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736622 上传时间:2023-11-02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x(1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XXXX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消防安全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XX省消防条例、XX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XX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消防安全。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遵循消防法律、法规和

2、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机制,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五条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全国“消防日”,学校确定每年的11月为消防安全宣传月。第七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

3、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承担消防安全的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第九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与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第十条保卫处是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XXXX大学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的相应职责。第十一条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管理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4、协助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校内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履行XXXX大学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的相应职责。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体育场(馆)、报告厅(会议室)、超市、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等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三)车库、油库等部位。(四)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等。(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六)易燃易爆等危

5、险化学物品的储存部位与使用部门。(七)实验室、实训中心、语音室、计算机房、配电房、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和配备有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使用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在体育馆、教学楼、报告厅(会议室)等重点部位举办文娱、体育、集会、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须先报保卫处备案。主办单位

6、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活动前应有专人对用电线路、疏散通道、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采取有效应急措施或取消活动。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第十四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要有保卫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有关消防安全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

7、案馆备案。第十五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六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第十七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人员值班,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学校有关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

8、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第十九条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工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同时按照事故报告制度,报告保卫处和分管校领导。火灾事

9、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学校办公室向省教育厅报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同时报教育部。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二十二条学校及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后勤服务集团、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等归口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10、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七)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第二十四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

11、及有效情况。(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五条各学院、信息工程学院、教育集团应当定期开展学生住宿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六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

12、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七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令改

13、正并督促落实:(一)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十一)对火灾

14、隐患经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要对学校和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第二十九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积极落实。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第三十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保卫处,由保卫处

15、复查验收,确认消除后存档备查。第五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一条校内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预防火灾、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第三十三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国际教育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和各学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

16、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二)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国际教育学院和信息工程学院落实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主题班会、竞赛演讲、宣传橱窗、网络新媒体等渠道方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总结及相关材料报保卫处备案。第三十四条人事处应当将消防安全培训纳入岗前培训内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师生员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第三十五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保卫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一)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

17、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三十六条保卫处应根据校内各单位需求,协助举办消防知识讲座,提供消防知识材料,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各单位应当将年度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报保卫处备案。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三十七条校内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灭火行动、通

18、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明确组织指挥人,实行统一指挥。(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报后勤服务集团备案。第三十八条校内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备案。第三十九条后勤服务集团、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团委、信息工程学院、教育集团以及各学院等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

19、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第七章消防经费第四十条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第四十一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正常开展。第四十二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第四十三条消防经

20、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第八章奖惩第四十四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五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违反消防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的单位,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问责。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