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XX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期、安全、可持续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XX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XX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关于XX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三年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工程,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活动,包括城市供水管网延伸饮用水工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工程(简称乡镇水厂)或者联村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单村饮用水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村饮用水工程,是指以行政村或者自然村为单位,由独立的水
2、源、净水工程及输配水管网组成独立供水系统的工程。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县政府成立农村饮用水工程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统筹安排县域内农村饮用水年度管理运行资金,确保全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县水利局是农村饮用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县水利局:负责牵头抓总,具体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乡镇区域集中和单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县卫健局: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健康影响评价、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
3、监测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县发改局:负责农村饮用水项目的立项审批,并建立健全合理的农村水价机制,运用水价杠杆促进农民节约用水。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三年专项行动相关的资金保障,把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费用政府补助部分列入年度预算。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和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等。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应按照XX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
4、护范围,明确安全防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第六条日供水规模在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县水利局会同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等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划定保护范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一)以小型水库、山塘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该小型水库、山塘的集水区域。(二)以河道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三)以大中型水库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水库库区的保护范围。(四)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50米的范围。日供水规模不足二百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乡镇人民政府
5、应当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保护水源。第七条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五)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六)人工投放饲料进行水产养(七)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第八条饮用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和泵站周边,不得从事可能造成污染、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九条在农村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建筑物
6、、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其他可能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标准,参照国家城市工程管线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十条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联村单村水质送检、单镇以上水厂自检、卫健部门行业抽检”的三级检测体系,健全水质监测管理体系,建立水质监测档案。县卫健局应当定期对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取水、制水、供水进行卫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县水利局;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7、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供水村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第四章运行管护第十一条明晰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第十二条明确XX水务集团为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的统管单位,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1.巡查指导,加强供水站的设备维护管理。2.负责全县饮用水工程消毒药品的采购、加药、消毒设备维护。3.按照村镇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4.加强水务管理力度,定期开展管水员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饮用水安全。各乡镇(街道)对属地范围内各行政村的供水运行管理工作负管理责
8、任,督促各村履行主体责任。督促和指导日供水规模不足二百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对乡镇水厂、单村(联村)工程饮用水源地加强日常巡查和保护工作,督促各村落实本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费收取工作。各行政村要加强工程属地巡查管理维护,基于本村实际,结合本管理办法,制定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作为联村或单村饮用水工程的供水单位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明确水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向全体村民公示,监督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由村委会落实专人负责饮用水工程日常巡查、设施养护、管路维修、水费收取等工作。第十三条取水管理(一)对取水构筑物及取水口周边环境进行定期
9、巡查。(二)及时清除取水构筑物上堆积的杂物等,定期进行冲淤清洗和消毒,保持取水口周边水流通畅。(三)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需征得统管单位同意。第十四条制水管理(一)根据净化工艺制定操作规程,按规程控制生产运行过程。(二)对净水构筑物进行定期检修。(三)絮凝等药剂溶液应按规定的浓度用清水配置,并根据原水水源和流量确定加药量,药剂用量、配制浓度、投加量及加药系统运行状况应每日记录,投药设施应定期检查。(四)消毒剂投加量应根据原水水质、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消毒剂余量合理确定,并按时记录药剂的用量、配制浓度、投加量及处理水量。(五)消毒剂与水应充
10、分混合,与水的接触时间、出厂水中的限值以及出厂水与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六)定期检查消毒设备与管道的接口、阀门等渗漏情况,及时更换易损部件,每年维护保养一次。第十五条供水管理(一)统管单位应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要求。(二)统管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需取得体检合格证,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三)建设单位所采用的与水直接接触的管材、配件、药剂、设备和产品等均应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合格证和化验报告。(四)统管单位应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满足农村居民饮水需求,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和改变供
11、水性质。(五)统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水源管理、水质检测和管理、卫生管理、设备维护、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供水档案,记录运行管理日志。(六)统管单位要落实工程技术维修服务人员,设立服务电话,提供技术和维护服务。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缩短停水时间。(七)各行政村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用水户应按时缴纳水费。未经供水单位同意,用户不得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计量装置。第十六条保障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护资金,乡镇水厂的管理费用,以水费支出为主、政
12、府补贴为辅;联村、单村饮用水工程的管理运行费用,以政府补贴为主、水费收入为辅。第五章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按照“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一)乡镇水厂水价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水利局、XX水务集团依法制定政府指导价。(二)联村、单村饮用水工程参照单镇农村饮用水工程水价,由受益村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水价的确定应保证工程日常管理的安全。第十八条供水工程执行定期抄表收费制度,用水单位或用户均要安装水表,计量收费。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第十九条管护主体应建立水费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的维
13、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人员工资、水源地保护、药剂费、电费、职工培训、宣传费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已完成工程移交的乡镇水厂的水费由XXXX水务集团收取和使用管理。(二)联村、单村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全部留存供水工程所在地村集体,用于村级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等。第二十条完善水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公开,对供水工程的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实行定期公示制,对未落实水费收缴的村实行农饮水相关的政府性补助一票否决。第六章村规民约第二十一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受益村应基于本村实际,结合本管理办法,在原村规民约中增加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内容。村规民约中应明确村内供水设施保护事项,规定
14、水价水费,包括如下方面:(一)在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污染饮用水。(三)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四)村委会明确水费收缴标准和收缴方式,向全村全体村民公示。第二十二条村民作为供水工程的受益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保护入户水表,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原则。(二)按时按表缴纳水费,禁止私自接水、窃水或拒不缴纳水费。(三)保护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禁止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制止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行为。(四)定期检查进户水管有无漏水,防止浪费水资源。第二十三条村民有权利对村委会、管水员、管护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以下情况时,可向村委会提出意见,村委会拒不采纳时,可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举报:(一)供水设施损坏,多次反馈不修复。(二)擅自提高水价,乱收水费。(三)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四)侵占挪用水费,或拒不进行水费公示。(五)以供水工程建设牟取私利。(六)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XX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13)15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