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征.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轻微免罚),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本办法所称首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是指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裁量不予行政处罚。本办法所称
2、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无主观过错不罚),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实施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裁量权。第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对适用“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实行清单制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际
3、适时予以调整。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可以补充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二)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三)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四)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五)涉案产品合格或者符合标准;(六)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第八条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危害范围较小;(二)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四)主动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五)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第九条足以证
4、明没有主观过错,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当事人存在不可抗力等违法阻却事由;(二)当事人实施依法令或规则的行为;(三)当事人实施的是紧急避险;(四)当事人对违法行政所涉的法律义务已尽到合理注S义务;(五)当事人提懈证据材料可形成互印证的嚣颔正链;(六)其他可达到足以证明的标准。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一)在卫生健康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二)在卫生健康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三)在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四)其他及时改正的情形。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不合格产品、依法退赔等。违法行为因客观原因不
5、能立即改正到位的,当事人已制定并提交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间表,且正在按计划改正的,可以视为及时改正。第十一条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首次实施卫生健康领域同一种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执法办案记录,未发现当事人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二年内有同一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第十二条下列违法行为,不适用“首违不罚:()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风险的;(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进一步调杳,并主动告知当事人有证明自
6、己主观无过错”的权利。蛰实违法行为适用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按期改正的,执法人员经核查符合本办法的,及时归档材料。当事人未按期改正或出现其他违法情形的,执法人员应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依法查处。第十四条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运用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督促当事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或者执业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第十五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将“首违不罚案件的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
7、保存,方便执法人员查询。第十六条已适用本办法首违不罚的当事人故意隐瞒非初次违法事实,且尚未超过处罚时效的,卫生健康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重新调查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不予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
8、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此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在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中明确提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明确提出了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要求。2023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2023年年底前全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为推进包容审慎执法,规范全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适用不予处罚的要求,推动实现公正执法,起草了安徽省卫生健
9、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o二、起草过程2023年10月中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参考江苏省、浙江省、青海省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初步拟定了办法(征求意见稿)02023年10月底,发文向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内各处室、委属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和建议。三、主要内容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一)正文部分共十八条:一是明确了制定的依据、目的。二是明确了首违不罚适用条件进行定义,及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判定原则。三是明确了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及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明确了首违不罚的办理程序及执法过程中对首违不罚的痕迹化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