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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网络销售产品质量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网络销售产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以及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活动中销售产品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指引。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
2、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本指引所称网络销售者指直接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包括开展自营业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本指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指在仅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指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包括提供的赠品、奖品。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及有证据表明最终全部用于出口或在境外使用的产品不
3、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总体要求)网络销售者通过网络销售产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条(线上线下一体化)网络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进行线上消费提供与线下消费同等的权益,包括充分获取产品信息,获取相同质量的产品,获取同等售后服务的权益。第二章产品合规指引第五条(禁止销售的产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产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二)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三)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
4、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四)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产品;(五)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成份、含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等标识而未使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的产品;(六)依法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市场准入要求证明而未取得的产品;(七)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的,与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由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销售的产品。第六条(产品质量要求)除第五条规定的产品外,网络销售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5、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要求的强制性标准;没有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要求。(二)除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外,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销售宣传、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七条(标识要求)网络销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代理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地址;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应当在
6、产品或者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用中文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六)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七)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
7、产品,应当标明认证标志;(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第八条(对有特殊要求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贮存、运输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贮存、运输注意事项。第三章网络交易经营者合规指引第九条(落实主体责任)网络销售者应当按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主要责任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8、,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宣传贯彻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为网络销售者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供技术支持,发现网络销售者未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第十条(主体信息公示)网络销售者应当按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销售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如实
9、公示自我声明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由其他销售者实际提供产品的,还应当如实提供该销售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十一条(进货查验义务)网络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不得伪造产地、产品合格证明,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或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识,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识、编号等质量标志。第十二条(质量保持)网络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包装
10、、防护等措施,保持所销售产品的质量,保证产品贮存、寄递、运输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的变化。交付消费者的产品应当与销售宣传、产品标识反映的产品质量状况一致。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产品信息公示)网络销售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如实公示下列与其销售产品有关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等市场准入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一)销售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应当公示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登载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市场监管部门名称等信息。(二)销售列入强
11、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的,应当公示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登载的制造商、生产厂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证书编号和发证机构、发证日期、有效期等信息。(三)销售列入其他市场准入要求范围产品的,应当公示其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对平台内销售的依法应当取得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产品资质证明审核义务。对无相应资质证明的产品,应当及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十四条(诚信经营义务)网络销售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符合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得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网
12、络销售者应保证线上线下销售的同品牌同型号的产品具有同等质量,不得以“电商专供”、“线上定制”等名义,销售与线下同款不同质、同牌不同质的产品。确需进行差异化销售的,应明确与线下产品不同的规格型号或其他可识别的标识,并对其规格型号、功能配置、选材设计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进行充分披露。第十五条(配合抽查义务)网络销售者应当配合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的,应当根据不合格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收到产品监督监督抽查不合格结论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按照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自责
13、令改正通知书开具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应当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获取机制,收到或知悉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质量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该产品或其他相关产品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终止交易等必要措施,消隐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第十六条(配合执法义务)网络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如实报告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如实提供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七
14、条(产品召回义务)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网络销售者接到生产者关于消费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责令实施召回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协助生产者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十八条(三包义务)网络销售者对其售出产品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
15、营者建立健全先行赔付制度,一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与网络销售者协商无果的,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先行赔偿。第十九条(平台内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产品建立检查监控制度,根据实际,实施“神秘买家”模式抽样,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发现平台内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明示的执行标准或质量状况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质量追溯)网络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有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出货信息,实现产品全链条、全流程在本环节的可追溯,实现网
16、络销售产品来源可溯、过程可控、流向可追、责任可查。第四章质量管理指引第二十一条(质量管理体系)网络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建立和实施具有自身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保持和不断改进,全面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更好地满足顾客的需求。需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体系)网络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全方面产品质量风险信息收集机制,归集运营、客服等内部信息和监管、投诉等外部信息,开展风险研判分析,及时预警质量控制异常事件,有效解决质量管理薄弱环节。第二十三条(质量分级)网络销售者和网络交易
17、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质量分级制度,根据产品质量状况、消费者反馈等因素,制定质量分级规则,对平台内销售产品进行质量分级,充分披露差异化的质量信息,满足不同消费群众的需求。第二十四条(产品标识披露)网络销售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产品的质量信息,在其产品销售网页完整展示产品或者其包装、产品说明上所登载的标识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规格型号、等级、执行标准等。网络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可以使用Web3D.AR视图、Al鉴别、数字挛生等技术,全方位、立体、详细呈现产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与线下相同的购物体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披露规范,督促和支持网络销售者全面、真
18、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其销售产品的质量信息。第二十五条(特殊产品信息披露)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贮存、运输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以及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标明产品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儿童用品和老年人用品的网络销售者应当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醒目地标明“儿童用品”、“老年人用品”或类似文字以及所适用的年龄范围,并提供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明示执行的其他标准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合格的证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可以在产品信息披
19、露规范的基础上,设置销售过程的消费者确认环节,向消费者点对点推送网络销售者提供的警示、提示等信息。第二十六条(信息变更)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销售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和披露的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销售产品信息变更生产者时,应及时督促网络销售者更新产品信息。第二十七条(信息检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平台内披露的产品质量信息进行检查与监控,通过大数据技术比对、图文识别、智能抓取等技术,实时监测消费评价信息,发现不符合信息披露规范,或得知消费者反映披露信息与所购买产品标识不符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置,保存有关检查、处置记录。发现产品信息有违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
20、措施,并向相关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特别规定)按照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网络销售者以盲盒形式销售产品,可以事先不告知产品具体型号、款式,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指向)网络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条(解释与实施)本指引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网络销售产品质量管理指引(初稿)简要起草说明(初稿)一、制定指引的必要性(一)适应网售产品质量监管新形势。目前的对网售产品质量监管的手段主要是监督抽查,虽然发现和解决了一些质量问题,但在调研中大家普遍反映,网售产品质量
21、监管的不能唱“独角戏”,关键还是在平台,重点在商户。(二)完善网售产品质量监管的新要求。目前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网络销售产品质量有一定的规范要求,但很多条款较为笼统,不够细化,对网络销售者、平台和监管人员可操作性不强。(三)探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途径。调研中发现质量管理、风险管理、质量分级等经验做法,可以进行总结提炼,转化成普遍适用的方法,用于指导和帮助电子商务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二、指引主要内容(一)划出红线。指引(初稿)梳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等8类禁止销售的产品,为网络销售者销售产品划出明确的红线。(二)立下规矩。
22、指引(初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列出并细化网络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12项规范,为网络销售者开展网络销售活动做出明确规范要求。(三)指导发展。指引(初稿)总结各类型各业态产品质量管理经验,为电商销售者及电商平台提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风险管理、探索质量分级等7个方面的指引意见,为推动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市场监管力量。三、特点和亮点(一)全面贯彻法律法规要求。整合提炼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7部法律法规中47条涉及产品质量的相关条款进行细化,让法律规定在网络销售行为中得到更好的执行和落实。(二)系统贯通质量监管链条
23、。立足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职责,与召回、三包、认证、认可等质量管理职责充分融合,与网监、广告、消保等市场监管职责有机衔接,助力网络产品质量监管更好地见效。(三)创新引入数字科技技术。基于电商和网络销售的特点,充分应用“以数治数”的理念,创新提出增强现实(AR)、人工智能(AI)以及智能监测、数字李生等技术,推广网络销售在信息披露、网络巡检、平台治理等方面的创新模式。四、与现有指引的关系(一)对比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指引(初稿)与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以下简称盲盒指引)在产品质量要求方面基本一致。基于一般商品与盲盒的特性差异,在产品信息披露和展示、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有所区别。比如,指
24、引(初稿)要求产品应公开具体型号规格等信息,盲盒指引则允许经营者披露商品种类、商品分布、抽取概率来代替具体的盒内商品信息;指引(初稿)要求销售者履行三包义务,而盲盒指引为网络销售盲盒设置了特定情况下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豁免规则。(二)对比上海市网络零售平台合规指引。二者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一致。上海市网络零售平台合规指引覆覆盖食品、药品等广告营销、知识产权、算法规范等方面的要求,范围更广;指引(初稿)仅针对网络销售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内容更深更细。(三)对比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二者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一致。在内容上各的侧重,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主要关注直播过程中营销行为规范;指引(初稿)重点关注网络销售的产品质量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