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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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农规(2023)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四川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己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0月30日四川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为引导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推进生猪屠宰向生猪养殖主产区转移,保障猪肉产品安全和有效供给,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一、发展现状四川是生猪养殖大省、全国商品猪战略

2、保障基地,2022年出栏生猪6548万头,居全国第一。近年来,全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动作为,狠抓行业治理,持续推进生猪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和转型升级,全面执行官方兽医派驻和非洲猪瘟自检“两项制度,严格落实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不断规范,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整体提升,肉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持续向好,全省生猪屠宰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到2022年底,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855家,较2014年末减少70%,年屠宰能力稳定在8000万头以上。规模化屠宰企业(年屠宰生猪2万头以上)达到247家,占比较2014年末提高20个百分点,规模屠宰企业屠

3、宰量占全省屠宰总量82%o成功创建4个国家级、14个省级标准化示范厂(场)。2022年全省屠宰环节猪肉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合格率达到97.7%o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对肉食品的消费需求转变,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不平衡发展质量不高的问题凸显。一是屠宰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产业集中度低,“点多小散状况仍然突出。目前我省生猪屠宰企业数占全国总量的近五分之一,规模化屠宰企业不到30%,尚有22个县(市、区)的生猪屠宰企业超过10家。二是生产水平不高,小型屠宰场点多且装备落后。目前全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普遍存在屠宰设施设备简陋,生产工艺落后,个别还存在污水处理、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达标等情况。三是屠宰企业精深

4、加工水平不高,品牌化经营意识不强,产品结构单一,仍以热鲜肉和白条肉为主,产品附加值开发能力欠缺,有品牌无名牌,肉品冷链储运配送体系滞后,市场外销能力不强。四是屠宰质量安全风险仍然存在。小型屠宰企业多,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官方兽医配备不足、执法力量薄弱,监管能力有待加强,肉品质量安全保障存在隐患。二、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以及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按照“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省委、省

5、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农业强省的安排部署,大力推进川猪产业现代化发展。以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和推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压减总量、转型升级、分级管理、确保安全工作思路,推动行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标准化、品牌化、冷链化经营,完善屠宰行业监管机制,推进信息化、可视化、智能化全链条监管,提升猪肉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三、发展目标通过规划实施,全省生猪屠宰产业布局更趋合理,结构进一步优化、屠宰产能向养殖主产区集聚,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淘汰取得显著进展,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建设有效推进,规模化、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形

6、成布局科学、竞争有序、监管有力、品质安全的高质量屠宰行业发展格局。到2027年底,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总数减少20%,规模屠宰企业数占比达到50%,规模屠宰企业屠宰量占比超过90%;全面落实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创建部级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厂)不少于10家,省级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厂)不少于35家;猪肉现代加工流通体系初步建立,冷鲜猪肉销售比例达到30%以上,初步形成“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的猪肉供应链;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依法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屠宰环节猪肉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不发生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件。四、规划布局(一)设置原则优化布局,控减总量。屠宰企业设

7、置符合法定设置条件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要求,综合城镇规划、养殖规模、加工能力、消费需求、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规划布局,优化资源配置,防止重复建设。严格标准,转型升级。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工艺流程、卫生质量及环境保护等标准,依法取缔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引导屠宰企业一体化发展和品牌化经营,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安全为本,保护环境。强化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保障能力,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完善污水、粪便等环保处理设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规划建设屠宰企业。(二)设置要求以农业农村部批准备案屠宰企业数量为基数,各县

8、(市、区)只减不增,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在辖区总数不增的情况下统筹考虑。到2027年底,以县为单位,生猪屠宰企业数超过10个(含10个)的,压减到10个以内;生猪屠宰企业数在5T0个且常年出栏生猪少于50万头的,压减到5个以内。从严压减小型屠宰场点,除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确因保供需要外,其他地区不再新增小型屠宰场点,己有的小型屠宰场点应根据交通条件、配送体系等实际情况,在保障市场供给的前提下逐步退出。鼓励发展冷链化定点配送网点,通过配送保障农村乡镇或居民集中居住地的肉品供给。对同一地市范围内年出栏生猪50万头以上的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申办现代化生猪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一体

9、化企业,以及新建设计年屠宰生猪100万头以上的标准化屠宰企业,予以鼓励支持。尚无生猪屠宰企业的县(市、区),确因保供需要,原则上可增设1个屠宰企业。五、主要任务(一)严格把好准入关口。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把好屠宰企业设立准入关口,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新建。各地在办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新建、改建、迁建、扩建项目审核时,要严格执行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新建、改建、迁建、扩建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二)持续压减企业数量。认真贯彻落实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持续开展屠宰企业清理整顿,依法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10、。积极引导小型屠宰场点整合、重组和转型升级改造,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对小型屠宰场点,要“淘汰一批、转型一批、升级一批,改变我省小型屠宰场点“多小散乱差的现状。对不符合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定的,逐步清理撤并。支持小型屠宰点与大型屠宰企业对接,引导小型屠宰点转型开展肉品配送流通服务。(三)大力推行标准化建设。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实施生猪屠宰企业分级管理。鼓励、引导、支持生猪屠宰企业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大力推进以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为主要内容的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生猪屠宰企业应当配备与屠宰能力相

11、适应的专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检验设备。鼓励屠宰企业建设标准化预冷和低温分割加工车间、配套冷库等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加快构建“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的猪肉供应链,逐步提高冷鲜肉在肉类消费中的比重。(四)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生猪屠宰企业的肉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满足检验检疫、质量安全监控等保障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和检验人员。严格遵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从畜禽进厂(场)查验到产品出厂(场)、问题产品召回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12、等。大力推进猪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鼓励无纸化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溯源信息接入全省统一的食品溯源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归集、共享,切实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究。(五)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人员管理权限要足额派驻官方兽医,加强官方兽医教育管理,确保其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屠宰环节信息化、可视化监管能力建设,推动无纸化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构建“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强化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开展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和屠宰

13、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畅通屠宰违法行为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屠宰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推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作为实施“菜篮子工程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地区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本地生猪屠宰企业的具体设置区域、数量分布等,确保如期实现规划要求和目标。各地对己出台的规划或实施方案不符合本规划要求的,要作适当调整和优

14、化。在压减、整合现有生猪屠宰企业过程中,要坚持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二)加强部门协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做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实施、行业管理、监督执法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办理环保手续、开展污染防治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建设标准化屠宰企业的用地保障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肉品市场经营环节监管,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打击销售非法肉品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与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屠滥宰以及阻碍执法检查、暴力

15、抗法等违法行为。(三)加强政策扶持。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生猪屠宰行业提升规模化、标准化、一体化水平,加快推动屠宰企业转型升级。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支持中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撤停并转和转型升级,支持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企业建设,支持屠宰企业品牌打造和冷链销售网点建设,引导屠宰企业工艺改进、肉品品质检验设施设备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在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对符合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屠宰企业建设项目,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代理条例

16、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生猪屠宰企业、肉品经营者肉品质量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筑牢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防线。采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肉品消费知识,开展冷链知识科普教育,提高公众认知度、认可度,培养良好消费习惯。宣传推介生猪屠宰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转型升级典型案例,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七、环境影响分析生猪屠宰活动对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采取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后,可有效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一)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扩建屠宰场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二)不利环境影响分析

17、。生猪屠宰产生的主要污染为屠宰企业建设、改造期间施工污染和从事经营活动期间运营污染。施工污染包括扬尘、施工机械及交通产生的施工噪声、施工废水、施工固体废弃物,属于短期阶段性污染。运营污染是指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污染。上述污染因素会对项目实施地的水质、土壤、空气产生局部影响。(三)消除环境影响措施。本着规划先行原则,市(州)根据行政区域实际编制产业规划或实施方案,细化项目布局和规模,根据“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环境承载能力,优化产业布局及规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影响范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提出对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减缓和控制措施。落实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加强通风、定期清洗地面、消毒除臭,消除大气环境污染。严格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车间采取防渗措施,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降低水环境污染。对宰前检疫不合格生猪、待宰产生的粪污,及宰中产生的三腺等不可食用物质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降低固体废弃物污染。严格执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采取提高屠宰厂区绿化率、使用降噪建材、加强车间密闭性等方法降低噪声污染。本规划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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