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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适应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注册登记水库的降等与报废。第三条(术语定义)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功能萎缩、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变化等原因,将原设计工程等别降低进行运行管理且仍然达到水库规模,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报废是指对功能基本丧失、现有库容达不到水库规模或者病险严重的水库,处置措施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所采取的退出
2、水库管理的处置措施。第四条(单位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水库主管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责任单位。第五条(基本程序)水库降等或者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第六条(资产处置)水库降等或者报废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非国有资产处置由出资人协商解决。第七条(降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可予以降等:(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
3、,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原设计工程等别标准,不具备改建、扩建条件,或者改建、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二)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原设计工程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三)原设计功能大部分已被其他工程替代,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工程等别的;(四)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
4、库原工程等别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七)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第八条(报废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二)现有库容达不到水库规模,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无改建、扩建、恢复需要的;(三)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损毁,无恢复利用价值的;(五)库区渗漏严重,无法发挥效益,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六)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
5、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七)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九条(论证规定)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予以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责任单位根据水库规模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提出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应明确降等或者报废的理由、依据和实施方案。对于无防洪功能或影响范围较小的小型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水库降等或者报废情况复杂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专项论证。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应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合理选择降等或者报废方案,解决好生态保护
6、和修复等相关问题。第十条(申报材料)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完成后,需要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责任单位应当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降等或者报废申请书;(二)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三)降等或者报废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四)报废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分级审批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一)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1)型水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2)型水库和跨省际边
7、界的其他水库,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小(1)型水库由市(地)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在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市或者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部门(单位)管辖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第十二条(审查审批)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和专家组对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8、进行审查,并在自接到降等或者报废申请后三个月内予以批复。专家组可根据需要聘请水利规划、水文水资源、工程地质、水工结构、施工、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等专业的专家参加。专家组职责包括:现场察看;审阅报告和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三条(安全保障)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批复意见,及时组织和实施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的有关工作。水库降等与报废实施前,由原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降等措施)水库降等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一)落实降等实施方案;(二)修订和报批水库降等后调度规程(方案)、应急预案,落实各项运行管理制度;(三)调整水库运行管理机构、人员、管理与保护范围等事项;(四)资
9、料整编和归档;(五)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五条(报废措施)水库报废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一)落实报废实施方案及安全行洪措施;(二)资产以及与水库有关的债权、债务合同、协议的处置;(三)管理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职工安置;(四)水库报废后续安全管理要求;(五)资料整编、归档和移交;(六)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措施。第十六条(处置原则)水库报废实施责任单位应当妥善安置原水库管理人员,库区和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土地的开发利用要优先用于原水库管理人员的安置。第十七条(经费筹措)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所需经费,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责任单位负责筹措。第十八条(验收管理)水库降等或者报废措施完成后,由水库降
10、等或者报废工作实施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和专家按照批复进行验收。降等或者报废水库善后处理不到位,仍对公共安全或者生态环境构成威胁的,或者仍存在矛盾纠纷的,审批机关不得通过验收,并应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九条(信息管理)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经验收后,应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第二十条(违规问责)对应当予以降等和报废的水库不及时实施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降等报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第二十一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水库是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于2003年发布,对于规范和加强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保障水库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O当前,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水库运行环境和功能需求发生了较大变化,遵循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中央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要求,18号令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
12、势新要求和水库管理工作需要。为加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管理,保障水库大坝安全和综合效益发挥,及时对18号令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二、起草过程水利部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组织对18号令进行修订,开展了前期研究和起草工作,征求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咨询会,经充分吸纳和修改完善后,形成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理顺基本概念。修订了水库降等和报废的定义,水库原设计工程等别降低后仍达到水库规模的为降等;达不到水库规模的为报废,退出水库管理。(二)明确了适用对象。由“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调整为“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13、办法注册登记的水库”,管理对象更具体,突出了该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三)明确主管部门职责。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水库降等与报废的监督和审批,共同参与水库降等与报废的论证审查和实施后的验收。取消了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水库降等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的要求。(四)完善管理规定。增加了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机构(单位)书面意见规定,切实保障关系人权益。增加了水库降等报废实施前的管护责任要求,避免出现管理空白。规定了降等或报废水库善后处理不到位,仍对公共安全或者生态环境构成威胁的,或仍存在矛盾纠纷的,不得通过验收,更好地促进生态文明与社会文明进步。(五)面向发展需要。对符合降等条件的水库适当放宽,由应当予以降等改为可予以降等。明确水库降等与报废应考虑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合理选择降等或者报废方案。增加了论证审查部门代表、专家组职责及专家专业要求,各司其职,便于各方表达意见、专家独立审查,发挥综合决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