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嘟噜河湿地保护条例.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762654 上传时间:2023-11-19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7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佳木斯市嘟噜河湿地保护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佳木斯市嘟噜河湿地保护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佳木斯市嘟噜河湿地保护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佳木斯市嘟噜河湿地保护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佳木斯市嘟噜河湿地保护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佳木斯市嘟噜河湿地保护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佳木斯市嘟噜河湿地保护条例.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佳木斯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佳木斯市嘟噜河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佳木斯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H月3日佳木斯市嘟噜河湿地保护条例(2023年8月29日佳木斯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嘟噜河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内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繁殖环境,保障

2、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嘟噜河流域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主要湿地类型为沼泽地、沼泽草地、灌丛沼泽等。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和协同保护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保护东方白鹳等珍稀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领导。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总责。湿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

3、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采取措施加强湿地保护工作,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第五条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湿地的保护、修复与管理有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建立湿地保护协作、信息通报和应急机制。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及时公布调查数据。县水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湿地的保护、修复与管理有关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业资源保护、农村农田基础设

4、施建设中涉及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受理湿地管理部门和嘟噜河湿地管理机构移交的刑事案件。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嘟噜河湿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O梧桐河农场有限公司应当加强经营区内湿地保护。第六条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湿地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及林业和草原等湿地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与鹤岗市人民政府、湿地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及林业和草原等湿地管理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同机制。协同开展湿地保护区域会商、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编制、动态监测、调查评价、联动执法、生态补水、信息共享等活动。第七条嘟噜

5、河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协同开展湿地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协同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对于季节性缺水严重的湿地,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给予补水。第八条嘟噜河湿地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协同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第九条嘟噜河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修复方案,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协同修复,并根据需要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第十条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

6、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湿地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营造鸟类繁殖、栖息环境。第十一条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五)在湿地内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

7、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离鸟类过近,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六)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七)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湿地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第十四条湿地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