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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XX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XX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XX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xx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XX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
2、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及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中的工作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如下森林防火管理责任:(一)根据省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森林防火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二)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三)建立健全本级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推动乡镇全覆盖。(四)建立森林防火专家库,组建森林防火专家组。(五)建立森林防火监控系统及应急指挥平台。(六)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七)划定森林防火区,及时向社会公布。(八)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对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督促。第六条森林防火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落实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第八条在森林特别防火
4、期内,实行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密监测森林火情,及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及时、如实、逐级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不得漏报、迟报、瞒报、谎报。第三章预防责任第九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森林防火宣传,组织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二)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划定管护责任区,明确责任与任务,严格考核。(三)坚决执行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制订并落实本辖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及时排查森林火灾隐患并
5、落实整改。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订森林防火村规民约,严格管制野外农事、民俗用火。(四)加强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管理,对经批准的生产、生活用火加强管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对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及时依法处理。(五)根据需要组建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齐扑火装备,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六)做好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工作,及时更换、维修。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责任:(一)组织宣传、林业、教育、民政、旅游、交通等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在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以及机关、工矿企业中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二)组织气象、林业部门和宣传媒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落实
6、预警响应应对措施。(三)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火源。1 .进入森林特别防火期,应全面组织清理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以及其他主要道路两旁的可燃物;对林缘地带和林区内的营地、监狱(看守所)、厂矿、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垃圾焚烧场以及森林旅游区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2 .加强对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管控各种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所需的野外用火,做好火灾防范措施。3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如遇持续高火险天气,必须发布命令,在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处罚违规野外用火。(四)
7、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5000亩林地至少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落实护林经费,明确责任,严格考核。(五)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并配齐装备;组织、指导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森林消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火培训和演练。(六)对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督促其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督促其同步配套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隔离带的建设与维护。(七)建设80平方米以上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可供300人以上使用的灭火机具和装备。第十一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责任:(一)组织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普及
8、森林防火知识,指导、检查、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二)组织气象、林业部门和宣传媒体及时播发、刊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以及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和预警信息,落实预警响应应对措施。(三)指导建立护林员管理制度,落实本级财政护林员补助经费。(四)组织、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制定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加强检查,督促及时排查森林火灾隐患,督促依法整治在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行为;必要时,发布严禁野外用火命令。(五)结合实际,建立市级机动森林消防专业队,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及市属林场等单位加强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六)建设200平方米以上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
9、储备可供500人以上使用的灭火机具和装备。第四章扑救责任第十二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一)制订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二)发生森林火灾,立即启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三)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人员。(四)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和扑火队伍相关补助。(五)协助做好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六)森林火灾扑灭后,要对火场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并经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责任:(一)组织编制、批准实施本级森林火灾
10、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组织开展必要的演练;组织指导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督促其加强演练。加强森林防火信息化、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二)接到火情报告,立即委派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三)根据扑火救灾工作需要,迅速调度县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视情况调度辖区内其他消防队伍增援,或请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四)组织、指导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受火灾威胁群众的疏散、撤离,以及扑火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五)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开展火灾调查
11、及火案侦查工作。(六)在森林火灾扑灭后,督促当地镇级政府全面做好清理余火、看守火场及其他善后工作。(七)组织开展受灾和损失情况的调查与评估,依法追究X事者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八)组织有关部门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九)协调解决参加扑火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十)及时对火烧迹地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森林植被。第十四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责任:(一)组织编制、批准实施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督促其加强演练。加强森林防火信息化建设、航空护林基
12、地或起降场(点)建设,完善相关设施设备。(二)发生火灾后,督促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做好扑火救灾工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救灾工作,并授权或委托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将扑火救灾情况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三)指导、督促做好受火灾威胁群众的疏散、撤离,以及扑火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四)责XX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明火因、侦破火案、惩处X事者,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五)督促做好森林火灾扑灭后的火场清理、看守以及其他善后工作。第十五条发生有如下情形的森林火灾,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必须赶赴现场组织处置:(一)启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必须派出领导到现场组织扑救
13、山火,并及时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对持续燃烧两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主要负责同志必须立即前往现场组织处置,并视火情态势报请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二)对持续燃烧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因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其他领导必须赶赴火场组织处置工作。(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现场组织处置火情、处理善后工作:1 .持续燃烧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2 .因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3 .危及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
14、等重要设施,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4 .需要请求市支援扑救的,以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市领导作出批示要求的。(四)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其他领导必须赶赴火场组织处置火情、处理善后工作:1.持续燃烧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或因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5 .距省界5公里以内或发生在地市交界的;6 .危及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五)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赶赴火场组织处置火情、处理善后工作:1 .持续燃烧20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2 .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3 .人员伤亡情况达到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15、等级的;4 .危及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区和军事、供电、供气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的;5 .需要请求省支援扑救的,以及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要求的。第十六条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根据所启动的处置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成立相应级别现场指挥部,明确(指定)现场指挥官。第五章部门责任第十七条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一)林业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并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二)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扑火救灾粮食供应。(三)经济和信
16、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火应急无线电频率,并免征通信频率占用费;做好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电力、成品油、药品等保障工作。(四)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五)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科技攻关、森林防火科技项目立项和评审工作;将森林防火科学研究列入科技发展项目,协同有关部门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六)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与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组织、指导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指导、督促设在林区的看守所做
17、好森林防火工作。(七)民政部门负责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及时开放启用避护场所,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森林火灾受灾群众,及时发放救灾物资;指导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八)司法部门协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指导、督促设在林区的监狱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九)财政部门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增强森林防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技校特别是林区的技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十一)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地理信息系
18、统建设,及时提供森林防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公路管养单位及时清理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十三)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十四)卫健委门负责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火演练。(十五)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新闻发布工作。(十六)旅游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旅游区的经营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配备设施和设备,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
19、、导游和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十七)省军区负责协调解放军各单位做好军事禁区及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与当地政府建立防扑火联动机制;组织、协调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解放军有关单位制定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驻X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协调部队空管部门落实森林航空消防灭火飞行任务,必要时,协调增派增援飞机。(十八)省武警总队负责协调、监督武警部队各单位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武警部队有关单位制定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协调、组织指挥驻X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十九)民航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森林消防飞行航线与计划的落实;协调租用民航企业
20、的飞机执行森林航空消防飞行任务。必要时,协助调派飞机增援扑火救灾、运送扑救人员、装备和物资。(二十)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及服务工作;指导、协调运营企业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等保障工作。(二十一)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林火卫星监测、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及预警发布工作;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服务;及时提供火场区域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信息,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二十二)铁路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其经营单位做好所属林地森林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所
21、辖铁路及城际轨道交通优先运送扑救人员、装备和物资;保障灾区铁路及城际轨道交通运输安全。(二十三)电力、油气、环卫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其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及时清除管道、线路沿线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野外工程施工、焚烧垃圾等野外火源管理;在森林防火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市、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因执行本办法不力,造成森林火灾频繁发生或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视情节对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约谈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
22、一)辖区内森林火灾频发,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二)年度森林火灾发生率每10万公顷森林面积超过10次,且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的;辖区内森林面积不足10万公顷,且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的;(三)因森林火灾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四)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五)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情形严重的。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约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一)年度森林火灾发生率每10万公顷森林面积超过10次,且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0的;(二)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或人员伤亡达到重大森林火灾标准的;(三)辖区内50%以上(含
23、本数)的县(市、区)发生了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四)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情形特别严重的。第二十一条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约谈要求,汇报相关情况,查找问题与原因,落实责任追究,提出整改措施。约谈6个月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对被约谈的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上级政府领导对下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第二十二条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导致森林火灾频发,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