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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灌云至洸阳段项目(灌云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做好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灌云至沐阳段项目(灌云段)范围内房屋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征收实施单位属地各镇人民政府二、征收房屋签约奖励期限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三、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参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等规定执行。四、被征收房屋认定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含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及时公布调查认定结果。认定和处理方
2、法如下:(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含翻建、扩建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二)宅基地通过合法取得,已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等规划或用地审批手续的,并在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但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三)宅基地通过合法取得,并符合相关规划,没有依法办理规划或用地批准手续,但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2014年卫星图片(以下简称2014年卫片)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可视同为合法建筑,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四)宅基地为非法取得,且不符合相关规划,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五、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本次房屋征收补偿采用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安置、货币补偿、灌云县城购买商品房等四种方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南岗镇采用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安置,不采取安置房安置;其他镇不采取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1、安排宅基地建房1.l被征收人选择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由南岗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宅基地,实行“统规自建”。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对其住房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依法确定的原宅基地面积超过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积的,应当对超过部分按规定给予补偿。1.2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建房的,应在签订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
4、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时予以明确,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安排宅基地。宅基地的分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3安置地点:南岗镇陡沟村。1.4宅基地选择办法被征收人签订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后,根据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顺序确定选宅基地顺序号,选择宅基地。2、安置区安置2.1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区安置的,实行“征一补一,互找差价:对住宅房屋,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合法房屋等面积部分按安置价进行结算,超出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2.2 被征收人选择进安置区安置方式的,应在签订房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时予以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安排安置房源。2.3 安置
5、房源2.3.1 安置地点:各镇安置点。232安置房户型:以各镇公示为准。各镇在建设安置房时,应配备相应的老年房和特困房,对老年、特困、低收入户等可通过政府“兜底”和租赁等方式进行安置,确保“户有所居”。2.4 安置房选房办法被征收人签订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后,根据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选择安置房。2.5 安置房结算办法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中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套数,预扣购房款。具体安置房价款待安置房交付时,按测绘公司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2.6 安置房产权
6、登记必须是被征收人,安置房登记后上市交易按有关规定执行。3、货币补偿3.1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被征收房屋和宅基地,采用货币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房的价值,一并给予补偿。3.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3.3 被征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择货币补偿,自愿退出宅基地并放弃宅基地资格权的,每户享受20000元补助。4、灌云县城购买商品房4.1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被征收房屋和宅基地,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房的价值,
7、一并给予补偿。4.2 灌云县城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人自愿退出宅基地并放弃宅基地资格权的,每户补助20000元。4.3 被征收人自签约之日起一年内在政府指定的“山前安置区”、“伊云湖畔”购买房屋的,按照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被征收住房评估价格+附属物价格+宅基地评估价格+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给予10%购房奖励;被征收人凭购房合同、交款凭证、契税凭证、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身份证明到属地镇人民政府办理奖励资金兑付手续。4.4被征收人自签约之日起一年内在灌云县城规划区内直接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
8、买商品住房的,按照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被征收住房评估价格+附属物价格+宅基地评估价格+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给予6%购房奖励;被征收人凭购房合同、交款凭证、契税凭证、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身份证明到属地镇人民政府办理奖励资金兑付手续。5、灌云县城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征收补偿金额的部分按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6、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价格,通过协商或者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对室内外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等价值一并评估,并单独说明
9、,对入户调查后又进行装饰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7、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8、被征收房屋用途以产权登记或合法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无产权登记或合法手续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房屋调查、认定、处理的结果为准。对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并在灌云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按合法房屋营业面积(实际营业面积和工商登记面积不一致的,按“就低原贝处理)增加100元11f营业补助。9、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县具体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六、房屋征收补助1、搬迁补助标准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计算。一次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被征收
10、人选择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区安置、灌云县城购买商品房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费。2、临时安置费标准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IOoO元的按IoOO元计算;工矿企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算;其他经营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区安置、灌云县城购买商品房的按12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3、政策性补助(1)特殊
11、困难对象补助。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如有伤残,并经伤残鉴定或持有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的,按每名伤残人员发放一次性2000元的补助。对残疾证等级达到1级、2级的,补助标准每证增加1600元、1200元计算。(2)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低保证的,按每证发放一次性1200元的补助。4、其他补助电话、有线电视、宽带、自来水、电力、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的移(拆)装费用补助,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或按现行市场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各项移(拆)装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七、房屋征收奖励本项目签约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第一奖励期限为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
12、),第二奖励期限为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6日至25日内(含第25日),第三奖励期限为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6日至30日内(含第30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下列奖励,超出奖励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评估价(含宅基地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违法建筑)的10%给予奖励,搬迁奖励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评估价(含宅基地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违法
13、建筑)的8%给予奖励,搬迁奖励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三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评估价(含宅基地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违法建筑)的6%给予奖励,搬迁奖励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按照违法建筑结构类型,给予100-500元/平方米材料补助。八、其他事项1、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的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截止时间内搬家腾空房屋完好交给征收
14、实施单位。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实施单位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2、补偿安置款的领取被征收人在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并腾空交房后,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合法授权代理人)持补偿协议原件、身份证原件(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将房屋相关证件和水、电等相关办结手续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后,方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结算征收补偿款。3、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进行调查登记,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结果有误,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负责。4、被征收房屋及宅基地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