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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杭区水域空间开放共享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提升河湖空间公共服务水平,改善部分水域周边无序管理的现状,探索形成具有我区特色的水域空间开放共享格局,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印发的坚持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强力推进三个“一号工程的意见文件精神,现就余杭区水域空间开放共享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水域定义水域是指全区河道、湖泊、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二、基本原则(一)合理利用水域空间具备丰富的水资源经济属性,通过开放共享充分发挥水域的安全、生态、经济、惠民等融合功能。在不影响水域、水工程正常功能发挥的基础上,鼓励全区水域按照自身特点适度合理发展滨水产业。(二)规范经营用好丰富
2、的江、湖、河、溪等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开发露营经济、水上娱乐、垂钓休闲、渔业养殖等产业,明确经营主体,规范经营行为。对滨水新产业等新业态实行水利包容审慎监管。涉及相关部门需审批同意的,应予以报批。不得实施法律规定地禁止性行为。(三)受益共享水域开放秉承受益共享原则。由属地镇街负责,划定辖区内开放共享水域范围,实现全民共享。对提供涉水活动项目的经营主体予以监管。强化野生水域、未开发水域的巡查管理,有序引导游客前往开放水域亲水。三、开放共享办法(一)经营主体1.对水库、山塘等土地产权属于集体所有的水域空间,在不违反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由村属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或委托具
3、备经营条件的项目经营者开展承包经营。2.对河道、溪流等除特定情形外属国家所有的水域空间,水域所在地的属地镇街,可以自行组织或授权村集体进行开发利用,提供滨水产业或服务,但不得进行圈禁封闭。特殊情形指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或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已划归农民集体且现仍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情形。(二)经营范围经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渔业养殖、休闲垂钓、戏水、游泳、水上运动、露营等。(三)办理流程国家所有的水域空间,可自行组织或授权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开发;集体经济所有的水域空间,需经村民代表大会
4、同意,向属地镇街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具体办理流程为:1 .划定范围。由属地镇街根据辖区内水域特性,以确保安全为底线,结合亲水的便利程度,划定共享水域的开放范围,明确经营范围、类型。2 .村社申请。由水域所在地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向属地镇街申请水域开发和经营项目。申请时应提供项目方案,明确各相关事项,如自行经营或承包经营,经营项目类型,是否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安全主体和安全措施等。3 .区级备案。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经营项目,经镇街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区林水局备案。区林水局重点针对经营项目是否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是否占用水域、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制定等进行核查。4
5、 .开发经营。经同意授权开放的水域,由经营主体办理相关证照后开展经营。经营过程中接受区级部门、属地镇街监管。(四)开放要求1 .建立安全责任制。项目经营者须制定承载量控制、游客预约、投诉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类管理制度,并对员工开展培训;将各项制度、投诉电话、救助电话等进行公布。在易发生危险事件区域设置提醒游客防范风险的标识标牌,投放医疗紧急救助设备,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必备防溺水救生器具;以露天游泳、戏水作为项目经营的须配备救生人员。2 .健全配套设施。项目经营应充分考虑游客的出行便利需求,设置卫生间、停车位等必备配套设施,如无条件配备的,须利用标识标牌指示卫生间、停车场位置及前往路径
6、,并要求车辆有序停放,留出防汛通道及各类应急抢险车道。3 .环境卫生保障。项目经营者应做好开放水域的环境卫生保障工作,安排专人做好卫生保洁。每日开放时间结束后,项目经营者须及时清理开放范围内污染物,特别是烧烤、餐饮产生的垃圾。严禁出现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四、其他1 .未纳入开放共享的水域,镇街应组织加强巡查管护,特别是节假日期间,及时劝离在野生水域、未开放水域游玩的人员,经常性出现自发性游玩活动的水域应设立警示标牌,引导市民开放共享水域空间。2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应加强巡查,严禁出现经营活动非法占用水域、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3 .项目经营者须与村社、镇街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接受镇街统一管理,为项目经营者提供预警预报等信息。如遇台风、强降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不适宜水域空间开放的情况,项目经营者应响应国家或地方应急处置工作,遇情况危急时,暂停经营活动。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