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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为贯彻落实工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及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加快培育我省制造业单项冠军,我厅对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管理办法(辽工信发(2022)20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11月1日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2、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支持引导制造业企业树立“十年磨一剑”的精神,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深耕细作、创新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助力辽宁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全面振兴新突破,根据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的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单项冠军)的认定、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第三条辽宁省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国际先进,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
3、位居国内行业前列的企业。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辽宁省单项冠军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以下简称“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地区单项冠军的培育、推荐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坚持专业化发展。申报单位长期专注并深耕制造业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截至上年末,从事相关领域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2年及以上。本项所指新产品,是指企业近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第六条市场份额优势明显。申请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5位且省内第一。产品类别原则上对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生产性服务类别原则上
4、按照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中“小类”界定,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第七条经营业绩良好。企业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受此限制。第八条创新能力强。设立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研发投入较高。生产技术和工艺国际先进,产品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领域技术标准。第九条企业管理先进。管理体系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管理创新,精益化管理水平高。第十条人才队伍结构合理。积极引育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高水平创新团队,拥有
5、国家、省人才计划入选者,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载体建设。第十一条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申请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安全生产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第十二条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省产业发展规划,符合辽宁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和“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方向,或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领域。第三章审核材料第十三条申报
6、单位应当提交如下审核材料:(一)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报书;(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最近3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四)细分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五)近三年度研发投入证明材料或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研发投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附注中对研发投入的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认定材料,研发投入明细表及相关合同发票复印件等;(六)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七)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奖励等佐证材料及目录;(八)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标准制定、质量认证、质量品牌荣誉、产品能耗水平佐证材料;(九)“信用中国(辽宁)”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7、;(十)有关企业研发创新和企业经营管理与制度建设、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等详细情况说明材料;(十一)有助于单项冠军评价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长率、产品出口额及占比等指标测算及数据来源说明材料。(十二)参与国家、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等证明材料。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四条辽宁省单项冠军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并下发单项冠军申报通知,明确单项冠军的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和认定程序等内容。第十五条申报企业须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库企业。本着自愿原则,申报企业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申报通知要求,通过
8、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经企业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后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企业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央属和省属企业按属地化原则申报。已经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认定的产品不再申请省级单项冠军。第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依照认定细化指标体系对通过审核的企业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核查。第十七条对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审议后确定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名称、申报产品(生产性服务)名称等
9、。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开发布辽宁省单项冠军认定结果。第五章支持措施第十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获得辽宁省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授予证书和牌匾。第十九条对认定的省级单项冠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在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开展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制造,促进两化融合、技术创新、实施技术改造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第二十条对获得辽宁省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单项冠军,按照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优质企业培育方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地市对获得辽宁省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第二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辽宁省单项冠军
10、培育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总结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成果展示和交流会等方式进行示范推广。第六章跟踪管理第二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获得辽宁省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获得辽宁省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每年应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内容为企业生产经营、专业化发展、研发创新、市场地位等有关情况。第二十三条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了解所在地的辽宁省单项冠军企业发展动态,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辽宁省单项冠军年度发展报告、本地扶持省级单项冠军发展的有关工作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二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辽宁省单项冠军每三年组织一次
11、复核,复核条件和程序参照认定条件和程序执行。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辽宁省单项冠军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四)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五)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六)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因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原因被撤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辽宁省单项冠军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其他政策支持。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专业机构在认定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审、评估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的,取消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二十九条申报企业应如实申报,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工信发(2022)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