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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昆城管联(2023)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市属企业:环卫工作是城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环卫工人作为城乡环境”美容师,担负着清洁城乡、保障环境卫生的重要任务。为切实提高环卫工人待遇,改善一线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持环卫队伍稳定,推动昆明市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
2、记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提升环卫工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全面推进全市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打造“实力、温馨、开放、绿美、幸福、效能春城,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二)基本原则。按照“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规范项目、统一标准、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努力营造公平、合理、有序的环卫行业环境,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卫用工体制机制。(三)发展目标。建立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环卫工人工资动态增长机制,优化环卫行业从业人员结构,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好一线环卫工人工资待遇低、工作
3、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安全风险高、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促进全市环卫行业的转型升级,提高全市环卫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四)适用对象。从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环卫作业项目的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用人关系的环卫工人。纳入环卫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环卫工人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二、稳步提高环卫工人收入水平(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要求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与环卫
4、工人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合同期限、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六)明确个人收入组成。环卫工人收入依法组成,原则上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等构成(不含因劳动用工而产生的管理费、税金、利润等费用),如有关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遵照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设置罚款以及没有法律依据的工资扣减规定,不得以罚代管。(七)确立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提高环卫企业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由政府付费的(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签订劳动合同的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不含工龄工资、加班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确定,签订劳务合同的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参
5、照上述标准执行。非政府付费的,鼓励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市属平台企业管理的环卫工人,在满足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按市级企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八)合理设定岗位津贴。全市从事一线作业环卫合同制工人的岗位津贴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划分区域,一类地区确定为每人每日不低于10元,二类地区确定为每人每日不低于8元。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等条件,结合环卫岗位工种、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的差异进行分档、细化,并建立弹性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提高补贴标准。(九)建立工龄工资制度。各县(市)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环卫职工参加环卫工作的年限分档制定环卫工龄工资标准,工龄工资基数、递
6、增标准及工龄确认标准,稳定一线环卫职工队伍。环卫工龄年限以环卫职工参加环卫工作的时间为起点,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环卫职工可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工作证等足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参加环卫工作的时间。(十)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环卫用人单位要依法合理安排环卫职工工作量和休息时间,足额发放加班工资。(十一)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环卫工人工资水平应在辖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年提高。用人单位应结合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涨幅比例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逐年提高环卫工人工资收入。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相应调
7、整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三、保障环卫工人社保福利待遇(十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的环卫工人,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确定。签订劳务合同的环卫工人,用人单位要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十三)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鼓励各县(市)区和各类环卫企业逐步启动环卫工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工作,缴纳标准按照昆明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确定。(十四)建立激励奖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发放环卫绩效考核奖金,对完成工作突出的工人进行奖励,激励环卫工人提升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环卫工人技能培训,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技能岗位
8、补贴发放标准,明确发放金额。(十五)明确环卫工人慰问标准。为关爱、慰问环卫工人,每年春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环卫工人节等节日每人慰问价值共计不低于1500元,由政府付费的(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用人单位负责发放,非政府付费的,鼓励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四、着力改善环卫工人劳动条件(十六)严格控制劳动时长和强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长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加快环卫设施更新改造,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改善环卫作业环境。按照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昆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等要求,用人单位规范、合理安排环卫工人作业范围、作业强度。在标准
9、工作时间内不得安排环卫工人做不可能完成的工作任务量,从而变相强迫环卫工人加班,增加劳动时长和强度。(十七)保障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该保证环卫工人每周至少休息1日,并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保障环卫工人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十八)持续改善作息条件。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规划布局环卫工人休息场所(环卫驿站),为环卫工人工间休息和车辆停放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与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车场、独立式公厕合建,也可结合城市道路建设、河道整治、园林绿化、公建配套等解决作业休息用房。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新建的,可采取租赁等形式解决作业休息用房。
10、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充分挖掘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超市等社会资源,建立环卫工人爱心休息点,满足环卫工人工作间隙休息和就餐需求。同时,要充分发挥环卫爱心驿站服务功能,配齐就餐的桌椅、热水壶(饮水机)、微波炉(电磁炉)等设施设备。五、逐步改善环卫工人生活条件(十九)努力解决住房问题。市住房保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环卫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予以优先分类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盘活政府闲置公房用于环卫工人居住,采取多种方式,就近就地帮助环卫工人解决集体宿舍、临时宿舍。鼓励规划建设环卫工人公寓,解决外来务工的环卫人员住房问题。(二十
11、)妥善解决子女入学问题。教育部门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六、积极保障环卫工人安全健康(二十一)保障环卫作业安全。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卫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环卫安全作业规范,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重点做好一线环卫职工的安全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广大环卫工人的安全作业意识和能力,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二十二)加强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卫工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环卫工人个人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防尘防毒、防暑降温等职业病防控措施,为环卫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环卫工人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
12、业卫生培训,每年组织环卫工人进行1次健康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环卫工人依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二十三)增强抵御意外风险能力。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为环卫工人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应再适当补充购买意外伤害险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为环卫工人购买意外伤害险或雇主责任险等保障额度不低于60万元/年的商业保险,做到集体参保,应保尽保,增加环卫工人抵抗风险能力。(二十四)完善环卫工人救助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优先保障环卫工人司法救助权利,合理保障环卫职工救助资金需求,将环卫工人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救助保障体系或由当地政府每年核拨一定资金,
13、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捐助,设立环卫工人专项救助资金,用于救助因工伤或患有重病住院治疗的环卫工人。七、持续加强环卫行业监督管理(二十五)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市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规范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由政府付费的(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环卫作业服务项目,采购单位与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的作业服务合同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规定环卫职工的工资、津贴、补助标准、社会保险和有关权益保障条款,将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作为环卫企业市场准入和考核付费的前置条件,对劳动用工不诚信或者未按有关规定落实环卫工人福利待遇的用人单位,扣减运营服务费用情形严重的,启动退出市
14、场机制。通过有效的监管措施,切实维护环卫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十六)健全工资监管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逐步建立环卫工人实名制工资专户监管制度,实行工资款与其他保洁款分账管理。在昆环卫企业均需以项目(标段)为单位开设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并在辖区环卫部门备案,专门用于环卫工人工资发放。(二十七)加大环卫经费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足额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根据环卫作业实际任务量和相应定额标准,足额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环卫作业服务费用。因环卫工人福利待遇政策变动增加的企业支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达到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价。属于环
15、卫企业义务的资金增量由环卫企业保障到位。(二十八)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维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对用人单位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管理,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保障环卫事业健康发展。八、营造环卫事业发展良好环境(二十九)弘扬环卫工人的劳动奉献精神。促进各种荣誉资源向环卫工人倾斜,广泛宣传环卫工人先进典型,激发广大环卫工人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不断提升环卫队伍素质,保持环卫队伍稳定。(三十)营造关爱环卫工人的良好氛围。发动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关心关爱环卫工人活动,切实帮助环卫工人解决实际问题。倡导开展为环卫工人献爱心等公益活动,大力宣传做好环卫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尊重环卫劳动、关心环卫工人的良好社会氛围。(三H一)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总工会2023年8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