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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业主委员会履职负面清单(试行)业主委员会履职负面清单(试行)一、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作出物业管理决定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二、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三、拒绝街道(乡镇)、社区参与业主大会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七)项。四、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五、不向新一届业委会移交相关资料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六、委员资格终止却以委员名义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绍兴
2、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七、拒绝财务审计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八、不公示业委会工作经费和小区公共收益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九、拒绝动用应急维修资金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十、擅自同意业主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十一、拒绝调解业主间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纠纷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十二、不配合社区工作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十三、不接受物业
3、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的指导和监督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十四、不接受社区指导监督,重大事项不向社区党组织报告主要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第四大点第(五)项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十五、业委会委员不履行业委会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十六、业委会委员收受物业服务企业、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谋取私利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十七、未经授权作出诉讼决定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业委会出现上述履职负面清单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由街道(乡镇)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由街道(乡镇)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公告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