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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7月16日阜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产业环境第四章政务环境第五章法治环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
2、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常态化对标学习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推动
3、建立统一的市场服务体系。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第七条设立阜阳企业家日,共同营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氛围。第二章市场环境第八条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全面实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税务办理、社保缴存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采集、一套材料、一档管理、一日办结。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推进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
4、确认工作。第九条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依照国家规定推进一业一证一码审批模式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市场主体需要单项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提供。第十条除按照国家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外,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承诺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信用记录。第十一
5、条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优化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流程,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不得设定与业务能力无关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不合理条件,不得违规设置各类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者担保机构。第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在城镇规划建设
6、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照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当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对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绿化、涉路施工等许可事项,实行在线办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设立
7、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者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第十四条推行企业注销便利化,市场主体通过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第十五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开展对外投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8、得干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比、认证的监督检查。第三章产业环境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构建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向集群化、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群的整体培育,支持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发展水平,鼓励产业做大做强。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字产业发展,加强新
9、型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支持数字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产业数字化。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实施专业化、生态化、精准化招商,推进产业链招商、基金群招商、商协会招商、应用场景招商。全面推介本市营商环境、投资政策和投资信息,提供产业用地供应、产业链合作对接、人才创新合作等方面的资讯,提供符合市场主体需求的项目、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订
10、单式培养、套餐制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保障人力资源的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需状况,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措施,健全人才需求发布机制,推动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并在医疗、社保、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引进、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培育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产业发展相衔接。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
11、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和管理创新,建立研发投入增长机制。支持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机构、研发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关键领域技术创新供给能力。鼓励支持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转移、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大型企业科技设施、科研数据、技术验证环境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构建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第二十二条鼓励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投入,促进高价值专利发明。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运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创新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金融支持。支持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加强知识产权高质量
12、创造,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力度。第二十三条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缩减对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响应时间,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降低市场主体综合融资成本。依托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能力,拓展新型政银担业务,实施担保优惠费率政策。鼓励支持市场主体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实施直接融资财政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资项目落地保障制度,完善投资项目要素保障会商机制,常态化优化营商环境措施,
13、强化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投资项目审批、招工协调、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为投资项目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第四章政务环境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各领域政务应用系统的集约建设、互通联动、协同联动,充分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利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有关部门
14、应当对纸质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更新、注销,推广电子证照在工程建设、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政务服务体系应当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行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全市同一办理标准、线上线下同一服务标准。政务服务事项(包括垂直管理部门事项)以及关联的公用事业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税费减免等依申请办理的事项,除对场地、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外,应当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有关单位应当赋予派驻人员充分的行政审批权限
15、,实现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第二十八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代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运用评价机制,通过好差评反馈、过错整改、复核监督等方式对政务服务部门提供的政务服务进行评价,提升市场主体满意率。第二十九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一网通办。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推动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对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纸质证照;对已在平台提交规范化电子材
16、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纸质材料;对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开办、企业准营、员工录用、涉企不动产登记等高频事项,推行集成化办理,实现一件事一次办。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开发园区依法赋权工作,结合实际编制开发园区赋权清单,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将经济管理等权限赋予开发园区实施。各类开发园区应当整合政务服务资源,组建帮办代办专职队伍,为企业投资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无偿帮办代办服务。第三十一条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风险程度等,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及申报材料清单。优化工程建设项
17、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根据施工图审查改革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同意后,实行免审承诺制。对已经作出施工图免审承诺的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无需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有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有关部门应当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对带方案挂牌出让地块和有意向单位的工业用地,探索推动项目建设条件核实与交通、环境、安全等评估评价工作并行开展,同步落实
18、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推进“拿地即开工”。第三十二条深化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相关单位在项目后续报建或者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第三十三条执行统一的测绘测量技术标准和成果形式,分阶段整合规划、土地、房产、绿化、人防、消防等测绘测量事项,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避免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测量。第三十四条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会同有
19、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实现统一收件、内部流转、联合审批、限时办结、自动出件。第三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房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持续深化不动产登记、交易、办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实现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线上线下联动过户。实现一般登记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解封登记即时办结。严格落实对小微企业和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海关、商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化通关流程,完善企业申报模式,优化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探索实施出境竹木草制品远程检疫监管新模式,逐步扩大到出口电子产品、工业品(纺织服装)、植物产品、食品等行业。第三十七条税务部门应
20、当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优惠。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海关等部门可以依法共享企业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企业只需填报一次年度报告,无需再向多个部门重复报送。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惠企政策直达机制,按照谁制定、谁落实的原则,依托皖企通等平台,及时发布解读各类惠企政策,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政策动态管理、服务精确推送、政策及时兑现、数据辅助决策等。建立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免申即享清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第五章法治环境第四十条市
21、、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依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第四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第四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第四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裁量基准制
22、定和管理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及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四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务协调、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信用修复、职工安置、融资支持和风险防范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
23、犯罪处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尽量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影响。第四十六条建立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媒体记者、行业协会商会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第四十七条建立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平台等,对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第四十八条对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同级政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四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