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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要保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和被窃密的事件发生,根据国家秘密法、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机要保密包括以下机密事项:(一)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接收、分发的秘密级以上的上级部门文件、电报、简报、资料、刊物以及其他机关、单位制发的秘密级以上的公文、简报、资料等。(二)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的局长专题会议和局务会记录。(三)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拟制的秘密级以上的文件、电报、会议讲话材料、函件、简报、资料、报表、电话记录,及载有保密内容的工作手册、照片、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等。(四)来信
2、、来访记录及纪检案件材料。(五)印章及其暗记,保密文件柜、抽屉的钥匙。(六)人事档案及不能公开的人事文书材料。(七)局机关各科室的业务秘密。(八)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第三条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遵循以下原则(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者探亲访友。第四条涉密人员管理(一)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全体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二)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要有一名党
3、员同志负责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的管理。(三)各科室、各单位必须做好各自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密工作,各类文件保密柜要加锁,电子设备应设置相应的使用密码。接待上访人员,应在指定的接待室进行,做到人走门锁。(四)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将工作证、文件摘录本、各种秘密资料以及承办的文书档案等移交清楚后才能调离。第五条涉密文件管理(一)上级部门发来的秘密文件资料和机关制定的秘密文件,由局办公室保密人员负责收发和存档,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传阅密件必须使用专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不得横向传阅,阅办人阅后应及时将密件退回。(二)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开会、学习带回的文件,一律由
4、本科室(单位)兼职保密员负责登记、整理,按时间要求归档。(三)借阅、查询密件必须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在局办公室内进行,查询人要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查阅。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复印、拍照、录像等,因工作需摘抄的,要履行审批手续;摘抄时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日期和编号;确需复印的,须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件要视同原件密级进行管理。绝密级文件不得通过传真机传输。(四)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印制密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密件及印制过程中的安全。印制密件,必须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印制中的校样、半成品、印板、废品等应当按规定及时销毁,需要保留的软盘、光盘等应
5、当按密件管理,妥善保管。第六条涉密电子设备管理(一)机关各科室购买软盘、计算机及维修计算机须由局办公室严格把关,存有保密数据和文件的软盘一律不得带回家或各科室相互借用。(二)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涉及机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涉密信息不得在联网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在网络、电子公告、聊天室中发布、谈论和传播机密信息,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机密信息。(三)工作人员对涉密的信息、数据、文件和资料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使用和销毁,不得使用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移动存储设备进行保存,个人不得保存秘密的信息、数据、文件和资料。(四)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需要公开报道或在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承办人应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上传互联网。第七条各科室、各单位负责本科室、本单位的日常保密工作,对违反保密规定和发生泄密事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