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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固定资产采购的招标活动,合理使用资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暂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及总承包工程,大额固定资产的采购等。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招标人是依照本制度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法人组织。第四条工程建设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进行招标的条件第六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i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工程施工(含土建、装饰、给排水、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燃气、设备安装、
2、市政、绿化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100O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第七条上述(一)、(二)、(三)、(四)规模标准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与具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谈判或询价O第八条依照本制度第六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大额采购,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包括
3、但不限于):(一)按照国家、当地政府或公司有关规定已经履行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并在当地建设委员会下属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履行了相关手续。(一)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条件。第九条合同金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需要进行三家以上比价,可不走招标流程。第四章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十条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拟公
4、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价值相比不经济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第十一条招标的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满足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需具备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具有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资格。(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具有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项目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第五章招标程序第十四条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5、:(一)拟定招标计划和招标实施细则。(二)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 .拟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 .招标文件除了要提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图纸和技术条款以外,还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主要条款或协议书、报价的具体要求和计算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等。3 .拟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的,宜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行业有关规定,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4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6、起计算。5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6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及当地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2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家以上(含)具备承担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3 .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单位名单应经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资格审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和需要,可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资格审查
7、主要内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资金、信誉、管理、技术、装备等。3 .最近三年无不良记录和重大质量问题。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五)发出招标文件,组织勘察现场和答疑。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进行工程交底和答疑,解答时应隐去提问投标人名称,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六)采用有标底招标时,标底审定后密封。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十五条开标。开标应在招
8、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六条评标。评标活动应按照严肃认真、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竞争优选、严格保密的原则进行。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有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名单中确定。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评标
9、程序一般包括: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技术评审、商务评审,投标文件澄清、综合评价与比较等。第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第二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二十一条不宜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经评审将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二十三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
10、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二十四条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五条定标。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二十六条授标。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二十七条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之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11、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七章监督第二十八条公司投资主管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的招标活动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检查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部门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公司审计监察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二十九条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抽查,阶段性稽察,列席有关重要会议,审阅有关文件等方式。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有权向公司或者有关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视情节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战略投资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依据国家招投标相关最新法律法规同步调整。本制度如果与集团相关制度有冲突,以集团制度为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