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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全省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构建消防安全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消防安全守信行为、失信行为的认定及信息公示、应用、修复等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
2、客观、及时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档案。省级、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消防安全信用管理的指导工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将需要在上一级范围内实施联合惩戒的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信息报送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由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核同意后,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实施联合惩戒。第二章信用行为认定第五条纳入消防安全信用管理的对象(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为:(一)社会单位(场所)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二)消防设施维护保
3、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四)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信用主体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激励惩戒对象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信用主体为自然人的,激励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第六条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分为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两类。守信信息是信用主体符合消防救援机构认定的良好信息;失信信息是信用主体在消防工作中出现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导致发生负有责任的火灾事故等情形。失信信息按照失信行为
4、的严重程度、危害后果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两类。第七条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认定守信或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XX期、有效期)、信息来源机构和退出信息等。第八条消防安全守信信息包括:(一)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三年内未发生火灾事故且无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二)因消防工作,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奖励表彰或者通报表扬的;(三)消防工作经验被市级以上人民
5、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四)积极参加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对社会有突出贡献,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五)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认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第九条消防安全一般失信信息包括:(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书面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承诺失实的;(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违法违规执业,情节较轻的;(五)社会单位
6、(场所)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六)社会单位(场所)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七)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场所、部位,情节较轻的;(八)社会单位(场所)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导致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火灾或者火灾危害扩大的。第十条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信息包括:(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书面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二)公众聚集场所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三)公众
7、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被依法撤销相应许可的;(四)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书面通知后,拒不改正的;(五)相关责任主体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场所、部位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虚假、严重失实文件等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八)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严重违法违
8、规执业行为的;(九)社会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停车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后果的;(十)社会单位未依法设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并达到相应执勤能力,经消防救援机构指出仍不整改的;(十一)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情节严重的;(十二)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情节严重的;(十三)社会单位(场所)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导致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亡人或者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第十一条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守信信息第一项情形,且符合第二至五项情形之一的社会单位(场所
9、),可以填写列入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名单申请表,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列入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名单,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依据认定标准确定的守信激励初步名单,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守信激励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组织核实。第十二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调查、群众投诉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经组织研究初步认定信用信息类型。信用主体列入消防安全失信主体名单前,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应组织履行告知或者公告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信用主体被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
10、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主体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或者公告期内未提出申辩的,列入消防安全失信主体名单。第十三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托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追溯。第三章信用信息公示和申诉第十四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将本级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及时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消防安全守信信息公示期三年,公示期内信用主体存在本细则规定的任一失信行为
11、,立即撤出守信激励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第十六条信用主体认为公示的失信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予以修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十七条信用主体对消防救援机构公示其失信信息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依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第十八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其
12、他行业部门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将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第十九条列入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名单的信用主体,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当减少消防监督检查频次;(二)在消防政务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在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的各类预约服务中,享受优先办理、便捷办理待遇;(三)在消防工作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四)符合有关守信联合激励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鼓励单位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相关岗位人员聘用过程中,充分运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聘用信用记录良好的信用主体。第二十条
13、列入消防安全一般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应当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通过短信、微信或者电话等方式通知信用主体,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二)诚信约谈。对信用主体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在今后的社会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第二十一条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除采取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外,还应当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根据消防安全风险等级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二)失信信息公示期间,产生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三)其申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得适
14、用告知承诺制;(四)将其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实施联合惩戒。第五章信用信息修复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失信信息公示期届满自然修复(修复包括停止公示、退出联合惩戒名单等内容)。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公示期届满前完成失信情形和违法行为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主动修复。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不能超过2次。第二十三条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特定严重失信信息,按照三年最长期限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第二十四条失信主体申请主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15、)信用修复承诺书;(一)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严重失信主体申请主动修复,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报告。第二十五条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信用修复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失信主体出具是否同意修复的答复意见。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修复的,应在向失信主体答复的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网站管理部门提出修复意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消防安全失信记录,终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违反本细则规
16、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XX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日起施行。列入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名单申请表申请单位:填报时间:XX省消防救援总队制申请单位成立时间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意见根据XX省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本单位符合该细则第八条第一项情形,同时符合第八条第项情形有关消防安全守信行为的界定标准,现申请列入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名单。(单位印章)(XXXX年XX月XX日)情况简介(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17、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告知单执行告知单位告知人被告知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告知内容:列入消防安全失信主体名单前告知根据XX省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现将你(单位)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惩戒措施告知如下: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单中注明)答: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消防救援机构将核实。被告知人年月日时分信用修复承诺书我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于年月一日被列入消防安全失信主体名单。我单位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件,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并已依法依规及时、全面接受处罚。现提请对该条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我单位郑重承诺:一、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二、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四、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五、本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承诺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