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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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2005年3月教育部签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管理。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

2、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

3、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

4、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两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或注册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

5、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定;(二)考查课、课程设计、单独考核成绩的实

6、验课,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三)实践性教学环节(见习、实习)采用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军训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两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评定。学业成绩考核形式应在课前由任课教师向学生说明,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降级的依据。第十四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军训未通过的学生需同下一届新生补军训(时间由学生处统一安排)。第十五条期末考试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并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说明,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缓考。缓考审批要严格,一般情况不得缓考。缓考同学的期末

7、考试于下学期初与补考的同学一同考试,缓考不及格者无正常补考。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者成绩按O分计,且不允许参加下学期初正常补考,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十六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第十七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学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否则按旷课论。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本校考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

8、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三节升级、留级、降级与跳级第二十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补考后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准予升级。第二十一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学校进行考核后,经批准允许跳级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二条以下情况作留、降级处理;(一)学年考核除体育课(体育专业除外)、军训以外课程(含考试课、考查课、单独考核成绩的实验课、见习、实习)不及格者、考试课程多门不及格者或经补考仍未达到及格科数的,

9、按考务工作办法规定,作留、降级处理(具体内容详见教学管理规定);(二)上述情况发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作降级处理,跟下一年级第二学期上课。发生在第二学期,作留、降级处理;(三)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门数者,准许参加补考,仍跟原班学习,补考后仍不及格,可在第二学期再补考一次(仅限第一学期课程),待所有课程考核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其升、留级。第二十三条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二)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进行单独考核的均按一门课程计算;(三)体育课(体育专业除外)、军训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10、。第四节转专业第二十四条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就读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学校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五条转专业的基本原则(一)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三)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四)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匹配的原则;(五)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转专业的基本要求(一)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经学生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校适当调整其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11、(二)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按照鹤岗师专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转专业;(三)学生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转业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按照鹤岗师专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转专业;(四)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五)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六)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七)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八)学生转专业的时限为第二学期至第三学期;(

12、九)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鹤岗师专学生处负责,学生录取通知书与录取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以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十)鹤岗师专学生处要按照“严格、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专业调整后的备案审核及电子注册工作。第二十七条转专业的程序(一)学生本人按照鹤岗师专学生管理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二)学生转专业由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审批,由鹤岗师专学生处以学校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三)省教育厅对学校报送的转专业相关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经确认准予转专业的,按照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不符合

13、规定的将不予电子注册。(四)学生转专业手续在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初两周内进行。第二十八条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一)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第五节转学第二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条转学的基本原则(一)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二)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集中受理的原则;(三)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十一条转学的基本要求:属下列情形之一者,

14、不予转学:(一)未在我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一)在我校学习未满一学期者;(三)在我校就读已经第三学期以后的;(四)不同学历层次之间者;(五)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等;(六)处于休学期间者;(七)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八)应予退学者;(九)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十)已转学一次者;(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者。第三十二条转学的程序(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转学申请;(二)转出学校商函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复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考核拟转入学生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三)转出学校持转入学校复函、拟

15、转学学生鉴定以及转出学校的转学请示(学校以正式文件呈报关于XXX同学转学的请示),到省教育厅学生处领取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四)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入或转出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持此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教育厅学生处;第三十三条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二)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三)经鹤岗师专学生处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四)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五)加盖转出学校公

16、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六)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七)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八)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九)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要求提供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第六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六年。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办理休学;(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息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17、警察部队);(三)因特殊原因(如意外事故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情况特殊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由班主任或辅导员通知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书,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或因事),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签字后,送系签署意见,并报学生处审批备案。第三十九条休学期间,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期间学生应回家进行治疗或处理相关事务,回家往返路费和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任何事故与学校无关。第四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

18、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四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须递交复学申请、休学证明,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二)对要求复学者,学校进行政治审查,如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三)学生复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己修读课程情况将其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一)学期学业成绩有八门(含八门)以上课程不及格;(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

19、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请假离校连续旷课两周,学期累计八十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一般由本人提出退学申请或由学校做出退学处分决定。退学手续包括学生退学申请、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系的书面报告,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退学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复学。第四十六条退学学生学习不满一年以上者,若本人要求可由学校出具学历证

20、明;学习期限一年以上者,由学校发给本人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学生不出具学历证明,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第四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自动离校,由系办公室负责督促学生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户口所在地落户,因病退学者应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带回,否则出现意外由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与学校无关。(二)申请退学的学生学费按下列原则退还:新学年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尚未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年收

21、费标准的95%退费;已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30天以内者(含30天)按年收费标准的90%退费,超过30天的不予退费。退费时间以申请退学时间为准。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经过考核成绩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五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要求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做

22、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对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五十二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第五十三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第五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己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第五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五十六条学校努力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五十七条学校努力支持和保障学生

23、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五十八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五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六十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六十一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

24、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六十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六十三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六十四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鹤岗

25、师专优秀班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第一条评选条件:(一)三好学生(大一学生除外)、文明学生(在大一学生中产生):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80分以上者;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前30%以内。(二)优秀学生干部: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品学兼优,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奉献精神;工作能力强,有成绩,并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能发挥骨干作用,团结同学,作风民主,办事公正,敢于同各种不良思想行为作斗争,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前50%。(三)优秀毕业生: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品德优秀,团结

26、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两次)以上获得校级奖励;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四)先进班集体:有良好的班风,班委会成员精干团结,有凝聚力、号召力;全体同学积极上进、关心集体、团结友爱、互帮互助;课余文化生活健康丰富;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本学年内班级学生无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学年内至少获得五次以上学生常规管理流动红旗。班级、寝室管理与建设有特色有成绩(在校一年以上)。(五)优秀班主任:热爱教育事业,热爱班主任工作,热爱学生,从事班主任工作一年以上;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关心学生生活

27、,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定期与学生家长沟通学生在校情况;班级风气正,文化氛围浓,班级学生积极向上,学习态度端正,学年内班级学生无严重警告以上违纪处理事件发生,学年内至少获得五次以上学生常规管理流动红旗。第二条评选范围和比例:三好学生按在校学生数的10%评定,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总数的10%评选,优秀毕业生按应届毕业学生数的8%评定,先进班集体和优秀班主任按各系班级数的20%评选。第三条评选方法和时间安排:每年H月下旬,各系根据比例和标准自行评定,经系领导班子会研究、公示后,于12月16日前上报学生处审核(先进班集体附典型事迹材料)。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为每年12月中旬进行,1

28、2月16日前各系将评选结果上报学生处审核(附优秀毕业生先进事迹材料及登记表)第四条奖励办法:(一)被评为文明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班主任、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或奖状。(二)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文明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主任和先进班集体事迹,激发全体学生奋发向上。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包括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

29、(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三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能够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一学期后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够改正错误一年后可按期解除;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二)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屡次违反学校

30、规定多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条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罚或判刑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被刑事拘留者(经审查纯属无辜者除外),被处以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严禁打架,违者按其所起作用及下列情节,给予处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话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1)虽然未动手打人,

31、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属肇事者,又直接打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直接打人又进入对方班级、寝室打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形成打群架事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32、分。(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作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者违犯此条款加重一级处分。(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打架过程中,持器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结伙斗殴的为首者、策划他人打架者、持器械伤人者、约校外人员进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九)污辱、谩骂、恐吓教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殴打教师者给予

33、开除学籍处分。(十)保存管制刀具者,没收刀具,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买卖、使用管制刀具者,没收刀具,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八条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课或超过假期不归者均按旷课论处。凡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或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旷课时间(节假日除外)按每天6学时计算,对旷课的学生按一学期累计的旷课时数,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一)上课迟到、早退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旷课16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三)旷课7-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四)旷课13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五)旷课2548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34、;(六)旷课49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连续旷课60学时以上或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本条的学生旷课学时数由各系统计。第九条在考试、考查过程中,违反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构成一般性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留级一年(补交一年学费);构成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区别考试一般性作弊和严重作弊由教务处依据有关文件定性。其它巧取成绩者及其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影响恶劣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生活作风不严肃、品行不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有碍校

35、园文明形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寝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在宿舍留异性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一条严禁学生饮酒。对违反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一律不得饮酒。(二)发现学生在校内外饮酒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饮酒二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三)对酗酒和酒后肇事者,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学籍;触犯法律的须由公安、司法部

36、门依法处置。第十二条学生在校不准玩麻将,更不准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凡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为赌博者提供赌具或其它便利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赌博、变相赌博或设赌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有伪造证明、诊断书、电报、假条,涂改或转借学生证件、证章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第十四条凡参与观看淫秽书、画及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同学之间或学生与教

37、工之间大声争吵、谩骂、恐吓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学生扰乱课堂秩序,干扰教师教学,不服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六条男女同学交往要得体。因交往不得体影响本人及妨碍他人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与异性同宿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八条违反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肆意喧闹、起哄、拥挤、夹塞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第十九条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盗打电话及撕毁学校张贴的有关校令、通告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第二十条蓄意捏

38、造事实、陷害他人,损毁他人名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加重处分。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学校禁止学生到校外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不适合学生身份的社会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或娱乐活动规定者,除责任自负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对于无故拖欠学费的非特困生,经学校教育和催促,迟迟不交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第二十三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一)违纪的为首者;(二)违纪后推卸责任,认错态度不好或隐瞒违纪错误,或出具伪证者;(三)屡教不改,受过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分者;(四)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者威协、恐吓、打击报复(五)违纪后设法“私了”或干扰调查处理者;(六

39、)在校外违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七)酒后滋事者。第二十四条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受学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以上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或揭发检举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从轻或免予处分;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要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有关规定条款,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一)受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二)受处分期间,不能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不能参与各种评优。第二十七条对学生进行校纪处分应按以下报批程序办理:(一)系(部)或保卫处向学生处提交学生违纪认定材料。(二)学生处分依据认定材料和

40、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三)系(部)专职辅导员填写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系(部)领导班子研究对学生的处理结果,系主任在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系(部)公章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对学生违纪事实进一步核实。(四)学生处学生管理科整理核实保卫处和各系所报的处分材料,提交学生处办公会研究: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讨论决定,报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需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讨论结果报校长签署意见。(五)处理结果下发系(部),系(部)负责填写违纪学生登记表,学生本人签字后上交学生处备案。(六)系(部)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第二十八条学生处分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时

41、效性,各系(部)应认真对待。处分违纪学生必须有完备的材料,严格履行程序。学生确实犯有错误,并符合处分条件的,各系(部)应及时上报学生处。第二十九条为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学校可酌情对部分受处分后学业优秀、表现良好的学生在毕业前解除处分,并从该生档案中将处分材料撤销。撤出的处分材料单独立卷归入学校档案馆。(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满6个月,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满12个月的学生,可在毕业前一学期内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由学生处考核审批。(二)在校期间受校纪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确有悔改表现,态度端正,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

42、;学业优秀,所在年(班)级学习成绩排名在前30%;向所在年(班)级征求意见时有80%以上学生同意解除处分。(2)有特殊立功表现。(三)解除处分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受校纪处分的学生向所在班级班主任提出解除申请。(2)班主任将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申请报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3)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审核,提出系(部)意见,报学生处。(4)学生处核准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四)解除处分的学生如在毕业离校前发生违纪行为,学校取消对其处分的解除,并在第二次违纪裁决后,加重一级处分。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

43、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制度,保证学校决定的客观和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更改或取消决定的要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就读全日制各类学生。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高效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须在收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退学决定或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第六条监察审计处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关,受理申诉。第七条学生提出

44、申诉时,应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的决定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诉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系、班级、学号。(二)申诉人由其他人代理的,应注明申诉人与其代理人的关系及代理人的现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四)提出申诉的日期。(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第八条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口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之申诉人及其代理人。(二)申诉材料不完备的,可限期补全。过期不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诉。(三)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第九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二)不

45、符合申诉条件的;(三)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四)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五)就同一事由,已经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六)已经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转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各委员。第十一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十二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独立对相关当事

46、人进行询问、查证。第十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委员开会讨论学生的申诉,并对申诉做出处理意见书。第十四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须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会议决定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有效。同意的委员应在会议决定上签字表示同意,不同意的委员应在会议决定上写明不同意,也可同时写明不同意的理由。第十五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监察审计处转交的申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维持原决定的通知申诉人,认为原决定不当的,可根据原决定做出有关的不同决定,并将修改的决定意见书交原决定机关,并通知申诉人。第十六条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委员,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及有关当事

47、人的陈述。第十七条在申诉期内,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八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第十九条鹤岗师专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组长:王洪军(鹤岗师专纪委书记)成员:张艳丽(鹤岗师专监察审计处处长)张宏民(鹤岗师专学生处处长)赵天刚(鹤岗师专纪委副书记)李成林(鹤岗师专马列教研部主任)李晓东(鹤岗师专马列教研部教师)学生代表2名(学生会主席、公寓自律委员会主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张艳丽(鹤岗师专监察审计处处长)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勤办法为了加强我校的学风、校风建设,加强对学生课堂教学的考勤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科目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第二条学生考勤的日常工作由各系(部)负责。第三条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学生考勤登记本,指定系学生会干部检查学生出勤情况,对旷课、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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