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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川建村镇
2、发(2019)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宅基地不得买卖。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第
3、二章布局和用地标准第六条县、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新增农村建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村建房建设用地计划应结合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和规模,重点用于全县中心村和新农村建设农民适度集中居住区,进一步控制农村建房无序扩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或镇国土空间规划;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建设住房应当科学选址。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严格控制
4、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已在该区域内建成农房的,应按有关规定逐步搬迁。位于中心城区主干道、次干道临街地段申请改、扩建及新建的,其建筑设计方案需经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专家委会审查合格后,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备案。建筑风貌按县城风貌或阿坝州脱贫攻坚农房设计图集规划指导要求执行。申请人在房屋动工前自行缴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签署承诺修建时自行将管网接入市政管网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公路两侧建房用地选址的管理:一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把握原则,确需建房,需经相关路政管理部门出具选址
5、意见后(附件3),方可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二是县域内其余公路沿线农房建设用地选址,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控制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镇道不少于5米;村、组道不少于3米。第八条农村住房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平屋顶房屋总高度不超过12米;坡屋顶房屋高度不超过13米。第九条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多种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户有所居。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搬迁退出宅基地、集中上楼居住。笫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
6、地,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在校生、服刑人员、因征因灾购买养老保险户口转出且没有其它住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计入共同生活的户的用地人数;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指标为住房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每人不超过2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使用耕地的,住房用地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扩建的住房和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乡村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占用农用
7、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职责有序开展工作。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各镇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组织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新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并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
8、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镇建立镇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并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之规定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宅基地涉及传统村落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查。县公安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对其办理(预)分户等相关手续。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宅基地涉及林地、
9、草地、自然保护地等情况进行审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宅基地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联合巡查和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汶川县公路分局负责对宅基地涉及国省干道沿线情况进行审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宅基地涉及县、镇公路沿线的况进行审查。县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对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范围是否符文物保护发展要求等进行审查。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宅基地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审查。汶川县民政、水务、防震减灾、经信(电力)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宅基地申请和住房建设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依法落实“一户一宅”、户有所居政策。认
10、真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拟定年度的农房建设用地计划,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及时上报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备案。指导各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盘活利用。积极引导和鼓励村民结合集镇建设、村寨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治理工作,切实改进农村建房模式,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自治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负责指导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手续,审核符合申请
11、资格的人数、符合申请的面积标准;拟用宅基地的选址安全;负责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监管、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及时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五条宅基地分配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第十六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以镇自然资源(或者是国土、乡村振兴)办(或者是站、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建管站等有关站、所和股室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联审联办工作小组,设立对应办公室,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在受理场所公示宅基地申请审批办事指南,明确申请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和所
12、需材料等内容,有序推进工作。第十七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新建、改(扩)建住宅用地。(一)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二)原住房破旧危险、宅基地面积偏小等不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三)因子女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四)外来人员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没有宅基地的。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情况,按照村规民约或当地风俗习惯,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五)其它符合法律法规申请条件的。(具体说明)第十八条集体经组织成员有
13、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新建、改(扩)建住宅用地。(一)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乱占、滥用土地的;(二)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三)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四)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存在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用土地等各类违法用地行为未作出处理的;(五)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如丈夫与妻子之间,独生子女与父母之间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地的);(六)土地权属不清的;(七)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八)现有土地资源无法满足分配需求的;(九)其它不符
14、合法律法规申请条件的。(具体说明)第十八条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改建、扩建)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及以上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镇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T),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二)户口簿等户籍证明资料;(三)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平面图或者施工图(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15、附件3);第十九条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新建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及以上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4)。(一)户口薄等户籍证明资料;(二)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图、平面图或者施工图;(三)农村宅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如有相邻权利人须无争议承诺书;(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五)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六)对占用农用地类的,提供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拟
16、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相关审批手续;占用林(草)地的,应取得林(草)地使用手续。第二十条涉及到征求公安、林草、住建、综合执法、电、水务、交通、文旅、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各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o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附件1-1);(二)宅基地申请应当依法经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讨论,讨论通过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
17、。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做好资料留存(附件1-2);(三)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应当组织开展审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是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二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三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条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拟用地块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3.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等
18、要求,拟建房层数、建筑高度、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等。拟用地块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行业管理的,应当及时征求相关机构的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到场”)(附件3);(五)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批准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镇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将审批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六)经批准的宅基地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本集体范围内及时张榜公示审批结果(公示时间5日);第二十三
19、条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房。第四章住宅建设第二十四条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管。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在批准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建房基底面
20、积与宅基地面积比例适当,预留空间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等均应控制在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第二十七条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二到场”);第二十八条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形式和埋置深度。第二十九条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
21、上、跨度6米及以上农村住房建设。有其中之一的,就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并向属地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第三十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之规定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2、。第三十一条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验收,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三到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一)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附件6)。(二)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农
23、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镇人民政府存档。第三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宅基地申请审批资料。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应当拆旧的,在通过镇人民政府验收后90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由村级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三十四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依法申请提交不动产登记材料进行查验,对符合法定形式申请
24、资料予以确认受理登记,并按程序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第三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档案及电子档案数据库,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及电子档案数据库。第五章出租、转让、退出与收回.第三十六条宅基地及其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租赁期限、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内容。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应当将宅基地出租情况向宅基地所有权人报备。禁止借出租名义买卖宅基地。第三十七条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互换,也可以转让或赠与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2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一并处分。转让人、赠与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互换、转让、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且没有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鼓励通过自愿有偿方式退出多占的宅基地。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一)为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该处土地的。收回农户宅基地的,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或再行分配宅基地。
26、(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或通过集中安置实现户有所居,原宅基地依法应当收回的;(三)农户消亡且无人继承宅基地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四)被继承的住宅坍塌、依法拆除或者经鉴定为D级危房,继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中,对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五)宅基地批准后两年未开工建设的,但因特殊情况经作出批准的镇人民政府同意延期使用的除外;(六)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七)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退出、收回宅基地的,应当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退出、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
27、建设用地需求;富余的土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垦或用于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发展乡村产业等;涉及转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第四十一条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对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宅基地建造的住宅或购买的农户住宅依法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按照“省指导、县主导、镇主责、村主体”的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机制,实行全程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处置涉及用地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宅基地所有权人职责,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宅基地,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
28、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发现本辖区内用地建房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进行制止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加强宅基地申请审批及后续管理,可设立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在用地选址、用地审批的同时,组织开展巡查监管并建立动态巡查监管台账。及时发现所辖范围内的农民建房违法占地的苗头并及时予以制止,从源头上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建乙、批东建西、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违规占地后,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部分,并恢复土地原状。限期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
29、织成员建房的审批、建设、竣工情况进行抽查、指导、监督并及时反馈镇人民政府。确保农房建设依法有序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农村用地建房执法工作。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行使执法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各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时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断层”“断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县科学技术和业畜牧局。附件:1
30、.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1-L农村住房建房申请书l-2.公不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人:现住址:镇村组号申请日期:年月日汶川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监制填表说明一、凡符合汶川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建设条件的建设活动均须填写本表。二、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划、村庄规划或镇国土空间规划;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
31、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建房。三、建房用地面积是指全部建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占地面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申请建房,应当持建房申请表、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集体经组织成员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五、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取得审批文件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仍需建房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六、本表一式五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城
32、乡规划委员会)、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执一份。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户主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岁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家庭成贝信息姓名年龄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现宅基地及住房情况宅基地面积ID2建筑面积ITl2权属证书号现宅基地处置情况L保留(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拟申宅基地及建(规划许可)情况宅基地面积2m房基占地面积m地址四至东至:南至: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2 .改扩建3 .异址新建西至:北至:地类L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地(
33、耕地、林地、草地、其它)住房建筑面积m2建筑层数层建筑高度米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2.否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2.否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1.是2.否申请理由申请人:年月日村民小组意见负责人:年月日村体经济组织意见(盖章)负责人:年月日说明: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图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农村住房建房申请书村集体经济组织:我是XX(姓名),是XX镇XX村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联系电话XX,家庭人口XX人,因XX原因,现申请(原址拆旧建新、原址改扩建、新址建设)建房。一、房屋现状:本人现有住房有(或无)房屋土地证书(或其他土地证明材料),房屋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层数XX
34、层,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结构为XX(砖混、框架、木结构、混合、其他)。二、拟建房屋情况:占地面积约XX平方米,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建筑层数XX层,建筑结构型式(砖混、框架、木结构混合、其他),建筑最大跨度XX米。建筑风貌(平屋顶、坡屋顶、平坡屋顶)。三、本人承诺:我保证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施工图要求进行建设,对房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负责,排污符合环保要求,且施工期间不随意占用道路等公共场地,建筑垃圾按规定地点倾倒。特此申请。附:L房屋现状照片(正面照、侧面照、室内照等)2.户籍证明材料申请人签字(手印):年月日XX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对xx(建房申请人)提出的建房申请(原址拆旧建房、新址建房、原址
35、改扩建),于XX年XX月XX日召开的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全体成员对公示有意见的请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报XX村集体经济组织。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o建房申请人:建房地点:建房宅基地面积:建房面积:建筑层数:XX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章)年月日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因(L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2 .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
36、经济组织安排使用。3 .已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无争议。4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承诺人:年月日附件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申请户主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申请理由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宅基地面积11l2房基占地面积m2地址四至经纬度东至:南至:性质:1.原址翻建(附原房屋图);2.改扩建(附原房屋图);3.异址新建西:北至:地类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住房建筑面积2ITl建筑层数及高度层米外观风貌县自然费源局意见(盖章)负责人:年月日其部门意见(盖章)负责人:年月日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审查意见(盖章)负责人:年月
37、日镇政府审核批准意见(盖章)负贲人:年月日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现场踏勘人员:年月日制图人:年月日备注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遵守事项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杳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38、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发证机关日期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填发机关(章):年月日户主姓名批准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房基占地平方米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用途土地坐落(详见附图)四至东南西北批准书有效期自年月至年月备注;农宅字号*宅字号户主姓名批准用地面积平方米房基占地面积平方米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用途土地坐落四至东南西北批准书有效期自年月至年月备注附图:农宅字号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备注图中需载明
39、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填写说明: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执行;79位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T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申请户主身份证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批准宅基地面积2m实用宅基地面积2m批准房基占地面积m2实际房基
40、占地面积ID2批建层数/高度层/米竣工层数/高度层/米总建筑面积m2其中:房屋建筑面积2m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2m住房造价万元结构类型外立面颜色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L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2.否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经办人:住房竣工验收内容验收项目验收情况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3.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5.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承揽人(姓名/单位/职务)签字(或盖章):年月曰第三服务方签字(或盖章)年月曰专业技术人员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农户意见镇有关站(办、所)意见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意见:自然资源站(办、所)意见:建管站(办、所)意见:(盖章)经办人:年月日经办人:(盖章)年月日经办人:(盖章)年月日镇政府验收意见负责人:(盖章)年月日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