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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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

2、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新格局。到2023年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投入运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10件以上,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到2025年年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30件以上、综合行政执法能力达到西部领先水平。到2027年年底,乡镇(街道)“多跨协同、整

3、体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实现常态化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50件以上、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跻身全国前列。二、主要任务(一)明晰执法事项。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进一步明晰执法事项。全面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1)。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梳理基层执法行为和场景,并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2)。其中,通用赋权事项由乡镇(街道)全面承接;自选赋权事项由乡镇(街道)根据地理区位、人口规模、产业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选择承接,乡镇(街道)承接自

4、选赋权事项不低于15%,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管辖区域内同类型乡镇(街道)选取的自选赋权事项要基本一致。乡镇(街道)依法接受委托的执法事项一并纳入抓好落实。乡镇(街道)承接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各区县政府要统筹组织梳理并动态调整本管辖区域内乡镇(街道)的法定执法事项和委托执法事项,审核乡镇(街道)承接的赋权执法事项,形成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每年要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

5、司法行政部门。(二)统筹执法力量。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乡镇(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探索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区县专业行政执法部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县属乡用共管”,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管理,推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下沉到网格,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三)创新制度机制。以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

6、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的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常态化指导,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四)强化数智引领。打造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开发建设乡镇(街道)执法办案核心模块,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全口

7、径、全要素汇集乡镇(街道)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创新智慧执法监管方式,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挖掘数据价值,动态评估行政执法效能。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方式,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企业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五)加强协调监督。各区县政府要指导本管辖区域内乡镇(街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乡镇(街道)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所在区县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区县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

8、与区县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协调不成的,由区县政府决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等方式,强化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三、组织实施(一)压实工作责任。区县政府要承担统筹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督促乡镇(街道)和所属部门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市、区县行政执法部门要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加强业务指导,常态化

9、、实战化培训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主动帮助乡镇(街道)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各级机构编制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二)强化工作保障。充实优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管控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工作,不得随意抽调、借调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保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倾斜。强化经费保障,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对乡镇(街道)执法队伍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将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三)分步推进实施。各区县政府要指

10、导条件较成熟的乡镇(街道)(见附件3)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同步试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督促其他乡镇(街道)分批次实施,确保2023年年底前在本管辖区域内所有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全面展开。(四)做好总结提升。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孵化培育执法领域创新实践,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强化成果转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总结推广有关经验成果,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取得更大实效。附件:1.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2 .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

11、023年)3 .重庆市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乡镇(街道)名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7日附件1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执法主体执法依据1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2消防安全检查行政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3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行政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国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4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行政检查乡

1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5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豆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行政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6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行政检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7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行政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膏(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8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行政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内河渡口渡

13、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9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行政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10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11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卜八条、第五十三条。12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卜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旧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

14、十九条、第五十三条。13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I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I三条。14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I-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15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16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

15、、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电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17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行政处aiJ乡(镇)人民政府市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T十八条、第四十一条。18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行政处乡(镇)人民政府、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罚道办事处年施行)第二:十九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

16、五十条。19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20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21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行政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22强行组织避灾疏散行政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质灾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23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政强制乡(镇)

17、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款。24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行政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25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行政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26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行政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

18、第六十九条。27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行政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公跖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款第二款、第三款。附件2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字号赋权事项名称原行使部IJ赋权范围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1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区县水利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19、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2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款。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区县文化旅游部门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几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H一条第二项。4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行

20、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5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6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第四项、第:款。7对消防安全重点

21、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卜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8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I-二条第四项。9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22、治法(2020年修订)第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10对电庆市市容环境11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11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12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

23、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13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市容环境卫工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I八条。14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15对违反市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24、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二、自选赋权事项(84项)16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处罚区县经济信息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17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区县经济信息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第项。

25、18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处罚区县经济信息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19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卜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20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权

26、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21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22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中华

27、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I-三条第二项。查、行政强制措施23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24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25对

2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26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27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29、的场所与居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H条。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2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款O2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

30、费的处罚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30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区县民政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31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区县民政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32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

31、貌区和区县规划自然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资源部门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33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34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

32、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35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36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款。37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

33、、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电庆市大气污柒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38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39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34、措施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三条。40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41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区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处罚部门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2018年修正)第百二十条。42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

35、、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权(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百一-卜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43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4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款规定情

36、形的处罚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百十五条第款。45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46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币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47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利

37、;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处罚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IJ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百零一条第三项。48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市;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49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市容

38、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50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卜五条第一项。51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市政设施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卜七条第二款第五项。52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

39、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53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54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55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市

40、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56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巾;庆市市容环境Ij.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O57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重庆市市容环境!工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卜八条第三款。强制措施58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

41、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屯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59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60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笆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款第六项。61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4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62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63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电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条O64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区

43、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里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65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百一十八条第三款。66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门一十几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

44、正)第九十条第一款。67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68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区县交通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强制措施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69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区县交通部IJ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70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区县交通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71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区县交通部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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