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城镇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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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庙城镇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不当等情形,依法向该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申诉或检举行为。本制度所称情况通报,是指各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不当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

2、通报的活动。第三条为配合本制度执行,我镇建立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立卷归档备查制度,对投诉举报情况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司法所为本机关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及情况通报等工作。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方式,向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一)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二)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三)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不及时,存在逾期未查未决案件的;(四)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政

3、执法机关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移送的;(五)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出示无效证件的;(六)认为实施行政执法的人员少于法定人数的;(七)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未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的;(八)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态度蛮横、故意推诿、拖延或刁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第五条投诉举报人对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事项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能够明确行政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二)有具体投诉举报的事项、理由。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法

4、定职责范围的;(二)无法明确投诉举报对象的;(三)无具体投诉举报事项、理由的;(四)同一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六)投诉举报事项已由上级机关受理的;(七)投诉举报事项已由信访或者监察部门受理的;(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七条投诉举报材料接收机关应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职责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该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联系方式。第八条投诉举报材料接收后,本机关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5、)来源或投诉举报形式;(二)材料接收、受理、结案等时间节点;(三)投诉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匿名投诉举报除外;(四)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六)处理结果;(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第九条对受理的投诉举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调查核实并处理完毕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需要投诉举报人补充提交材料的,补充提交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处理期限。笫十条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受理机关,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收到转办函后,接收转办材料的机关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期限作出处理。第十一条执法监督机

6、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回避。第十二条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时,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不得拒绝、隐瞒、阻碍调查。第十三条执法监督机构认为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需要停止的,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责令停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十四条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

7、审批,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投诉举报事项答复形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应及时整理归档。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第十五条经核查,行政执法机构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法职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干扰阻碍投诉举报工作、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经核查,行政执法人员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文明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干扰阻碍投诉举报工作、

8、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岗内培训、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投诉举报人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执法监督机构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存在违法、不当、不作为或乱作为等情形的,应当根据案情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按期整改。被投诉举报部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应根据要求进行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执法监督机构。第十九条对于通过以下途径发现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执法监督机构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一)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发现的违法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司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三)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日常评查、集中评查发现的问题;(四)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的问题;(五)经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等问题;(六)对于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或不当等问题,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七)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庙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制度与各行业领域规定不一致的,可直接按照行业领域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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