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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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1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

2、相结合、过罚相当、合理行政的原则。第五条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处理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一般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违法行

3、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

4、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初次违法的;(二)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危害后果较小的;(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一)涉案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经责令停止、要求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拒绝、阻挠、妨碍财政执法,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陈述有关情况或者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的;(五)提供虚

5、假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七)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八)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被查证属实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处罚幅度以下进行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

6、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高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的中间值。第十三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得选择单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除外;可以并处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并处,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一般不予并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书面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不得因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而加重处罚。第十六条

7、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照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综合考虑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确定违法程度和处罚标准。第十七条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理由。第十八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导致本办法及裁量基准与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实际工作情况,对本办法及裁量基准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及裁量基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2009年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同时废止。(附件2详见PDF版公报)公报PDF版浏览、下载: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财规(2023)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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