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涉案主体合规评估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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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涉案主体合规评估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涉案主体合规评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涉案主体合规评估(以下称合规评估),是指本局在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根据涉案主体的申请

2、,依据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类标准、规范、规程、准则等,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认错认罚、整改到位”的涉案主体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裁量活动。第三条【评估工作机构】对涉案主体的合规评估,由本局评估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由本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第四条【原则】开展合规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既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服务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又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开展合规评估,不得向涉案主体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适用对象】合规评估适用于本辖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第六条【适用范围】合规评估适用于违

3、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案件:(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第七条【适用条件】适用合规评估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4、充分,法律适用明确;(二)涉案市场主体已停止违法行为;(三)涉案市场主体“认错认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四)涉案市场主体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合规制度;(五)涉案市场主体自愿申请合规评估。第八条【排除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合规评估:(一)为实施违法犯罪而设立涉案主体,或者设立后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三)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的;(四)社会影响恶劣或者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社会舆情的;(五)违法行为已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六)涉及重大安全风险、区域性风险或者系统性风险等;

5、(七)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第九条【合规评估依据】开展合规评估,以下列规定、要求为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案主体应当遵守和履行的法定义务;(二)涉案产品、生产经营过程应当执行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涉案产品或者涉案主体明示执行的其他标准;(三)涉案主体应当遵守或符合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计量检定规程、检验检测规程、评审准则等。第十条【回避】合规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本局执法办案机构、办案人员、案件审核人员不得参与合规评估,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合规评估结论。第十一条【告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本局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在送达行政

6、处罚告知书时,书面告知涉案主体可以申请合规评估。第十二条【申请】涉案主体申请合规评估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执法办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承认自己的行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并承诺接受本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和减轻危害后果的情况;(三)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合规整改措施;(四)申请一般、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请求与理由O第十三条【受理】本局收到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的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本局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涉案主体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时限。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理

7、由。第十四条【案件中止】在涉案主体合规整改和合规评估期间,本局可以依法中止案件查处工作。合规评估终止或者结束后,恢复案件办理程序。第十五条【合规整改】合规整改期间,涉案市场主体应当尽力减轻危害后果,并以涉案违法行为整改合规为重点、全面合规为目标,通过制定合规管理规范、弥补监督管理漏洞等方式,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制度机制。第十六条【督促指导】合规评估期间,本局评估工作机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对涉案主体予以督促和指导。第十七条【整改期限】涉案主体合规整改应在15日以内完成。涉案主体规模较大、合规整改事项较多或者合规整改事项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八条【指定评估人

8、员】涉案主体完成合规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到期的,由本局指定3-5名评估人员对涉案主体开展评估工作。第十九条【评估方式】开展合规评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询问、访谈、暗访;(二)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三)抽样核查、实验验证;(四)文本审查、知识测试;(五)其他必要方式。涉案主体应当积极配合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人员的要求完整、准确地提交整改报告或其他合规性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第二十条【评估时限】合规评估一般应在10日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最长不超过20日。检测、检验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第二十一条【评估结果】评估工作结束后,由评估人员向本局提出合规评估报告。本局对评估报告进行必要的审查后

9、,制作涉案主体合规审查评估结果告知书,送达涉案主体。评估结论涉及其他权利人重大利益的,本局可以就该结论征求其意见。涉案主体、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合规评估结论提出异议的,由本局评估工作机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其意见。异议成立的,对评估结论予以改正或调整。第二十二条【终止评估】合规评估期期间,涉案主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可以终止合规评估:(一)实施新的违法行为的;(二)拒不配合评估工作或弄虚作假的,(三)向办案人员、评估人员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对评估工作施加影响的;(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第二十三条【案件处理】经评估认定违法行为整改到位的,本局按照以下规则依法作出处罚决

10、定:(一)对涉案主体情节显著轻微或具有减轻情节的,可决定免于处罚;(二)对原本具有从轻情节的,可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三)对原本没有从轻情节的,可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四)对原本有从重情节的,可以决定予以一般处罚。对于终止合规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整改未到位的涉案主体,本局恢复案件办理程序,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法纪要求】办案人员、合规评估人员在合规评估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客观中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履职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企业、个人的财物。办案人员、合规评估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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