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光明科学城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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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支持光明科学城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的集中度、显示度,推动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与光明科学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服务业,根据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规定,结合光明区法律服务业发展现状,制定本措施。第二条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把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法律服务业党建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建立常态化政治学习培训机制,让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光明法律服务业落地生根,促进法律服务业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第三条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作水

2、平。着力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塑造律师业良好的职业形象。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充分发挥深圳市律师协会光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增强服务意识,关心青年律师成长发展。第四条本措施的支持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光明区依法设立并实际运营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二)在光明区购买或租赁20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三)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第二章支持措施第一节办公场所及人才支持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可申请入驻光明法务大厦,获得办公场所支持:(一)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设立的代表机

3、构;(二)境外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设立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三)新迁入光明区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四)新迁入光明区或在光明区新设立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五)在光明区设立且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的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已在光明区设立的分所;(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七)经光明区司法局审定,重点引进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第六条对符合第五条条件的机构,租

4、用光明法务大厦办公场所的,按其提出申请的上年度实际支付光明法务大厦办公场所租金的5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对租用光明区其他办公场所的,按其提出申请的上年度实际支付光明区其他办公场所租金的3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第七条对执业律师人数20人以上且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内首次购置规定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配套用房及光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购房金额10%的比例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总额最高3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第八条符合光明区人才住房保障性政策

5、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可申请人才住房配租,具体按照光明区人才住房相关政策执行。第九条对新引进法律服务行业领军人才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第十条对202X年X月X日I后在光明区内首次执业的专职律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次性给予2万元支持:(一)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二)在光明区内连续执业12个月以上。第二节落户支持第十一条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设立代表机构的,该代表机构可以申请一次性不超过150万元的落户支持。笫十二条对新迁入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可以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落户支持。注:

6、该时间待定,为政策实施之日起回溯12个月。第十三条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新设立分所或将分所新迁入光明区,分别给予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分所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落户支持。第十四条积极引进优质律师事务所,对在当地近三年平均营收超过1亿元的律师事务所到光明区新设立分所或将分所新迁入光明区的,给予新设立或新迁入分所最高50万元的落户支持。第三节品牌建设支持第十五条对在光明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本措施实施以后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的,可以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品牌建设支持。第十六条对法律服务机构及

7、关联产业机构在光明区设立满2年,且在光明区连续两年年营业收入均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支持。单个机构仅能获得一次资金支持。第十七条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在光明区内举办具有品牌影响力的法律论坛、峰会等活动,且经光明区司法局备案的,可获得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单个机构每年获得资金支持的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第十八条光明区司法局、科创局、国资局、工信局、工商联等部门搭建平台,为光明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在融资融券、知识产权、合规建设、涉外纠纷化解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供给。第四节粤港澳

8、大湾区法律服务合作支持第十九条对香港、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并实际经营的,设立满一年后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第二十条在光明区落户并实际运营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聘用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并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或聘用取得香港、澳门法律执业资质的内地法律执业者,且被聘用人员实际开展业务的,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第二十一条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且在光明区连续执业12个月以上的,给

9、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二十二条对取得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的内地法律执业者,在光明区连续执业12个月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二十三条支持对象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具体支持条件的,在光明区司法局发布公告后,自主提出资金支持申请,按照政策文件和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十四条光明区司法局负责对支持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支持对象需补齐的材料。第二十五条经审核,支持对象不符合支持条件的,由光明区司法局负责驳回申请,并告知支持对象驳回事由。第二十六条经审定的拟支持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

10、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光明区司法局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本措施关于申请、审核的未尽事宜,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支持对象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合法合规管理和使用支持资金,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部门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支持对象及有关工作人员在支持项目的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协助骗取、违规使用资金或拒绝配合资金监督检查的,由光明区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支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

11、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五年内停止其同一支持项目申请资格,光明区司法局已经受理的项目,驳回支持对象的申请;已经通过支持项目审核的,不予发放支持资金。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限制申请。第二十九条本措施涉及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措施支持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提供评估、会计、审计、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服务的机构。第三十一条本措施所称“新设

12、立或新迁入”是指本措施实施之后在光明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实际运营的。本措施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称“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分所,是指本措施实施之后在光明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在光明区独立核算的分所。本措施所称的“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行业领军人才”,以深圳市行业主管部门、深圳市行业协会认定为准。第三十二条本措施所称的“不超过”“以上”包含本数。第三十三条光明区司法局负责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局。第三十四条本措施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同一事项在本措施的政策支持与区其他政策支持存在差异的,可按“就高原则”选择申报,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同时符合本措施落户支持政策的不同条款时,可按“就高原则”选择申报,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第三十五条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光明区高端法律服务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由支持对象提出申请,光明区司法局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办公场所、落户、品牌建设、人才住房配租等事项给予支持。第三十六条本措施由光明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措施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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