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推进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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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推进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关于推进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7日银川市关于推进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快盘活全市产业园区闲置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推动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

2、源部令第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市产业园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自治区、银川市土地集约利用决策部署,遵循“增量用地标准供、存量用地规范用”的工作思路,全面清查园区闲置低效土地情况,建立标准、分类推进、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有效破解低效用地“认定难、盘活难、处置难”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行得通、管得住、利长远的长效机制和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形成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新路径。二、工作目标对于新增用地,严把前端,原则上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宗数2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从源头

3、上减少闲置低效用地问题的产生。对于存量用地,利用12年时间,通过先行先试,形成一批可推广的盘活利用典型案例,全市产业园区集约发展稳步提升,闲置土地处置量每年达到园区闲置土地总量的20%以上,工业类园区用地产出强度年均增长8%以上,年均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数20家以上,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三、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处置程序依法依规,处理好盘活利用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不产生新的遗留问题。坚持先行先试原则。依据产业链条延伸、项目用地需求情况,由园区选取一批亟待盘活的闲置低效土地,分批次、分类别、分标准处理,以“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

4、方式,形成一批成功的处置案例逐步推进。坚持统筹协作原则。强化园区、部门联动,建立信息共享、稳妥有序、协同配合、履约监督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促土地高效利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土地盘活市场环境。坚持科学招商原则。闲置低效用地盘活,纳入园区统筹招商,重点鼓励引进与园区主导产业配套性强、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产出效益好的优质项目。四、处置范围及认定标准(一)闲置用地。主要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己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

5、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二)低效用地。主要指未被认定为闲置用地,存在开发未完成、开发不达标等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期限6个月不满1年未动工的;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用地。2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期满,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但不足80%的;或尚有成片空闲超过10亩,按空间规划可单独开发而未开发的;或建设工程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税费)已超过总投资额的

6、25%,但不足40%的;或项目竣工2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60%的用地。3 .项目已建成,但建筑系数低于30%,或容积率低于对应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80%的;项目已建成且已经具备生产条件,但企业处于未投产状态1年以上的,或虽有生产但未缴纳过税收的时间达2年以上(含2年)、未达到土地出让、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条件的用地。4 .已竣工投产工业项目地均应纳税额连续3年达不到辖区内工业企业平均应纳税额或辖区内该行业平均应纳税额60%的用地。5 .企业无法改善经营状况导致停产或半停产2年以上,无主营业务收入或已转租给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土地、厂房。6 .园区中布局散乱、

7、利用不集约、建筑危旧废弃或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废弃厂房。7 .园区中属于“烂尾工程”的商业服务业用地。8 .列入银川市产业园区主导产业指导目录内禁止类、淘汰类目录的项目用地。9 .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要求,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依法需要关停的项目用地。10 .按照城乡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需搬迁的项目用地,及其他认定需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的项目用地。I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处置方式(一)闲置用地处置方式1.政府主导改造。因非企业自主原因造成闲置的,可采用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2 .

8、企业接受改造。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可采取帮扶、约谈、收取闲置费等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对确实无法开工建设且闲置时间满两年以上的,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3 .司法机关处置。因司法查封无法开工建设的,在依法拍卖时,园区应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针对后续产业发展是否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达成处置意见后,开展后续处置措施。(二)低效用地处置方式1 .退二进三一批。根据园区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已经规划为其他土地用途的园区现状工业用地,可列入“退二进三”范畴,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在符合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要求前提下,发展商业、

9、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有重点、分层次、分区域、分时段的进行土地变性开发。2 .增产扩能一批。对因无法改善经营状况而导致厂房闲置的,可向园区提出申请,由园区引进其他同类企业生产经营。对节约程度低的土地,可以通过鼓励企业追加投资,拟订土地再开发方案,调整内部布局、腾出土地扩大再生产、新建标准厂房,还可以通过出租或分割转让方式给与本企业相关联的上下产业链企业使用,采取分割转让的,转让后不得影响产业链延续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3 .招商引进一批。对于产权明晰但无能力独立完成投入建设或提升改造的企业,在与企业进行沟通后,园区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及不损害产权企业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企

10、业合作投资、共同开发。4 .限期开发一批。由园区与企业签订限期开发协议,约定继续开发并达到开发要求的相关事项,继续开发完成期限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达到限期开发协议完成要求或土地使用权人拒绝签订协议的,依法依规处理。5 .税费征缴一批。对欠缴税费等的低效用地,严格落实“应收尽收、应追尽追”原则,做好相关规费、税费的征缴追缴工作,对未按时缴纳的,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予以处置。6 .连片开发一批。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土地并集中改造开发,发展符合园区定位的产业。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企业申请,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为保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控制

11、性详细规划的完整性,拟改造地块可涉及少量新增建设用地。7 .转让盘活一批。充分利用银川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设立“信息发布一洽谈意向一合同签订一履约监督”流程。交易双方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及时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让合同约定和园区备案核准的前提下,可自由交易。六、扶持政策(一)支持项目投资建设。对购买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的二次开发工业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两年内建成运营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出让金)2%一次性奖励,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给予项目拿地奖励。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和权责对等的原则,对在

12、两县一市、银川经开区、苏银产业园购买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的二次开发工业项目,且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转型升级方向的企业(项目),项目投产达效后,经相关单位复核认定,符合有关条件的,由县(市)、园区按照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对项目进行奖励;对在三区、银川综保区购买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的二次开发工业项目,且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转型升级方向的企业(项目),项目投产达效后,经相关单位复核认定,符合有关条件的,由市本级按照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对项目进行奖励。(三)鼓励开展自行改造。鼓励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实施二次开发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升产业载体质量,在控规范围内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和增

13、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及房屋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不含商业或住宅开发),经批准后可按照新用途重新计算出让年期,并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产业用地兼容科创、研发、销售、物流、实训等多种用途的,探索以主用途方式供地。(四)降低用地交易成本。在园区闲置低效用地(含“烂尾工程”的商业服务业用地)转让过程中,按照企业转让合同签订交易额的现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交易额奖励资金在二次实施项目进入建设阶段时,先期给予资金总额的50%,待投产(或商业服务业用地投入使用)后,拨付剩余奖励资金。(五)支持企业撤并重组。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方式盘

14、活土地,对采取兼并重组方式盘活的低效用地,符合相关税费政策要求的,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六)分割转让盘活利用。鼓励通过分割转让方式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空闲土地等低效用地和空闲厂房发展新兴产业,此类分割转让的土地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已建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分割转让的,应当按照房地产权统一的原则办理分割转让手续,且转让后不得影响产业链延续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工业项目配建的行政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因司法处置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除外。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产业用地,鼓励实行“预告登记”先行转让盘活利用。(七)优化全流程服务。审批服

15、务部门按照方便土地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和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全面实行分阶段施工许可和多证联办极简审批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先行核发基坑施工许可证,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设计审查,不断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时间。(八)支持企业搬迁改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需要异地搬迁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原用途等价给予置换,以协议方式出让。(九)开展多形式金融服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企业开展低效闲置土地处置。推动金融机构、企业的信息互通,深入推动政银企合

16、作,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并购”贷款,支持企业重组并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处置不良债权,盘活闲置低效用地。(十)优先开展法律服务。引导公证机构开通土地使用权人法律服务绿色通道,组建专门团队,缩减办理时限,为企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办理等便捷服务。(十一)强化园区企业奖励。对开展闲置低效盘活利用行动成绩突出的园区,在全市园区季度、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并积极向自治区申请在全区园区考核中酌情加分。设置亩均效益奖,综合评定园区亩均产出强度、亩均产出强度增速以及企业亩均效益,对亩均效益好的园区、企业给予奖励。七、工作要求(一)强化工作责任。各产业园区作为闲置低效

17、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应领导机制和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组织落实辖区内闲置低效用地清理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和要求,积极做好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及具体实施工作。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园区联动的机制。自然资源和工信部门负责推进产业园区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总体工作;发改部门要强化二次开发项目服务以及企业信用情况统计;财政和金融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金融服务;住房和审批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施工审批等工作;司法部门要强化法律支持;环境部门要强化土壤环境保护督导;税务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税费清缴工作。(二)确保依法处置。各相关部门要依据法规开展闲置低效用地的

18、盘活利用工作,实现盘活利用的土地权属清晰、补偿到位、缴罚有据、无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对不配合开展处置工作、不依法缴纳罚款等违法违规的情形,各相关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全市信用评价管理,确保盘活利用有理有据、落实到位。对于面积达到300亩以上或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亿元以上低效土地盘活等项目,县(市)区、园区可申请提级管控,采取“一事一议”“一地一策”等方式进行研究。本意见未涉及到的相关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政策执行。(三)严格预防增量。推行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入园“标准地”联合论证制度,严格把关园区项目引进,在项目落地前,签订投资协议,针对不同园区、不同项目,明确不同的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标准。项目建成后,要开展绩效评价,达不到协议标准要求的,要按照工业标准地进行出清,最大范围减少闲置低效土地增量。(四)强化政策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处置闲置低效用地的重要意义,把政策讲清,把好处讲明,把困难讲透,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设置企业亩均效益奖,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达到处置一宗、带动一批、影响一片的效果。本意见自2023年11月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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