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车辆案件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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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车辆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一条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时应当根据通行条件和交通流量,选择路况和视线良好,且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和具备停车检查条件的路段;有条件的,可以选择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可视范围路段。第二条在道路上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设立拦截区与处置区。在高速公路上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拦截区和处置区设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采取摆放路障、锥筒、交通标志等方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第三条拦截区用于设置标志、标牌和安全防护设备,设置拦截点拦截车辆。处置区用于检查车辆、证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依法采取约束措施

2、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开具法律文书等。第四条在城市道路上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应当在拦截点前的来车方向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或者公路上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志、标牌及安全防护设备应当设置在拦截点前至少200米处。在雾、雨、雪、冰冻及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公路上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志、标牌及安全防护设备应当设置在拦截点前至少500米处。第五条应当根据交通流量合理控制拦截车辆的数量,待查车辆不得超出拦截和处置区域;车

3、流量较大时,应当减少检查车辆的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车辆。第六条应当确定专人对拦截和处置区域进行巡控,确保查处现场安全、有序。第七条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照相机或者摄像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和警绳、约束带等约束性警械以及灭火器、急救箱等设备。民警应当着制式警服和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第八条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定合格,保持功能有效。第九条在道路上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时应当加强安全防护。遇车辆驾驶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民警及协勤人员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

4、攀扒车辆,强行责令驾驶人停车。在道路上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时发现有暴力犯罪嫌疑人、交通X事逃逸驾驶人、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等危险人员乘坐、驾驶机动车逃逸,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的,可以驾驶机动车追缉,并及时请求支援。第十条被拦截车辆拒绝停车,对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现场民警应当立即救助伤员,并向上级机关报告,按规定做好布控和堵截工作。第H条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车辆驾驶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强行驶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指挥驾驶人将车辆驶

5、入拦截点,靠路边停车;(二)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出示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三)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对驾驶人进行测试,每测试一人应当更换一次新的吹嘴,并在被测试人面前开启吹嘴包装;被测试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四)打印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由被测试人和测试民警在书面测试结果上签名或者盖章;被测试人拒绝签字或者因醉酒无法签字的,民警应当在书面测试结果上注明。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测试的驾驶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第十三条现场查处涉嫌酒后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应当通过拍照或者摄像等手段记录查获过程。照片或者录像应当

6、反映以下内容:(一)驾驶人面貌特征;(二)驾驶人所驾驶车辆的号牌、车型、颜色等基本特征;(三)驾驶人接受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过程;(四)其他能够反映查处过程的内容。第十四条现场发现涉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可以对违法嫌疑人进行现场调查询问;或者经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口头传唤违法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口头传唤的,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记录在案。第十五条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的测试结果显示被测试人不存在酒后驾驶行为的,应当立即放行。但被测试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的测试结果显示被测试人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扣留其机

7、动车驾驶证,并禁止其继续驾驶车辆。如现场无其他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将停车地点书面告知驾驶人。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达到醉酒标准,如现场有证人的,应当依法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对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关于醉酒驾驶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当事人处于醉酒状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民警或1名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室或者其他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对行为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

8、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防护设施。在约束过程中,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查证。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第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车辆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提取其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当事人不在事故现场且公民举报或者控告其涉嫌酒后驾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调查,依法传唤当事人,按照本规定提取其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因收集证据需要,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可以依法扣留。第二十条除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工作外,公安机关在其他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涉嫌

9、酒后驾驶车辆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个人、单位扭送、报案、举报或者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单位移送,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处理。第二章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第二十二条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抽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一)对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的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二)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的;(三)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的测试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四)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有饮酒嫌疑的;(五)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

10、当场死亡的。因起火等原因造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的车辆驾驶人的血样无法抽取的,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医务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上注明,或者由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第二十三条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通知被抽血人家属或者被抽血人要求通知的人员,并在工作记录中注明被通知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被抽血人不提供被通知人员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应当在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二)由不少于2名民警立即将被抽血人带至医疗机构抽取血样;当事人已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应当由现场医务人员抽取血样或者及时由法医抽取血样。(三)抽取血样应当由医务人员进行,民警应当告知医务人员按照本规定第

11、二十四条要求抽取血样。第二十四条抽取血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同时抽取两份血样,一份送检,一份备份;每份血样不少于3毫升。(二)不能使用醇类药品对被抽取人的皮肤进行消毒。(三)抽取的血样应当使用洁净、干燥的试管密封盛装,并在试管中添加抗凝剂。(四)装有血样的试管应当分别装入纸质口袋密封,一份送检、一份备检。(五)两份纸质密封袋均应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民警和抽取血样的医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抽血人、抽取血样的医务人员拒绝签名、盖章,或者被抽血人因醉酒无法签名的,民警应当在密封袋上注明。(六)由民警当场填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见附件),涉嫌酒后驾驶且发生道路交

12、通事故的,填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民警、抽取血样的医务人员及被抽血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七)通过拍照或者摄像记录血样抽取过程。第二十五条抽取的送检血样应当立即送具备检验鉴定资格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同时,将备份血样送办案单位物证室,按规范低温保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将送检血样送检的,应当立即将送检血样送办案单位物证室,按规范低温保存。同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在抽取血样之日起3日内按规定送检。第二十六条办案单位委托检验鉴定机构对送检血样酒精含量进行检验的,应当制作委

13、托书。办案单位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在3日内完成检验工作。第二十七条办案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结论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期限。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应当向其直系亲属送达并告知。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提出重新检验申请的,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由办案单位另行委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当事人酒后驾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并已立案的,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九条办案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办案单位可以进行重新检验。当事人酒后驾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并已立案的,应当经县级

14、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进行重新检验的,应当在作出重新检验决定之日将重新检验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三十条重新检验的,由办案单位将备份血样送检验鉴定机构。重新检验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重新检验的其他规定与初次检验相同。第三H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验:(一)检验鉴定机构或者检验人不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二)检验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检验结论正确性的;(三)检验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检验人故意作虚假检验的;(五)有证据证明检验结论存在错误的。第三十二条同一当事人被查获时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论为准

15、。同一当事人同一时间抽取血样的血液酒精含量的初次检验结论和重新检验结论不一致的,以重新检验结论为准。第三章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制作现场调查记录。现场调查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查获的时间、地点及过程;(二)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三)机动车的车型、号牌、颜色等基本特征;(四)呼出气体酒精测试情况;(五)现场口头传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收集和固定证据等处置情况;(六)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现场调查记录应当由查获的民警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四条对个人、单位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以及其他单位移送,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16、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其他单位向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收集的所有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接受手续。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按照规定刑事立案。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

17、权的机关处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不够刑事处罚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驾驶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当事人被查获后,在呼气酒精测试前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依据立案侦查。第三十七条认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证据:(一)现场查处涉嫌酒后驾驶车辆违法行为的照片或者录像;(

18、二)现场调查记录;(三)血样提取过程照片或者录像;(四)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或者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五)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六)血样酒精含量检验结论及抽取血样的通知记录;(七)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嫌疑人机动车驾驶证及所驾驶机动车的核实情况;(八)犯罪嫌疑人供述;(九)其他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第三十八条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XX至15日。第三十九条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刑事案件,在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应当依法吊销犯

19、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但当事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条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但未涉嫌构成除危险驾驶罪以外其他犯罪的,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先查清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当

20、先查清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办理。第四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对酒后驾驶车辆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办理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附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岁查获方式查获时间年月日时分查获地点简要案情提年月日时分提取地点医务人员填写1号样本盛装容器名称样本量ml2号样本盛装容器名称样本量ml消毒液名称密封方法医务人员姓名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办案人签名办案单位说明:1、“查获方式”一栏填写“执法查获”、“个人或者单位扭送”、“个人或者单位报案”、“个人或者单位控告”、“个人或者单位举报”、“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其他单位移送”等。2、提取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应当使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O-2008)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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