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实施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XX县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实施办法为促进矿地融合发展,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和提供矿产资源保障的多赢效益,根据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采矿权试点工作的通知(X土资厅函2018)229号)、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X自然资发(2019)25号)、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严格管控新设矿业权的通知(X自然资规(2019)4号)和XX县砂石料行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就我县开展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工作制订以下实施办法:一、项目立项条件(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二)项目选址不得在自然保护地、工级保护林
2、地、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保护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瓯江、小溪、铁路、高速公路及国道可视范围,除政府重大项目外一般不设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三)开采后的土地可作为建设用地,按照城乡规划用于各类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等。(四)按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需治理边坡面积最小化的要求合理确定项目边界。(五)项目涉及的地块须经所在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政策处理能完成的。(六)项目须与居民区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对居民生活、生产不造成重大影响。(七)其他情形。二、项目业主项目业主为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参与从事矿地项目的前期工作。三、实施时间和年计划立项数量项目实施
3、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若遇特殊情况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每年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立项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建立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储备库,储备库分三类:一是即可实施的项目;二是通过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等措施后,可实施的项目;三是通过调整禁止准入的红线范围后,可实施的项目。四、土地综合利用方案编制(一)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可纳入全域综合整治工程。(二)项目涉及的政策处理标准参照区片综合价(与工程项目所需政策处理一并进行,资金纳入工程预算),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完成政策处理的土地,参照征收按其面积(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给予核定5%村级留用地指标,涉及耕地按规定安排失地保险名额
4、。项目开发后的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储,并进行开发利用。(三)明确土地用途、初步红线范围,开发后的用地主要用于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工业产业旅游业、农业综合开发、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并制定具体土地利用方案或项目用地方案,方案中要初步明确建筑规模、资金来源、总投资额等相关要素。五、实施程序(一)项目所在地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并进行公不O(二)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商等部门及乡镇实地踏勘,并签署初步设置意见。(三)县发改局根据项目业主提供的土地综合利用方案,出具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四)项目业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矿地综合利用范围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估、地质勘查报
5、告等,确定拟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资源储量。(五)项目业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含矿产开发利用方面内容)、水土保持方案、道路运输方案、林地审批等,并通过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六)项目业主委托中介机构完成施工设计(含矿产开发利用方案、边坡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七)乡镇(街道)研究并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八)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信等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组意见,评审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九)经XX县实施矿业权出让领导小组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批复设置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6、采矿权。(十)属地乡镇(街道)完成土地征收和政策处理工作。六、交易发证(一)县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等有关要求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出让方案中明确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公开出让采矿权,完成交易后签订出让合同。(二)采矿权竞得人在履行合同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的同时,可一并提交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县自然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证。矿地综合利用采矿权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条件:1.采矿权竞得人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后3个月内申请并取得采矿权许可证,6个月以内正式实施开采,否则政府将无偿收回采矿权;2.采矿权竞得人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后五年内完成矿地综合利用项
7、目的开采,未完成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注销其采矿权许可证,剩余矿产资源由政府无偿收回。七、实施保障(一)组织领导。XX县实施矿业权出让领导小组负责县域内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的协调指导工作,下设工作专班,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的分管领导任专班组长,县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专班组成员。(二)职责分工。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采矿权设置、政策处理等相关工作,并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地乡镇负责项目前期各项规划方案编制、及项目范围内政策处理工作;要充分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矿产资源保护各项制度,落实好对项目无证开采、
8、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涉矿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制止。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专家对矿区范围论证报告、施工设计(含矿产开发利用方案、边坡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方案评审及指导完成采矿权登记发证工作;要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和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实施开采,对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县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完成项目立项工作。县林业部门牵头负责涉矿林地审批、审查工作,抓好涉矿破坏林地行为的查处。县水利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监督项目业主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三同时制度。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督促项目业主执行“三同时制度,
9、抓好涉矿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县应急管理部门督促矿山建设单位依法编制安全预评价、开采设计等方案的编制,并做好项目三同时验收及各类涉矿违法安全生产案件的查处。县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炸药等易爆物品的管理、审批工作。(三)资金保障。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县自然资源部门预安排各项资金,包括矿区范围内政策处理费用、矿地利用村级补助费用及各类规划方案编制费用和各类审批费用等,所有费用均纳入土地出让成本。试点范围内已完成政策处理的土地,参照集体土地征收标准在地块完成政策处理后享受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处理工作经费、土地要素保障绩效奖励。县财政部门确保矿地综合利用项目所需的各项资金。(四)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实施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八、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