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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发(2023)5号)各市及直管县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各市财政局,各省属医院: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9月28日安徽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推动我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
2、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推动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卷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指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共同设立,根据区域医疗卫生发展需求,遴选产生的在本区域内具有较强发展潜力和竞争优势的临床专科,其综合水平和服务能力在本区域处于领先地位,能提供特色、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声誉良好。第三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包括省本级和省管市建2个类别,其中省本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以省属三级医院为主,优先考虑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依托医院、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3、和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输出医院;省管市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以市域三级医院为主,综合考虑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依托医院、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和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依托医院,统筹兼顾医共体与城市医疗集团牵头医院,优先支持市域内诊疗资源相对较弱、群众急需、异地就医比例较高的病种和专科。第四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遴选、定期考评的机制。第二章申报与遴选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启动年度项目申报、遴选工作。原则上按照安徽省“十四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推进计划设置的项目数量开展遴选,并根据省级财政年度资金预算情况动态调整
4、。第六条申报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二)参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三级医院,具有满足申报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三)医院管理水平较高,对专科建设有具体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四)专科整体实力强,具有较强的疑难危重诊疗能力,或者具有为其他专科提供支撑服务的能力;具有独立开展与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能力;(五)申报专科所在科室近两年无二级以上医疗责任事故以及生物安全事故;(六)申报周期内已获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含在建)及省级临床临床重
5、点专科项目在建设周期内的,原则上不参与新一轮省级专科建设项目的申报。(七)申报省本级和省管市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需分别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省本级专科建设项目(I)申报专科应为省属医院优先发展专科;(2)专科在省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省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在省级行业学协会(省医学会、省医师协会、省医院管理协会、省护理学会等)担任副主任委员以上,或在省级质控中心任职,或牵头制定省级诊疗规范、指南、标准等。对于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特别是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考虑;(3)有较为固定的科学研究方向,专科成员及科研合作核心人员,近3年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达到3个以上
6、或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个。2 .省管市建专科建设项目(1)申报专科应为市级重点专科或特色鲜明的优势专科;(2)专科在市域内具有一定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市级以上行业学协会(省、市医学会,省、市医师协会,省、市护理学会等)担任副主任委员以上,或在省(市)级质控中心任职,或牵头(参与)制定省级诊疗规范、指南、标准等。对于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特别是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考虑;(3)近三年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达到3个以上或省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个。第七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使用项目遴选指标体系,采用数据分析和声誉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遴选。遴选指标体系由省卫生健康委参照国家临床重点
7、专科遴选指标体系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依托医院综合实力、专科基本条件、医疗技术队伍、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医疗质量状况、科研与教学、专科辐射能力等部分,并以专科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进行评价。第八条申报医院结合遴选指标认真填写安徽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申报书中需明确学科年度建设内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一基础条件、技术能力、设备设施、人员不得用于不同专业重复申报。申报书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第九条医院申报的项目及项目预算应当经过医院医疗、财务、设备等部门审核,并符合有关财务、预算、资产、设备等管理规定。第十条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
8、门负责省管市建项目申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对申报医院进行初评,并将拟推荐的医院和专科建设项目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联合市级财政部门,择优向省卫生健康委推荐。省属三级医院拟推荐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经单位初评后直接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第十一条省卫生健康委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进行形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依据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遴选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依据专家评估结果,综合考虑申报医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落实情况、医疗资源布局和各专科建设需求等情况,按照鼓励先进、兼顾公平的原则,联合省财政厅共同下文确定公布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名单。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十三
9、条省、市卫生健康委作为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省本级和省管市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验收,定期预警和通报项目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第十四条获得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获批建设项目的专业科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工作,确定专科建设规划和主攻方向,指导科室制定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评估和分析,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情况等。各项目科室成立执行小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实施,参与项目建设效果评估与分析。第
10、十五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项目单位要与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投入和运行管理相关支持政策,落实项目计划和资金执行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因合理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验收,最多延长1年。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原则上不作调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内容变更:(一)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部分无法执行的;(二)国家或省级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项目设计必须作相应修改的;(三)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更科学、先进的设计,并
11、符合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要求的。出现上述情况但项目执行时间过半,或者经费使用过半的,不得再进行项目内容变更。第十七条申请项目内容变更的单位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管市级专科建设项目同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申请材料至少应当包括项目变更原因、原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变更后项目建设方案、计划任务合同书及绩效目标表等。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其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其中省管市建专科建设项目,由各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审核结果,形成初审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审核结果及市级初审意见,结合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整体要求作出最终审核决定。第十九条经审
12、核同意变更的项目单位,按照专家审核意见对项目计划、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将最终项目建设方案、计划任务合同书及绩效目标表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调整预算。第二十条省级专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正式发表的论文、论著等作品须注有“安徽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经费资助”字样;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产生的临床技术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所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单位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第四章考核与验收第二十一条各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项目进展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绩效目
13、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等。第二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部门对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开展实地抽查,重点考核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其中,省管市建专科建设项目年度考核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中,对于项目执行进度、结果产出与预期目标不一致的,应当责令项目单位提交说明,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重点评估项目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
14、使用情况等,并在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并提出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后,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核,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和验收结论等。第二十六条省管市级专科建设项目由各市卫生健康委验收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各市提交的验收报告,组织对省管市级专科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复核。省本级专科建设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直接验收,验收结果全省通报。第二十七条验收合格的项目认定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并挂牌.,验收不合格的
15、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不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自评报告或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取消该项目单位下一年度省级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资格。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八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省本级专科建设项目经费由省级财政给予支持,原则上省级财政按获批项目预算总经费的50%比例给予支持,一个专科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400万,实行分年度拨付。各市参照省级模式,对于省管市建专科建设项目给予专项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医院要强化专科建设支持,按照专科建设资金需求,配套补齐建设资金。第二十九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经费拨付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对完成年度绩效目
16、标的项目单位,按有关程序及时拨付下一年度建设支持资金;因未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导致下一年度项目资金扣减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有资金补齐;因项目单位自身因素导致不再具备实施项目开展条件的,将中止项目执行并收回剩余资金;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任务失败的,收回全部资金。第三十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购置支出、人才队伍建设支出、适宜技术推广培训支出、核心技术研发支出,其中用于人才培养和核心技术研发经费不低于40%o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经费使用须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管理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项目单
17、位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承担主要责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针对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定期开展自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第三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四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考核评估,建立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和退出机制。对在项目申报、评估和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或项目专科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以及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连续两年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取消项目建设资格,进行重新遴选,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取消该单位当年和下一年度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资格,并进行全省通报批评。第三十五条评估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因违反评估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评估专家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市、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2022年(含)之前获批在建的省级临床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按原支持政策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