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三个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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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目次目次1第一部分: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组件通用要求31范围32规范性引用文件33术语和定义34分类65要求66试验147检验规则318标志32第二部分: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31总则332基本规定33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344火灾探测器的选择345系统设备的设置356系统供电357布线358引用标准名录35第三部分: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361总则362基本规定363系统施工374系统调试415系统的验收466系统的使用和维护487引用标准名录49本标准用词说明50第一部分: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组件通用要求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所

2、有组件的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可参考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715-200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GB4716-2005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4717-2005火灾报警控制器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9880-200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GB20517-2006独立式感烟火灾

3、探测报警器GB26851-2011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GAl151-2014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EN54-25-2008FiredetectionandfirealarmsystemsPart25:Componentsusingradiolinks(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第25部分:无线通信组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Wirelessautomaticfirealarmsystem由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组件通过无线组网方式实现火灾自动报警功能的系统。通常由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无线火灾探测器、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无线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4、无线模块、无线中继器等全部或部分设备组成。系统的无线通信功能可复合在系统内的各组件中实现,也可以采用独立的无线通信模块实现。3.2 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Wirelessfirealarmcontrolunits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简称控制器或主机。3.3 独立式无线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Wirelessfiredetectionandalarmsystems-Smokealarms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称独立式烟感。3.4 点型无线感烟火灾探测器Wirelesssmokedetectors-detectorsusingscatteredlight,Transmitte

5、dlightorionization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简称点型烟感。3.5 点型无线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Wirelessheatfiredetectors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简称点型温感。3.6 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Wirelessmanualfirecallpoints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简称手动报警按钮。3.7 无线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Wirelessaudibleand/orvisualfirealarmsignalingappliance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设备的元件包括无线发送和接收部分。简称声光报警器。3.8

6、无线模块Wirelessmodule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模块,包含输入模块、输出模块和输入/输出模块。简称模块。3.9 无线中继器Wirelessrepeaters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用于增加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无线设备通信信息传输距离,实现信息转发和控制的中继装置。设备的元件包括无线发送和接收部分。简称中继器。注解:无线中继器也可以是系统中的一个无线节点。3.10 无线节点Wirelessnode在无线火灾自动报警控系统中,除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无线中继器外的其他无线设备。如无线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3.11 独立电源Autonomouspowersource不与任何供电系统连接而由自身向负载

7、设备提供能量的电源。注解:一个独立电源的来源可以是一个电池。3.12 场地衰减Siteattenuation环境变化后,设备的无线信号会衰减或者设备间的无线通讯会中断。3.13 设备冲突CoHiSion同一个系统的两个或者多个组件的信息同时传输,大量的信息传输造成无线通讯时的信息丢失。3.14 身份标识号码Identiticationcode简称ID,也称为序列号,是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各个设备相对的唯一编码和身份标识。3.15 无线干扰RFinterference除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设备外的其他通讯设备对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无线传输造成的信号干扰。3.16 服务周期Servicel

8、ife在规定的条件下电源的使用寿命。3.17 屏蔽状态Disabledcondition设备在屏蔽功能启动后所处的状态。3.18 报警状态Signalcondition设备发出报警信号时所处的状态。3.19 自检状态TeStCondition设备进行自检功能时所处的状态。3.20 正常监控状态QUieSCenIeOndition设备接通电源后,无报警、故障、屏蔽、自检等发生时所处的状态。4分类无线火灾报警系统按无线通信功能的连接方式可分为:复合式(无线通信功能复合在系统内的各组件中)独立式(无线通信功能采用独立的无线通信模块实现)5要求1.1 总则1.1.1 系统及其各组件要满足本章的相关要求

9、,并按第6章的规定进行试验,以确认对本章要求的符合性。系统中各个无线组件可根据实际安装的情况,另行供电。供电要求应符合各组件对电源的要求。除符合本标准外,各组件的无线通信功能还应符合国家关于无线电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系统的各组件应有相应的中文使用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ZT9969要求。1.2 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5. 2.1总则无论无线通信功能采用何种方式连接的控制器,均应满足本部分5225.2.3中的各项相关要求,否则不能声称其符合本部分。6. 2.2整机性能7. 2.2.1一般要求控制器应符合GB4717-2005中5.2.Ll5.2.1.2、5.2.1.4的规定。8. 2.2.2火

10、灾报警功能控制器应符合GB4717-的规定。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5.222.2.2应能按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前全部火灾报警部位的信息。该信息应包括火灾报警部位的内容信息、位置信息及报警发生时间。5.2.2.223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火灾报警部位:a)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b)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5.222.2.4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后续火灾报警部位:a)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b)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有独立的窗口模块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全部报警信息。5.2.2.3火灾报警控制功能控制器应符合

11、GB4717-2005中5.2.3.15.239的规定。5.2,2.4故障报警功能、524.9的规定。当控制器与系统中其他无线组件之间的通讯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300S内检测到,并在接下来的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控制器应能显示控制器与其失去通讯的组件的故障信息。故障信息包括组件的身份标识号码或其他身份识别信息、类型、故障时间和位置信息。控制器应能显示自身电源故障信息并发出故障声信号。电源故障包括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的情况。5.224.5 控制器应能显示

12、与其连接的组件的电源故障信息。组件电源故障包括:由内部电池或外部电池供电的组件,供电电池不能保证组件正常工作的情况;由外部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组件,主电源断电且备用电池不能保证组件正常工作的情况。控制器应在300S内检测到组件的电源故障信息,并在接下来的100S内显示电源故障信息。5.224.6 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控制器应在300S内检测到,并在接下来的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5.2.2.5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控制器应符合GB4717-2005中5.2.5的规定。5.22.6监管功能(仅适用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控制器应符

13、合GB4717-2005中5.2.6的规定。5. 2.2.7自检功能控制器应符合GB4717-2005中5.2.7的规定。6. 2.2.8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6.1.1.1.1 控制器应符合GB4717-2005中5.2.8的规定。6.1.1.1.2 控制器信息显示应该包含:1)火灾报警信息;2)故障报警信息:3)屏蔽信息(仅适用于具有此功能的控制器);4)实时监控信息:设备的实时状态信息(包含设备的ID或其他身份识别信息、设备类型、设备位置、报警状态、工作状态等);5)无线信号强度信息。521.7.3火灾报警信息、故障报警信息、屏蔽信息(如适用)和无线信号强度信息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5. 2

14、.2.9系统兼容功能(仅适用于集中、区域和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控制器应符合GB47172005中5.2.9的规定。6. 2.2.10电源功能6.1.1.1.1 控制器应符合GB4717-2005中5.2.10.1的规定。6.1.1.1.2 控制器备用电源应能保证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连续正常工作24ho5.2.2.11操作级别控制器应符合GB4717-2005中的规定。5.2.3主要部(器)件性能控制器应符合GB4717-2005中5.4的规定。5.3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5.3.1 通用要求5.3.1.1总则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若要符合本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相关要求,然后按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

15、试验要求。5.3.1.2操作功能要求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操作功能应符合GB16806-2006表1规定的操作级别要求。5.3.1.3主要部件性能要求5.3.1.3.1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满足以下各有关条的要求。5.3.1.3.2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应符合4.L3.10的规定。5.3.1.4使用说明书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9969.1的要求,并与产品性能一致。5.3,1.5软件要求(仅适用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设备)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应符合的规定。5.3.1.6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无线消防联

16、动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5.3.1.6电源要求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源应符合的规定。5.3.2功能要求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应符合4.2.7的规定。5.4独立式无线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5.4.1一般要求应符合GB20517-2006中4.14.9的规定。5.4.2电源要求5.4.2.1对内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烟感和外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烟感,电池的容量应能保证独立式烟感正常工作不少于一年,在电池电量达到系统设定的欠压阈值时,独立式烟感应能向主机发送欠压报警故障信号。在电池将不能使独立式烟感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音故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

17、d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在此之后,独立式烟感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对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独立式烟感,当外部电源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自动切换成备用电池供电,备用电池应能保证独立式烟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至少72h,在电池电量达到系统设定的欠压阈值时,独立式烟感应能向主机发送欠压报警故障信号。在电池将不能使独立式烟感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音故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d内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在此之后,独立式烟感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报警信号至少持续4min。5. 4.2.3独立式烟感电源极性反接不应造成独立式烟感损坏。

18、5.5 点型无线感烟火灾探测器1 .5.1一般要求应符合GB4715-2005中3.13.10的规定。2 .5.2电源要求5 .5.2.1对内部电池供电的点型烟感和外部电池供电的点型烟感,电池的容量应能保证点型烟感正常工作不少于一年,在电池电量达到系统设定的欠压阈值时,点型烟感应能向控制器发送欠压报警故障信号。在电池将不能使点型烟感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故障报警信号,在此之后,点型烟感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6 .5.2.2对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点型烟感,当外部电源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自动切换成备用电池供电,备用电池的容量应能保证点型烟感在监视状态下正常工

19、作不少于72h,在电池电量达到系统设定的欠压阈值时,点型烟感应能向控制器发送欠压报警故障信号。在此之后,点型烟感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报警信号至少持续4min点型烟感电源极性反接不应造成点型烟感损坏。5.6 点型无线感温火灾探测器5.6.1一般要求应符合GB4716-2005中3.1310的规定。5.6.2电源要求5.6.2.1对内部电池供电的点型温感和外部电池供电的点型温感,电池的容量应能保证点型温感正常工作不少于一年,在电池电量达到系统设定的欠压阈值时,点型温感应能向主机发送欠压报警故障信号。在电池将不能使点型温感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故障报警信号,在此之后,点型温感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

20、号,火灾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562.2对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点型温感,当外部电源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自动切换成备用电池供电,备用电池应能保证点型温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至少72h,在电池电量达到系统设定的欠压阈值时,点型温感应能向主机发送欠压报警故障信号。在电池将不能使点型温感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故障报警信号,在此之后,点型温感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报警信号至少持续4min.5.6.2.3点型温感电源极性反接不应造成点型温感损坏。5.7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5.7,1一般要求应符合GB19880-2005中3.23.7的规定。5.7.2电源要求5.7.2.1内部电池供电的手动

21、报警按钮和外部电池供电的手动报警按钮,电池的容量应能保证手动报警按钮正常工作不少于1年;在电池电量达到主机设定的欠压阈值时,手动报警按钮应能向控制器发出欠压报警故障信号。在此之后,手动报警按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该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572.2对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手动报警按钮,当外部电源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自动切换成备用电池供电,备用电池应能保证手动报警按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至少24h,在电池电量达到主机设定的欠压阈值时,手动报警按钮应能向控制器发出欠压报警故障信号。在此之后,手动报警按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该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5.7.2.3手动报警按钮电源极性反接不应

22、造成手动报警按钮损坏。5.8无线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5.8.1一般要求应符合GB26851-2011中4.14.10的规定。5.8.2电源要求5.8.2.1内部电池供电的声光报警器和外部电池供的声光报警器,电池的容量应能保证声光报警器正常工作不少于1年,在电池电量达到主机设定的欠压阈值时,声光报警器应能向控制器发出欠压报警故障信号。在此之后,声光报警器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该声光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5.822对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声光报警器,当外部电源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自动切换成备用电池供电,备用电池应能保证声光报警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至少24h,在电池电量达到主机设定的欠压

23、阈值时,声光报警器应能向控制器发出欠压报警故障信号。在此之后,声光报警器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该声光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582.3 声光报警器电源极性反接不应造成声光报警器损坏。582.4 模块5.9.1基本性能5.9.1.1 输入模块5.9.1.1.1 输入模块在接收到制造商规定的输入信号后应能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5.9.1.1.2 输入模块在与提供输入信号部件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或短路(短路时发出输入信号除外)时,应能将故障信号发送到所连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5.9.1.1.3 输入模块在制造商规定的供电范围下应能正常工作。591.2输出模块5.9.1.2.1 输出模块在

24、接收到制造商规定的控制信号后应能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5.9.1.2.2 输出模块在与连接部件之间的的连接线发生断路或短路(短路时发出输出信号除外)时,应能将故障信号发送到所连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5.9.1.23输入模块在制造商规定的供电范围下应能正常工作。5.9.124输出模块的输出性能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5.9.1.3模块无线输入/输出模块应同时满足5.9.1.1和5.9.1.2的要求。5.9.2电源要求5.9.2.1内部电池供电的无线模块和外部电池供电的无线模块,电池的容量应能保证无线模块正常工作不少于1年;在电池电量达到主机设定的欠压阈值时,无线模块应能向控制器发出欠压报

25、警故障信号。在此之后,无线模块应能继续正常工作不少于1k5.9.2.2对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无线模块,当外部电源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自动切换成备用电池供电,备用电池应能保证无线模块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至少24h。在电池电量达到主机设定的欠压阈值时,无线模块应能向控制器发出欠压报警故障信号。在此之后,无线模块应能继续正常工作不少于1k5.9.23无线模块电源极性反接不应造成无线模块扳坏。5.10无线中继器5.10.1 一般要求5.10.1.1 无线中继器是连接网络中各无线节点和主机的重要设备,当系统中的无线节点无法与主机直接进行通信时,可通过中继器进行数据转发。它能实现所连接的节点和主机之

26、间的双向通信,将主机发出的控制命令,转发至无线节点,也能够将各无线节点发送的报警信息等数据转发至主机。5.10.1.2 无线中继器应符合GBI6806-20064.10.1.4的规定。5. 10.2电源要求5.1.1.1 该设备一般采用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供电方式。外部电源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自动切换成备用电池供电,备用电池应能保证中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至少24ho在电池电量达到主机设定的欠压阈值时,中继器应能向控制器发出欠压报警故障信号。在此之后,中继器应能继续正常工作不少于1h。5.1.1.2 中继器电源极性反接不应造成中继器损坏。5.11系统无线要求5.11.1 无线传输的通用

27、要求1.1 1.1.1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无线频谱采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无线频段。5.11 .1.2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各组件的组网通讯应遵循相关的通信协议规范。5.11.2 抗场地衰减的能力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里各个组件在相同的条件下,抗场地衰减的能力应保持在一个平均的范围内。在理想的空旷无干扰环境下,节点与中继器或主机的有效通讯距离应达到30m以上。注解:有效通信距离指达到收发信号强度N75dBm时的通信距离。5.11.3 系统中各组件的ID具有唯一性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各节点的ID是唯一的。不在系统里管理范围内的节点不应成为系统的功能组件。同一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制造商不

28、同系统中的节点也不应被其他火灾报警系统接受和识别。5.11.4 报警信号的完整性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组件采用一个通讯协议,多个节点同时发出报警信号时,报警信号不丢失。5.11.5 相似系统互不干扰在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的无线频率范围内,不同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间应保证无线射频信号间不会相互干扰。5.11.6 通信故障当其他设备和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失去通讯能力时,控制器应在300S内检测到并在IooS内显示出通讯故障的组件。5.11.7 无线通信功能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无线通信功能还应符合GAU51-1014的规定。6试验6.1 一般性要求测试条件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在

29、下述大气环境条件下进行:温度:15C-35C;湿度:25%RH75%RH;大气压力:86kPa106kPa。试验的正常监视状态试验方法中要求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工作时,应将其与相关制造商提供的负载连接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在有关条文中没有特殊要求时,应保证其工作电压为额定工作电压,并在试验期间保持工作电压稳定。6.1.3 数据容差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GB16838要求。安装和定位试验方法中的安装和方向要求应按照制造商给出的说明书进行。如有多种安装方式,需要按最不利的安装方式进行安装。试验样品(以下称试样)1)无线

30、火灾报警控制器试样数量为2台,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2)独立式无线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试样数量应不少于18个,并在试验前给予编号。3)点型无线感烟火灾探测器试样数量:对于可拆卸式探测器,应提供20只探头和20只底座;对于不可拆卸式探测器,应提供20只探测器。4)无线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试样数量:可复位探测器为15只、不可复位探测器为62只、不可复位S型探测器为63只、不可复位R型探测器为68只,并在实验前给予编号。5)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试样数量为12个(户内),并在试验前给予编号。6)无线火灾声和侦光警报器试样数量为6个,并在试验前给予编号。7)无线输入输出模块试样数量为6个,并在试验前给予编号。

31、8)无线中继器试样数量为2个,并在试验前给予编号。6.1.6 试验前检查试样在试验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符合下述要求:a) 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b) 紧固部位无松动。在试验前应按第4章中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组件的要求对试样进行检查,并符合相应要求。试验程序2.1.7.1 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试验程序应符合GB4717-2005表2中的规定。2.1.7.2 独立式无线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试验程序应符合GB20517-2006表5中的规定。2.1.7.3 点型无线感烟火灾探测器试验程序应符合GB4715-2005表1中的规定。2.1.7.4 无线感温火灾

32、探测报警器试验程序:不可复位探测器试验程序应符合GB4716-2005表2中的规定;不可复位探测器试验程序应符合GB4716-2005表3中的规定。2.1.7.5 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试验程序应符合GB19880-2005表2中的规定。2.1.7.6 无线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试验程序应符合GB26851.2011表5中的规定。2.1.7.7 无线输入输出模块试验程序应符合GB16806-2006表11中的规定。2.1.7.8 无线中继器试验程序应符合GB16806-2006表11中的规定。6.2 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试验火灾报警及功能试验应符合本部分522.2的要求。应按照GB4717-的要求进

33、行测试。621.3观察并记录后续报警部位或探测区显示情况。操作手动查询按钮,观察并记录每个火灾报警信号的显示情况和火灾总数显示情况及火灾报警事件记录情况。6.2.1.4应按照GB4717-20056.2.3.7-6.2.3.13的要求进行测试。火灾报警控制功能试验应符合本部分5.223的要求,测试应按照GB4717-20056.3.3的要求进行。故障报警功能试验6.2.3.1 应符合本部分5.2.2.4的要求。6.2.3.2 应按照GB4717-20056.4.3.1的要求进行测试。6.2.3.3 按5.224.352245要求,对试样各项故障功能进行测试,观察并记录试样故障声、光信号、故障总

34、指示灯、故障时间及部位和类型和组件故障信息显示。6.2.3.4 消除故障声信号,并使另一部位发出故障信号,检查试样消音功能、故障声信号再启动功能和故障信号显示功能。6.2.3.5 复位试样,记录试样发出尚未排除故障信号的时间;排除所有输人的故障信号,手动复位试样后(故障自动恢复时不复位),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指示情况。6.2.3.6 当控制器与其连接的某一部位的组件之间的通讯发生故障时,使另一非故障部位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故障显示情况。6.2.3.7 当备用电源单独工作至不足以保证试样正常工作时,观察并记录试样故障声信号及其保持时间。6.2.3.8 使任一部件或部位处于故障状态,检查并

35、记录试样非故障部分工作状态。624屏蔽功能试验(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应符合本部分522.5的要求,测试应按照GB4717-20056.5.3的要求及以下要求进行。6.2.5监管功能试验(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应符合本部分5.2.2.6的要求,测试应按照GB4717-20056.6.3的要求及以下要求进行。6.2.6自检功能试验应符合本部分5.2.2.7的要求,测试应按照GB4717-20056.7.3的要求进行。6.2.7信息显示及查询功能试验应符合本部分52.2.8的要求,测试应按照GB4717-20056.8.3的要求进行。6.2.8系统兼容功能试验(选择性试验)应符合本部分

36、5.2.2.9的要求,测试应按照GB4717-20056.9.3的要求进行。6.2.9电源功能试验应符合GB4717-20056.10的要求。6.2.9.1 应符合GB4717G0056.10.3.1的要求。6.2.9.2 备用电源试验1.1.1 .1将试样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或等效负载。将试样的备用电源放电至终止电压,再对其进行24h充电。6.2.8进行功能试验。1.1.10 电气性能试验应符合GB4717-20056.12-6.14的要求。1.1.11 电磁兼容及环境试验应符合GB4717-20056.15-6.27的要求。6.3 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6.3.1 3.1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基

37、本性能试验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应符合GB16806-20065.2的要求。6.3.2 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气性能试验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应符合GB16806-20065.135.15的要求。6.3.3 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磁兼容及环境试验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应符合GB16806-20065.16-5.28的要求。6.4 独立式无线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6.4.1通用试验应符合GB20517-20065.15.75.95.28的要求。电源试验6.4.2.1 目的本试验代替GB20517-20065.8规定的试验,检验独立式烟感的电池容量。6.4.2.2 方法1)对内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烟感或外部电池供电

38、的独立式烟感,以50倍最大平均工作电流对警报器内的电池或电池组放电168h,然后分别将电池放入独立式烟感,测量独立式烟感的报警声压级。如果警报器未发出报警故障信号,则进一步放电,使警报器向控制器发出欠压故障报警信号。观察并记录独立式烟感是否在7d内每分钟至少发出故障声信号一次,然后使独立式烟感处于报警状态工作4min,观察并记录独立式烟感声、光报警信号及主机报警信息。2)对外部电源供电且有内部备用电池的独立式烟感,断开外部电源,以备用电池供电72h,观察独立式烟感是否发出故隙信号,测量警报器的报警声压级。如果警报器未发出报警故障信号,则进一步放电使警报器向控制器发出欠压故隙报警信号。观察并记录

39、独立式烟感是否在7d内每分钟至少发出故障声信号一次,然后使独立式烟感处于报警状态工作4min,观察并记录独立式烟感声、光报警信号及主机报警信息。6.4.2.3 要求满足本部分5.4.2条和GB20517-20064.3条的要求。6.4.3电源切换试验6.4.3.1 目的检验独立式烟感的外部电源和内部备用电池自动切换功能。643.2方法在独立式烟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下,切断独立式烟感的外部电源,使独立式烟感由备用电池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并记录试验主、备电源的转换以及状态的指示情况。64.3.3要求1)断开外部电源后,主机上应显示主电源故障报警信息,主电源恢复后,故障信息应及时消除。2)在试验过

40、程中,独立式烟感不应发生复位、重启等故障情况。1.5 点型无线感烟火灾探测器1.6 .1通用试验应符合GB4716-20054.1-4.24的要求。6. 5.2电池故障报警试验7. 5,2.1目的检验点型烟感对其内部电池的监视功能。8. 5.2.2方法用可调稳压电源给点型烟感供电,进行下述试验:首先以额定电压供电,然后使电源电压以每分钟不大于O1V的速率下降,观察点型烟感能否发出故障信号,并记录故障信号时的电压值(故障电压)。9. 5.2.3要求点型烟感应能发出故障信号。10. 5.3极性反接试验11. 5.3.1目的检验电源极性反接是否对点型烟感造成损坏。12. 5.3.2方法1)对非内部电

41、池供电的点型烟感,将其外部供电电源线的极性反接,除非点型烟感发出故障或火灾报警信号,这种状态要保持2h。2)对于电池供电的点型烟感(包括备用电池),如果点型烟感的结构允许,将电池与点型烟感上的电池连接端子之间互相反接,除非点型烟感发出故障或火灾报警信号,这种状态要保持2h。3)电池供电的点型烟感(包括备用电池),以故障电压供电,观察点型烟感是否发出故障信号。4)进行上述操作后,重新连接点型烟感供电电源,并且按GB4715-20054.1.5条的要求测量响应阈值。对于试验后的响应阈值和初始的响应阈值,两者中大的用ymax或11ax表示,小的用ymin或11min表不。6.5.3.3要求响应阈值比

42、y11a:ymin或11ma:11min应不大于16电池供电的点型烟感必须在故障电压下发出故障信号。6.5.4电源试验6.5.4.1目的检验点型烟感的电池容量。6.5.4.2方法1)对内部电池供电的点型烟感或外部电池供电的点型烟感,以50倍最大平均工作电流对警报器内的电池或电池组放电168h,然后分别将电池放入点型烟感。如果警报器未发出报警故障信号,则进一步放电,使警报器向控制器发出欠压故隙报警信号。观察并记录主机报警信息,然后使点型烟感处于报警状态工作4min,观察并记录点型烟感光报警信号及主机报警信息。2)对外部电源供电且有内部备用电池的点型烟感,断开外部电源,以备用电池供电72h,观察点

43、型烟感是否发出故障信号。如果警报器未发出报警故障信号,则进一步放电使警报器向控制器发出欠压故障报警信号。观察并记录主机报警信息,然后使点型烟感处于报警状态工作4min,观察并记录点型烟感光报警信号及主机报警信息。6.5.4.3要求满足本部分5.5.2条的要求。6.5.5电源切换试验6.5.5.1目的检验点型烟感的外部电源和内部备用电池自动切换功能。6.5.5.2方法在点型烟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下,切断点型烟感的外部电源,使点型烟感由备用电池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并记录试验主、备电源的转换以及状态的指示情况。6.5.5.3要求3)断开外部电源后,主机上应显示主电源故障报警信息,主电源恢复后,故障

44、信息应及时消除。4)在试验过程中,点型烟感不应发生复位、重启等故障情况。6.6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6.6.1通用试验应符合GB4716-20054.1-4.24的要求。6.6.2电池故障报警试验6.6.2.1目的检验点型温感对其内部电池的监视功能。6.6.2.2方法用可调稳压电源给点型温感供电,进行下述试验:首先以额定电压供电,然后使电源电压以每分钟不大于0.1V的速率下降,观察点型温感能否发出故障信号,并记录故障信号时的电压值(故障电压)。6.6.2.3要求点型温感应能发出故障信号。6.6.3极性反接试验6.6.3.1目的检验电源极性反接是否对点型温感造成损坏。6.6.3.2方法1)对非内部电

45、池供电的点型温感,将其外部供电电源线的极性反接,除非点型温感发出故障或火灾报警信号,这种状态要保持2h。2)对于电池供电的点型温感(包括备用电池),如果点型温感的结构允许,将电池与点型温感上的电池连接端子之间互相反接,除非点型温感发出故障或火灾报警信号,这种状态要保持2h。3)电池供电的点型温感(包括备用电池),以故障电压供电,观察点型温感是否发出故障信号。4)进行上述操作后,重新连接点型温感供电电源,并且按GB4716-20054.1.5条的要求测量响应时间。6.6.3.3要求试样在各升温速率下的响应时间应符合GB4716-2005表4的规定。电池供电的点型温感必须在故障电压下发出故障信号。

46、6.6.4电源试验6.6.4.1目的检验点型温感的电池容量。6.6.4.2方法1)对内部电池供电的点型温感或外部电池供电的点型温感,以50倍最大平均工作电流对警报器内的电池或电池组放电168h,然后分别将电池放入点型温感。如果警报器未发出报警故障信号,则进一步放电,使警报器向控制器发出欠压故障报警信号。观察并记录主机报警信息,然后使点型温感处于报警状态工作4min,观察并记录点型温感光报警信号及主机报警信息。2)对外部电源供电且有内部备用电池的点型温感,断开外部电源,以备用电池供电72h,观察点型温感是否发出故障信号。如果警报器未发出报警故障信号,则进一步放电使警报器向控制器发出欠压故障报警信号。观察并记录主机报警信息,然后使点型温感处于报警状态工作4min,观察并记录点型温感光报警信号及主机报警信息。6.6.4.3要求满足本部分5.6.2条的要求。6.6.5电源切换试验6.6.5.1目的检验点型温感的外部电源和内部备用电池自动切换功能。6.6.5.2方法在点型温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下,切断点型温感的外部电源,使点型温感由备用电池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并记录试验主、备电源的转换以及状态的指示情况。6.6.5.3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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