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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实施与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投资决策的程序第一条所有拟投资项目均应按以下规定的程序予以申报、审批。1.所属公司部门(下称项目申报单位)向行业管理部门或授权的职能部门提交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 .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授权的职能部门组织项目调研和论证。3 .企业分管领导提出评估意见后报企业总经理批示。4 .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责成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5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授权内的投资项目;超过授权范围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评议后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6 .授权内的投资项目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办公室书面批复项目申报单位或企业有关部
2、门组织实施。超过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所获授权范围的投资项目,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或经企业董事会批准并报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办公室根据企业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书面批复项目申报单位或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于控股公司,由我方派出的董事及经营负责人将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企业董事会意见带到控股公司董事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按其公司章程规定审议批准后实施。第二条拟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全面、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第三条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授权的职能部门接到项目申报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分别从各专业角度组织调研和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企业金融部,
3、由金融部进行资金评估,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五条论证、评估结束后,上述部门分别将评估意见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企业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对该投资项目进行评议后上报企业总经理。尽职调查完成后导入投资审批程序。第六条经企业董事会审批同意的投资,必须经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批复,方可实施。第七条投入资金后,为降低投资风险,确保收益,加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确保投入资金合理充分的利用,以获取最大回报率。第二章投资实施与监督第八条投资获得正式审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规划进度及时组织落实,并成立专门机构(下称实施单位)负责实施,以确保投资项目按计划进度顺利完成。第九条项目申报和实施单位必须
4、保证投资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不得挪为他用。在人员配备方面,必须严格筛选,认真把关,并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有关程序进行报批。第十条实施单位内部应明确分工,并将每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第十一条实施单位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独立、完整的会计记录。第十二条投资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投资协议、项目设计、招投标、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产品质量、产品产销及市场管理、技术或工艺水平及标准测试、资本市场各类投资的原始交割单、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揭示防范与控制、股东变更等。第十三条投资进入实施阶段后,项目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监
5、督及对各阶段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第十四条负责投资项目跟踪的人员(含项目责任人、高级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应通过了解、沟通和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以最大限度地确保我方投资安全,维护企业利益。第十五条项目责任人(含高级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除随时口头汇报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外,还应定期以跟踪报告的形式,书面向上级单位或企业行业管理部门、企业授权的职能部门等报告实施情况。第十六条当投资出现实施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滞后、经营管理团队人员有异常动向、股东之间矛盾激化或其他突发性的重大事项时,项目责任人(含高级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应在第一时间向企业总经理、董事长做出汇报,并查找原因,提出修正(或
6、处理)建议,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正(包括投资项目纠偏、投资终(中)止或退出)。第十七条投资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或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或企业承受能力、影响企业或企业正常发展的。2 .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所属企业控制权转移的。3 .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第十八条投资实施完毕,应召开评价会议,组织有关人员(内、外部)进行全面的评价(其中,权益性投资的评价应包括投资价格、合作方式、产生的经济效益、对企业市场地位的影响等,房地产投资的评价应包括产品定位、市场营销、施工质量、效率效益等),总结经验教训,做出书面的投资项目评价意见及建议,立案存档,并书面报告企业。第十九条财务部投资管理人员负责对企业审批投资的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已实施但有迹象表明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投资项目,应及时向企业领导提出项目终止或退出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