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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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方案1总则1.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全面推进高质量畜牧业发展,贯彻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目标任务。1.2 编制目的为有效提高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水平,规范各级政府和部门动物疫病防控职责,规范动物疫情管理和应急处置流程,制定本方案。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XX省动物防疫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和2017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

2、见,结合XX省、XX市、XX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政策规定等编制。2.应急处置原则和扑杀处置适用情形2.1 处置原则早、快、严、小,安全、规范,尽可能减少损失,有效降低和阻断疫病传播扩散风险。2.2 扑杀处置适用情形2. 2.1养殖场户饲养动物确诊为动物一类疫病或疑似动物一类疫病或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人畜共患病的;3. 2.2养殖场户饲养动物确诊为动物二类疫病且死亡率远高于正常死亡率,有可能发展形成重大动物疫情的;4. 2.3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5. 2.4其他需要扑杀处置的情形。3责任分工6. 1市政府职责负责对扑

3、杀处置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准,对符合扑杀处置补偿条件的作出补偿决定,并协调市财政局及时拨付扑杀处置费用。3.2乡(镇、街道)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在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扑杀处置及善后工作。3.3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开展疫情认定,对扑杀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扑杀工具、消毒药品、防护服等防护物资。组织执法人员依法认定养殖场户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依法予以追究。4应急处置规范及流程4.1疫情报告和认定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4.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

4、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或者市畜牧业发展中心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5. 1.2报告内容和形式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动物来源、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个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报告形式:乡(镇、街道)及其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1.1 1.3疫情认定接到报告后,市农业农村局立即安排市畜牧业发展中心有关技术人员到场,开展溯源调查和现场诊断,必要时采样送兽医实验室检

5、测,按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作出疫情认定。认定为一般动物疫情的,按本方案处置;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按XX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处理。如动物疫情发生单位和个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市农业农村局同步安排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场进行执法调查,必要时予以立案调查。1.2 先期处置在发生疑似疫情时,事发地乡(镇、街道)进行先期处置,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1.3 扑杀处置申请市畜牧业发展中心技术人员结合实验室检测结果,认定为一般动物疫情后,提出扑杀处置建议,经市农业农村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

6、)同意后,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对扑杀及扑杀补偿费用作出预算,向XX市政府提出扑杀处置申请。市政府同意后,事发地乡(镇、街道)立即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市畜牧业发展中心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4. 4现场处置4. 4.1尸体无害化处理地址选择。事发地乡(镇、街道)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在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指导下,选择适宜的尸体处理地点,并组织挖掘深坑,做好尸体深埋等准备工作。4. 4.2扑杀处置队伍组织。事发地乡(镇、街道)根据扑杀处置需要,组织公安、乡村两级党员干部和群众,组成足够规模的扑杀处置队伍,组织挖掘机、运输车辆等必要工具和生石灰等必要填埋物资,做好扑杀处置准备。7.

7、 4.3扑杀处置及现场处理扑杀处置队伍在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指导下,有序开展扑杀处置,对现场动物尸体和污染物品,按动物防疫要求组织拉运到深埋地点,进行深埋无害化处理。处理完毕,所有参与人员、车辆、工具、物品及现场环境,全部进行彻底消毒,严防疫情扩散。4.4.4后期处置扑杀处置结束后,养殖场户按照发生病种的特点,按照病种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场区进行持续消杀。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5扑杀补助标准及适用情形8. 1扑杀补助标准根据2017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规定,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

8、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乡(镇、街道)可根据被扑杀动物大小、品种等因素和养殖场户应当承担责任大小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8.2 补偿适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应当给予补偿:5. 2.1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动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6. 2.2依法实施疫病监测采集样品造成动物应激反应死亡的。8.3 不予补偿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不予补偿:5.3.1未按照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违法调入动物而发生疫情的,动物被扑杀造成的损失以及处理费用,由饲养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5.3.2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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