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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市河湖管理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心名称为衢州市河湖管理中心。中心住所为衢州市柯城区府东街1090号。第三条中心是经中共衢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水利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中心开办资金88万元,由财政出资。第五条中心宗旨:承担全市河湖水系流域治理及河道上的堤防、水闸、枢纽等项目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辅助;承担全市河湖水域、岸线监督管理的辅助及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2、设项目、有关活动许可指导监督的辅助、技术审查;指导全市河道、堤防的维护、保洁等工作、美丽河湖建设技术支持服务;承担全市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河长制业务指导;完成市水利局交办工作。第六条中心业务范围:(一)承担全市河湖水系流域治理及河道上的堤防、水闸、枢纽等项目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辅助工作。(二)承担全市河湖水域、岸线监督管理的辅助工作。按照相关权限,承担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许可指导监督的辅助工作和技术审查工作。(三)指导全市河道、堤防的维护、保洁等工作。承担美丽河湖建设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四)承担全市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河长制的业务指导工作。(五)完成衢州市水利局交办的其
3、他任务。第七条中心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下同)为衢州市水利局。第八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二章权利义务第九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十条衢州市水利局(举办单位)的权利:(一)提出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中心主任、副主任;(三)审核(核准)中心章程草案;(四)监督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衢州市水利局(举办单位)的义务:(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
4、主办公,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二)为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公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公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三)维护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中心发展;(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职工的权利(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
5、及约定的其他权利。职工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心各项制度规定;(二)践行中心宗旨,维护中心利益;(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二条中心党员所在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第十三条中心党员所在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
6、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第十四条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第十五条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河湖管理中心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第十六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第十七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
7、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第十八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第十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二十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第二十二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
8、本核算与控制。第二十三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四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五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六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制订和修改第二十七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
9、),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中心会议审议。(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五)章程报送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二十八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第六章终止程
10、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一)完成章程规定冢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第三十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衢州市河湖管理中心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衢州市水利局、中共衢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衢州市水利局、中共衢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一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是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衢州市河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