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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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市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和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高层民用建筑,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第三条(基本原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

2、本行政区域内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民用建筑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民用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和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高层民用建筑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公

3、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高层民用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依法履行高层民用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责;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落实高层民用建筑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审批高层民用建筑户外广告设置、审查高层民用建筑景观照明设置方案时,应当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景观照

4、明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妨碍消防排烟、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并负责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通道纳入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范围,保障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立的各类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的管理,督促指导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超高层建筑消防建设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与建筑高度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力量、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灭火救援

5、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确需新建250米以XX层民用建筑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进行消防专题论证审查。第七条(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市和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形势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第八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2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

6、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并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高层住宅建筑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义务)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居民防火公约和管理规约中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二)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建筑,做好专有部分和自用设备的消防安全防范,遵守室内装修装饰防火安全规定;(三)遵守用火、用电、用气安全使用规定;(四)遵守

7、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停放与充电规定;(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七)维护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标志,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八)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九)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十)学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常识和灭火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第十条(高层住宅建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职责)高层住宅建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约定消防安全责

8、任和防范服务内容,监督、协助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工作;(三)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四)依据应急解危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同意使用资金,维修更新消防设施、器材,修缮外墙保温层,整改火灾隐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未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使用人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拟定保障方案;(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防火巡

9、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四)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等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做好管井日常维护管理;规范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停放与充电的日常管理;(五)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及时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定期向所有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八)建立健全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九)按照规定建

10、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高层住宅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第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楼长的消防安全职责)鼓励高层住宅建筑实行消防安全楼长制度,每栋高层住宅建筑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消防安全楼长应当熟悉整栋建筑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楼层结构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况。消防安全楼长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占用、堵塞、封闭;常闭式防火门未关闭;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被占用;

11、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第十三条(高层公共建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遵守装修装饰防火安全规定;(四)遵守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五)规范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停放与充电管理;(六)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依法或者按照约定承担整改资金;(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工作;(八)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九

12、)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十)做好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的日常维护管理;(十一)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十二)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定期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第十四条(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每栋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

13、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电话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等信息。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做好管井日常维护管理;(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落实初起火灾扑救职责;(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组织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

14、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七)其他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由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第十五条(居(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职责)高层民用建筑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居民防火公约,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消防安全楼长、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三)定期进

15、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发现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供消防安全帮扶;(五)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开展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第十六条(专业运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指导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供水企业应当保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用水和消防演练用水,对

16、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检测予以配合。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指导高层民用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应对火灾的电力、燃气处置工作。第十七条(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开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利用楼宇电视、社区电子屏、固定宣传栏等设施普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灭火逃生技能。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八条(高层住宅建筑防火安全检查)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

17、标志是否在位、完整;(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管井、配电柜、电表箱等处是否堆放杂物;(四)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停放、充电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五)装饰装修等施工现场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六)是否存在其他违章用火、用电、用气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八)其他消防安全情况。高层住宅建筑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二)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设施情况;(四)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五)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和有效情况;(六)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

18、况;(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八)人员教育培训以及消防知识掌握情况;(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十一)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十九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根据高层民用建筑的特点和实际使用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和任务分工,组织机构包括组织指挥与通讯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现场警戒组;(二)火警处置、通讯联络程序和措施;(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

19、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实际,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实施一次消防演练,可适时与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以初起火灾扑救、人员自救互救、各方协同作战为主要内容的消防演练。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组织实施一次消防演练。第二十条(消防档案)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图纸,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承接的物业服务企业,无业主委员会或者承接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乡镇

20、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第二十一条(微型消防站)已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小区应当合理选址建设微型消防站,新建、改建高层住宅小区的微型消防站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建设、使用。高层公共建筑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装备器材,做到火灾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总户数超过2000户的高层住宅建筑小区、建筑高度100米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根据建筑特点和便于快速灭火救援的原则至少分散设置2个微型消防站。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标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

21、器、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下方、消防控制室、消防车取水口等设置醒目的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第二十三条(消防控制室值班)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每日24小时有专人值班,每班值班人数不少于2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方法和火警处置程序,按

22、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二十四条(共用消防设施维护)高层民用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应当由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实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高层共用消防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公告。高层民用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现状给予确认。第二十五条(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费用)高层民用建筑共用消防器材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物业

23、服务费用支出,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高层民用建筑共用消防设施在建筑保修期内依法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占高层民用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高层民用建筑共用消防设施损坏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

24、专项资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同意或是怠于提出申请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代为申请使用。当发生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危及业主住用安全的紧急情况且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不足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研究确定维修方案并立即组织维修。超出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部分的维修费用,可以不经过受益业主表决同意,维修后直接从受益业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中核减。第二十六条(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对在建高层民用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

25、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活动场所)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少儿培训机构、托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并应当设置单独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第二十八条(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层建筑内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

26、层数大于二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当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第二十九条(密室逃脱类场所)高层住宅建筑内禁止设置进行真人逃脱、剧本杀、情景剧类活动的密室逃脱类场所。高层公共建筑内密室逃脱类场所的密码锁、电子锁、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等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为顾客配备定位器。第三十条(逃生疏散器材配备)居住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居民应当学习高层民用建筑火灾应对知识,鼓励根据不同楼层实际情况配备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灭火器、灭火毯、防烟面具、口哨、手电筒等灭火自救逃生器材和家庭用灭火探测报警器,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公共娱乐场所、宾馆

27、、酒店、民宿客房和医院的高层病房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疏散器材及其使用说明,并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的部位。第三十一条(排油烟设施清洗)高层民用建筑内宾馆、酒店、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烟罩设施进行清洗,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或者保养,并做好记录,保留2年备查。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公共排烟管道定期检查、清洗,并采取防火措施。第三十二条(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高层民用建筑的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设备纳入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新建、改建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

28、规范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设备。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既有高层民用建筑充电设施改造计划。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发展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高层民用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用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高层住宅建筑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等共用部

29、位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动车。禁止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为电动车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停放与充电的巡查、检查工作。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违规充电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并向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报告。第三十三条(明火作业、内部装修管理)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

30、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高层民用建筑业主、物业使用人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内部装修或者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与业主、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书面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第三十四条(高层火灾高危单位)市和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五条(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高层民用建筑的用途,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不得擅自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或者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

31、得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妨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占用、堵塞、封闭高层民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在消火栓箱内、防火卷帘下方堆放杂物,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三)封闭、遮挡灭火救援窗;(四)占用高层民用建筑内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烟排风机房等设备用房;(五)占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六)在建筑物外墙堆放可燃物;(七)划定的停车泊位、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妨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水源使用,或者占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第三十七条(违法行为举报)本市鼓励单

32、位和个人及时举报危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举报的危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第三十八条(消防协同处置机制建设)高层民用建筑所在社区居(村)委员会、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调度,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微型消防站等志愿消防队每年与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专职消防队开展不少于2次的联合演练。第三十九条(老旧高层住宅物防技防建设)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高层老

33、旧住宅小区及远年商品住房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计划,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推动高层老旧住宅建筑和远年商品住房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和喷淋装置,在居民家庭推XX装简易喷淋设施、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老旧高层住宅小区周边,协调采取扩充车位、引导分流停车、潮汐停车等措施,保障小区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第四十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消防档案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未建立或者未移交消防档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34、,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第四十二条(违反特殊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或者四层以上设置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二)高层住宅建筑内设置密室逃脱类场所,或者高层公共建筑内密室逃脱类场所的密码锁、电子锁、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定位器配备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第四十三条(违反逃生疏散器材配备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酒店、民宿客房和医院的高层病房未按规定设置应急

35、疏散路线图或者未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疏散器材及其使用说明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排烟设施清洗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内宾馆、酒店、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及时对厨房灶具、排烟罩、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施进行清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聘用不符合资质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民用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工作的,或者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36、;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用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变更高层民用建筑的用途,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二)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或者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三)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第四十七条(占用妨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

37、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100o元以下罚款:(一)占用高层民用建筑内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烟排风机房等设备用房的;(二)占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的;(三)在消火栓箱内、防火卷帘下方堆放杂物的;(四)在建筑物外墙堆放可燃物的;(五)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妨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水源使用或者占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第四十八条(封闭遮挡灭火救援窗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封闭、遮挡灭火救援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38、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占用堵塞通道等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条(法律责任的适用)违反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五H一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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