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市场化招商激励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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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市场化招商激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开辟招商引资渠道,建立市场化招商体系和社会化引资机制,根据XX市市本级委托招商激励实施办法,充分发挥招商队伍专业优势,抢抓发展机遇,拓展招商引资信息渠道,有效加快我市高水平对外开放、高质量发展进程,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新格局,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市场化招商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招商促进局委托商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企业或个人(不含公职人员)作为中介机构从事招商引资的行为。第二章奖励招商范围第三条市场化招商的奖励范围是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制造业产业项目的招商代理人。引进的制造业项目主

2、要包括化工新材料产业、休闲纺织服装及体育用品制造产业、高端家具家居板材木业产业、农产品深加工、船舶修造产业、高端电子信息制造产业、大健康文旅产业等领域。第三章奖励对象及所享受权利第四条招商主体为商协会、金融机构、中介招商机构、产业研究咨询服务机构、境内外企业等可协助政府招商的机构以及个人,可与我市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成为XX市第三方招商代理机构或者行政体制外的个人(以下简称:招商代理人)。第五条招商代理人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招商促进局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发放招商代理聘书或者有关证书。招商代理人凭证可以享受以下权利:(一)XX高铁站绿色通道服务;(二)对我市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三)受市政府委托提供产

3、业咨询服务;(四)市招商促进局对招商代理人提供服务,定期与招商代理人的沟通联系,定期向招商代理人提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信息等。双方加强对接沟通,原则上每月对接沟通次数不少于2次;(五)招商代理人根据委托方要求外出考察招商产生的交通住宿等差旅费用,由委托方负责解决,标准参照市财政局印发的相关文件执行。第四章奖励原则及标准第六条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本市对受益的制造业重点招商项目招商代理人进行奖励。市政府平台公司自主招商的引资项目,按自主自愿原则由平台公司自行出台相关奖励措施。第七条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政策,应是市外(包括境外)非财政投资的项目(含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4、);引进项目的实施主体须在我市注册并经营纳税;引进项目在建设期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第八条同一个项目只能申领一次奖励,由招商代理人提出申请。对已引入的投资人再投资项目的不重复奖励。第九条招商奖励计算依据。对招商代理人的奖励,其所招引的项目必须已成功签约落地、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入,项目达到固投入库条件,具体应以最终与招商代理人签订的委托招商合同为准,对于招商成果奖励参考标准如下:对于符合条件引进的生产制造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按经

5、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本条款所指固定资产仅指在项目投资协议书内明确的建设期内形成的部分。第十条奖励兑付方式。奖励分两次兑付。(一)出让土地建设的项目,第一次兑付的奖励金额为按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折算后的奖励总金额的50%,兑付时间为项目已开工建设,并且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须占合同投资额的20%以上;剩下的奖励金额在项目达到协议约定的产值税收后兑付,按项目建设期内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折算,多退少补。(二)租用厂房建设的项目,第一次兑付奖励金额为按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折算后的奖励总金额的50

6、%,兑付时间为厂房完成装修并已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并且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须占合同投资额的15%以上;剩下部分为竣工达产并连续稳定生产满三年后进行兑付,多退少补。(三)如项目建设期结束经审核后固定资产不达奖励标准的,取消奖励并追回已奖励款项。第五章奖励兑现第十一条申报。所引项目达到奖励资金兑付条件后,由招商代理人填写XX市招商项目招商代理人奖励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报市招商促进局进行初审:(一)委托招商协议。(二)招商代理人需按资金兑付金额提供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佐证材料。(三)申报人的有关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四)项目投资业主外来投资商(企业)身份证明。(五)引资工作痕迹

7、材料及引资情况、过程的说明及图片。(六)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相关印证材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涉及的项目准入文件、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固投账单凭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税收、营业额等和其他需要印证的材料)。第十二条奖励的审核认定。由市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司法局、市统计局等单位配合,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评审小组或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对通过初审的拟奖励项目围绕招商代理人身份、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拟奖励金额等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通过后按程序报XX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同意后执行。第十三条公示。对拟奖励的项

8、目及招商代理人名单、奖励金额等须在XX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兑现。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即可兑现奖励。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省、XX市、XX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奖励对象应遵纪守法,依法缴纳税费。对同一个项目的奖励对象只认定一个招商代理人。第十六条涉及的奖励审批及兑现部门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是拟合作的引资机构负责人,且不得担任拟合作的引资机构其他重要职务;不得收受引资机构赠与财物或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不得帮助或参与编造、伪造虚假招商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期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证明为准,最多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以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或第三方独立机构审核为准。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有奖金计算和奖励均以人民币为准,引进外资的按资金到位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第十九条本办法中奖金的所得税由获奖者自行承担。第二十条获奖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协议约定,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机构及人员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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