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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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历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I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分类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1.6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2. 1领导机构2.2 办事机构2.3 工作机构2.4 基层机构2.5 专家组3运行机制2.6 监测预测2.7 预警2.8 信息报告2.9 应急处置3. 5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3.6恢复与重建4应急保障4.1队伍保障4.2通信保障4. 3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4.4医疗卫生保障4. 5交通运输保障4. 6物资及生活保障4.7治安保障4. 8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5. 9气象水文服务保障6. 10科技支撑保障6.1 财力保障4.12法制保障5监督管理5.1

2、预案演练5.2宣传和培训7. 3监督与检查5.4责任追究6附则8. 1预案管理8.1 发布实施8.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7. 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9. 3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1总则1.I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4)15号)、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济政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 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植物疫情、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饮用水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4、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上述突发事件发生时,在类别上易出现相互交叉关联现象,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n级(较大)和IV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详见附件7.1)作为突发事件分级、信息报送和分级响应处置的基本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适用范围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涉及我区有关单

5、位、人员,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或参与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涉及跨街镇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街镇处置能力,需区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外,对我区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适用本预案。1.5工作原则(1)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动突发事件应对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坚持预

6、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强化忧患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充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有效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发挥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骨干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6)科技支撑,提升能力。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运用监测、预测、预

7、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先进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教育引导公众增强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综合能力。(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回应社会关切。1.6应急预案体系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街镇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1.6.1政府及其部门(包括街镇)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街镇应急预案等。(1)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规范和指导全区应对突发事

8、件工作,由区政府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各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详见附#7.2)o(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拟订,报本级政府按程序印发实施。(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4)街镇应急预案包括各街道

9、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上述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镇分别制定,并按级别分别备案。相邻(近)的街镇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6.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需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市驻区单位和区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向各街镇、区政府备案,并抄送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1.6.3各类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审批、备案、发布等,

10、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其构成种类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补充完善。2组织体系1.1 1领导机构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委专职副书记和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区人武部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区应急委主要职责:对全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指导编制、修订、发布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决定和部署全区应急工作重

11、大事项;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相邻地区以及中央、省、市驻区单位和驻区部队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应对能力时,按程序请求市、省、国家和部队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派出专门工作组,指导各街镇处置突发事件;总结分析全区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1.2 办事机构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是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服务监督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

12、用。区政府应急办主要职责:承担区政府值班工作,办理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区政府领导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办理区应急委、区政府应急管理决定事项,督促落实领导有关批示、指示精神,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专项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我区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建议;组织编制修订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各街镇、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管理体系、应急平台建设;负责区政府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指导区级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协助区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

13、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协调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做好全区年度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和预测分析;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运转,完成区应急委和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区政府办公室设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公安分局、区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设备用应急指挥中心。1.3 工作机构2.3.1区应急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设立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协助区领导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单位)主

14、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发生突发事件未明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分管副区长牵头,相关主管部门(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部门(单位)不明确的,由区应急委指定。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应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贯彻落实区应急委和上级相关机构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报请区应急委协调驻区部队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对敏感性、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分析,及时组织专

15、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等;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区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街镇先期处置一般突发事件;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2.3.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负责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和评估;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

16、件应急处置;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研判信息,按规定实施信息报告;组织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本类突发事件专家组日常管理;协助街镇处置一般突发事件。2.3.3区政府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规定和各自职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多发易发事件、主要风险等进行评估,有针对性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若发生暂无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在事发地街镇实施先期处置的同时,根据工作分工,由区分管领导、协调区领导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

17、组成临时应急指挥部,参照市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内容相近的区专项应急预案,并依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协调处置等工作。2.4基层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建立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其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其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专家组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各街镇要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

18、等工作;指导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有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2.5专家组区应急委、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分别聘请有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及处置突发事件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建立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对专家组的管理服务工作。专家组主要职责: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研究、评估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等,

19、向区应急委、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跟踪国内外应急管理方面最新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本区应急管理体系、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3运行机制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原则,我区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各级各部门加强协调,整合相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详见附件7.3o3.1监测预测3.L1预防各街镇、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本地区、

20、本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化解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3.1.2监测各街镇、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突发事件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形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及时监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3.1.3预测各街镇、区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

21、对于外地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2预警3.2.1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由低至高分为四级(一般)、三级(较重)、二级(严重)、一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明确。3.2.2预警发布各街镇、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突发事件监测预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区政府应急办

22、,并按规定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通报驻区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互联网、微博、微信、防空警报、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3.2.3预警响应预警发布后,各街镇、区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

23、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3.23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三级、四级预警发布后,各街镇、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4)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加强管理;(5)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

24、突发事件危害的警示信息,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6)检查督导重点防控部位采取安全措施、应对准备等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7)视情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2.3.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一级、二级预警发布后,各街镇、区有关部门(单位)除采取3.2.3.1规定的措施外,还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造成危害,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

25、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3)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加强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5)及时向社会发布应采取的特定措施或避免、减轻危害的建议;(6)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 .2.3.3对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各街镇、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予以妥善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4 .

26、2.4预警变更及解除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内容。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3.3信息报告信息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各街镇应当在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立

27、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报至区政府的时间须在事发后1小时之内(力争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较大和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须在L5小时以内逐级报至区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紧急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报告,后再书面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被越过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时间、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节假日及防火、防汛期等特殊敏感时期应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

28、的各级各有关领导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情况信息,及时接听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OIO一)、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531)和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531)、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531802379、802380),并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信息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级判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区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要及

29、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报告,并通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实施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区政府应急办应将接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迅速将领导批示或指示传达给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镇,并跟踪落实情况。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区外办、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商务局)、区台办等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办理。3. 4应急处置3.4. 1先期处置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

30、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街镇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或者主体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迅速派出有关负责人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镇、区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将有关情况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事发地街镇除做好应由本级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外,还应依法有效做好应由区政府组织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已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时,接到报告的各级各有关部门

31、(单位)负责人应按照相关预案、各自职责以及有关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针对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突发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启动现场处置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排爆、

32、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外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协调对口上级部门配合我市驻外派出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3.4.2分级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区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根据区政府领导指示或根据事发地街镇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等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区应急委审议确定。(1)一般突发事件(IV级响应):由事发地街镇为主进行先期处置并启动应急响应,当超过街镇处置能力时,根据街镇的请求或实际情况,报请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33、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街镇、区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区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区级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2)较大突发事件(11I级响应):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镇以及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3)重大突发事件(II级响应):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镇以及区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响应):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

34、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3. 4.3指挥与协调(1)一般突发事件(IV级):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区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2)较大突发事件(In级):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区政府主要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

35、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先期指挥协调处置。(3)重大突发事件(II级):区政府主要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区应急指挥中心先期指挥协调处置。(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先期指挥协调处置。涉及我区2个(含)以上街镇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的,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处置。3.4.4应急处置措施3.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镇、区有关部门(单位)视

36、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3)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4)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

37、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6)按程序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7)视情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8)向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9)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10)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治安;(11)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12)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13)采取防止次生、

38、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3.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事发地街镇、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施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3)对特定区域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依法予以控制;(4)依法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39、5)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单位加强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加强安全保护;(6)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3.4.5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由街镇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1)综合协调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0、职能,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和编写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等,做好有关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以及信息调度、汇总、上报,并与国家、省、市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开展协调联络工作。(2)应急处置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市政局、事发地街镇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按照预案和职责,组织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计局牵头,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畜牧兽医局、事发地街镇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

41、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实施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4)治安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街镇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维持秩序,查验死亡人员身份等。(5)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有关部门(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街镇、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并与现场媒体记者对接,做好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引导以及公

42、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街镇牵头,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交通运输局、区经信局(商务局)、区人防工程服务中心、区市政局、区地震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紧急疏散、安置,有关人员生活必需品的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制订、报批、监督实施等。(8)物资经费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镇牵头,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委、区物价局、区粮食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审计;保障应急救援队伍食宿和应急物资安全;调拨

43、、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启用本区粮油、蔬菜、食盐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街镇牵头,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安抚伤亡人员家属等工作。(10)通信气象水文保障组:区经信局、区人防工程服务中心和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管理、警报播放服务保障工作;历城广播电视台密切跟踪市气象局发布的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报信息;区水务局会同区市政局协调上级部门负责做好河流、水库的水文监测

44、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1)涉外涉港澳台侨工作组:由区外办、区台办、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商务局)、区旅游发展中心、区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协调配合对口上级部门,负责对接港澳台侨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有关事宜。(12)特种应急组:由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金融办、区卫计局、事发地街镇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13)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3.4.6扩大响应如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区控制能

45、力,或突发事件已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市或省有关方面请求支援。1.4 .7应急联动事发地街镇、区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市驻区单位及区属企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驻区部队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1.5 .8社会动员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

46、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1.6 .9区域合作注重与毗邻县(市)区政府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各街镇及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1.7 .10应急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区政府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3. 5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各街镇、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

47、后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以及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事发地街镇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经信局(商务局)、区外办等部门机构协同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并指导新闻媒体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规定。4. 6恢

48、复与重建5. 6.1善后处置(1)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街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2)事发地街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3)事发地街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街镇负责安排,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3.6.2社会救助(1)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街镇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2)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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