募说明书;4 .中国: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6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8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9 .暂行办法:指年月日经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0 .试点办法:指年月口由中国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IL元:指人民币元;12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13 .基金发起人:指基金管理

14、有限公司;14 .基金管理人: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 .基金托管人:指;16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18 .公开说明书:指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

15、新;19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0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21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24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

16、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元,且认购户数达到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办理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26 .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27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2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29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30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31 .

17、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32 .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33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34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35 .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36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37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18、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38 .指定媒体:指中国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39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40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41 .TB: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4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4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4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19、价值;4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46 .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47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48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

20、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三、基金合同当事人(一)基金发起人名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成立日期:年月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基金字号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管理人名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成立日期:年月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基金字号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三)?基金托管

21、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编码: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存续期间: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

22、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1 .申请设立基金;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1 .遵守基金合同;2 .公告招募说明书;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4 .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

23、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2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3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4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24、7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5、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10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IL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2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13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14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口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4 .配备足够的专

26、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7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8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9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10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

27、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3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17 .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18 .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9 .

2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4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25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2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六、基金

29、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5 .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报告;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30、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4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

31、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5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7 .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8 .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

32、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11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和银行监管机构;12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33、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3 .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6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7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8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9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

34、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报告;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2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3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24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25 申购

35、或赎回基金份额;26 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27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28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29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0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31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3 .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

36、任;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修改基金合同;6 .更换基金管理人;7 .更换基金托管人;8 .决定终止基金;9 .与其它基金合并;10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11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12 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13 中国规定的其他情形;14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

37、国一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方式;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二)召集方式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7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8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不含%)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

38、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天,在至少一种中国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四)会议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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