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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3)2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现将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3年10月20日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下称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包括监测单位,下同)质量责任,根据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2、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道路包括地面道路、桥梁和隧道等,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和背街小巷及其排水管道、综合管廊等附属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本办法所称质量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其所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
3、责全市轨道交通工程和中心城区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中心城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次干道、支路和背街小巷等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新城区(开发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及程序第五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
4、质量;(五)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以及单位工程验收(轨道交通工程包括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八)定期分析与报告本地区市政工程质量状况。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采取抽查方式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告知书;(三)组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交底;(四)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抽测;(五)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主要功能性
5、试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六)开展单位工程验收(轨道交通工程包括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监督工作;(七)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八)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三章质量监督组织与实施第七条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手续合并办理,办结后由施工许可办理部门传递至质量监督机构。对于符合有关要求申请提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填写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二)施工和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质量监督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查验工作,符合要求的,签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不符
6、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与要求。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小组及监督负责人,以监督小组形式开展监督工作。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工程质量风险程度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信用状况等情况,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告知书,对受监项目实施差别化监督。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告知书须明确监督内容、方式与要求以及监理单位须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到场的监督抽查节点。第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原则上应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召开由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参加的质量
7、监督交底会,并送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告知书。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应适时对受监项目进行首次质量监督抽查,填写首次质量监督抽查记录。首次质量监督抽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与人员资格以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到岗情况;(三)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四)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情况;(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审批情况。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告知书对受监项目开展监督抽查,并及时掌握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工程施工至监督抽查节点时.,监理单位应提前通知质
8、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约定时间到场进行监督抽查。每次监督抽查之后,应及时填写日常监督抽查记录。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受监项目验收工作实施监督。对符合省、市有关规定且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需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或分阶段工程质量验收的,建设单位可参照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组织质量验收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质量验收工作实施监督。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验收工作,或者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的,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第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单位工程(标段工程)竣工验收
9、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收到轨道交通项目工程验收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工程验收监督报告;收到轨道交通线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形成线路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报告。第四章质量监督措施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抽查中,可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对重要的质量监督告知事项,下达质量监督意见书;(二)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设计要求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下达质量整改通知单;(三)对质量责任主体未落实质量整改通知单整改要求的,下达责令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单;(四)对严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设计要求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涉及结构安
10、全的重大质量问题的,下达责令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单。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六条受监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签发中止质量监督文书:(一)除不可抗力外,因故停止施工超过30天,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中止质量监督手续,经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未申请办理的,签发关于停建工程暂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书;(二)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手续但暂不具备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或已完成分阶段工程质量验收手续但暂不进行后续建设的,签发中止质量监督通知书。下达中止质量监督文书后,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项目不实施质量监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建设单位申请复工续建的,质量监督机构
11、应向建设单位签发关于停建工程复工续建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书;经检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对受监项目恢复质量监督。第十七条对于受监项目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质量监督机构应下达关于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告知书,责令建设单位改正;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五章质量监督档案第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文件资料,做好档案审核登记、备案审查、档案整理、系统录入及档案入库等工作。第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整理完善质量监督档案并归档,质量监督档案保存时间与工程档案存档期限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1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封页。封页应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及档案编号等;(二)档案目录;(三)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资料。包括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等;(四)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告知书及质量监督交底记录;(五)质量监督抽查资料。包括首次质量监督抽查记录日常监督抽查记录质量监督意见书质量整改通知单责令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单以及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资料等;(六)不合格检测信息及闭合资料、监督抽测及竣工测量资料等;(七)验收监督资料。包括验收监督通知书及验收方案、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验收文件、验收小组意见、会议签到、会议纪要、验收监督记录等;(八
1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九)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硬件和软件建设,及时对质量监督管理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报告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誉档案。第六章竣工验收备案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受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备案资料:(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六)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凭证;(七)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其他必备的文件
14、资料。当受监项目采取联合验收方式时,联合验收完成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二十二条备案机构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三条备案机构应在收到备案文件资料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查验及备案工作。文件资料齐全的,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文件资料不齐全的,签发补正备案文件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与要求。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
15、信访投诉管理,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涉及市政工程质量问题的信访投诉。第二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工程项目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二)对发现的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隐患问题已经依法查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拒不整改引发质量事故或致使原有质量事故进一步扩大的;(三)在受监项目施工期间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弄虚作假、隐瞒或逃避监管,致使无法作出正确质量监督行为的;(四)在受监项目施工期间己按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检测、验证、验收,但事后发现因当时规范标准规定之外的指标、参数等异常而造成质量事故的;(五)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已履行了本办法所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在受监项目中止质量监督期间,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擅自施工作业产生质量问题、引发质量事故的;(六)因人力不可抗拒或其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导致的质量事故。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和临时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