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751012 上传时间:2023-11-07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3.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西财政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广西财政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广西财政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广西财政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广西财政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广西财政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财政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附件4财政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行政征收事项一1事项类型行政征收2事项名称主项名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子项名称无3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主席令二十二号公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2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2010年6月7日印发,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额度超过1亿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可以提出申请,经

2、批准用岛的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3年时间内分次缴纳。第十五条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应当依法申请并经核准(二)申请人申请免缴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九条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4实施主体自治区财政厅5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6行使层级自治区级7权限划分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规定: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免缴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

3、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七条省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日内,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8行使内容1 .申请人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免缴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2 .自治区财政厅对海洋主管部门有关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初审意见进行审核。3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9征收对象申请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或个人。10征收对象裁量权无11征收条件根据

4、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一)国防用岛;(二)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三)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四)防灾减灾用岛;(五)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六)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七)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12征收条件裁量权无13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

5、作日办结时限裁量权30个工作日14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15办理数量裁量权无16备注无1事项类型行政征收2事项名称主项名称海域使用金减免子项名称无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六十一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第三十六条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

6、)公用设施用海;(一)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4实施主体自治区财政厅5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6行使层级自治区级7权限划分1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徽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第一条规定:用海单位和个人申请免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2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减免

7、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联合批复申请人。8行使内容1 .申请人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减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2 .自治区财政厅对海洋主管部门有关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初审意见进行审核。3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9征收对象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或个人。10征收对象裁量权无11征收条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五条、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

8、8)71号)第一、二点(一)以下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1 .军事用海。2 .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港池、码头(含堆场)、防波堤和航道)。3 .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城市道路、非收费的公路与桥梁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4 .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渔港用海仅包括港池、引桥、堤坝、航道、渔业码头(含堆场)及附属的非经营性设施用海)。(二)以下项目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1.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5 .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用海。6 .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12征收条件裁量权无13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办结时限裁量权15个工作日14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15办理数量裁量权无16备注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