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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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通知=*ww,浙注省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g”号浙浊省科学附件:1.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i14Z(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的裁量权,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

2、危害后果等因素,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第四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合法、公正、公开、合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及时改正、违法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程度等,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

3、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追究时效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实施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十一条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的、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必须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三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5、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一)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二)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

6、处罚的;(三)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四)其他案情重大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第十六条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要实行登记制度,对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归入执法案卷。第十七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规定做好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信访、案件投诉、重大案件备案等形式加强对本级及下级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九条省及市科技主管部门审理与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将本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审理行政处罚是否合理的依据之一。第二十条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行使处罚裁量权等滥用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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