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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县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县储备粮)管理,进一步规范县储备粮轮换行为,保证县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储备粮保安全、促产业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XX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县储备粮轮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以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含)以上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第四条县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并有利于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2、。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五条XX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发改科技局)负责县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县储备粮轮换业务及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和协调。XX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县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价差补贴等,并联合有关部门对县储备粮的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XX县支行)负责县储备粮出库贷款回收和补库贷款发放,并对发放的县储备粮贷款进行信贷监管。第六条县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提出计划轮换建议,组织开展轮出销售、收购转储等日常轮换业务工作,确保县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并
3、接受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农发行XX县支行的信贷监管。第三章轮换方式与要求第七条县储备粮轮换采取计划轮换管理和包干轮换管理两种方式进行。计划轮换管理方式。轮换出入库计划由承储企业提出建议,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和农发行XX县支行审核下达。轮换盈亏由XX县本级财政享有或承担。包干轮换管理方式。在数量品种不变、储存地点不变,确保储备安全的前提下,由承储企业把握市场时机自主轮换,自负盈亏。承储期满时,承储企业按核定的库存成本归还储备贷款。第八条县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存的储备粮,必须提报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
4、的原则进行轮换。在常规储存条件下,以粮食首次入仓,形成保管货位并建立货位卡当月起算,储存年限一般为:普通稻谷和专用稻谷3年,优质稻谷2年,玉米3年,散装成品油1年,包装成品粮油以外包装注明的保质期为依据,最长不超过1年。储存年限内至少全部轮换1次。第九条根据库存储备粮品质指标状况、储存年限,结合当年粮食供求情况和市场调控需要,确定年度轮换规模。正常情况下,应按照储备品种的储存年限均衡安排,年度轮换总量控制在县储备粮总规模的三分之一左右。除应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承储企业各月末县储备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任务的70%,其中任何时点县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任务的90%o因超标粮处置等特
5、殊原因,实际轮出量需要超过承储任务30%的,应提前报县发改科技局批准。超过30%部分的轮换,应以先购后销或边购边销的方式进行,确保月末实物库存达标。第十条按单个储存品种计算,稻谷、玉米的轮换架空量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承储任务的30%,每批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县发改科技局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根据品质状况和市场销售需要适时进行轮换,确保品质新鲜。第十一条县储备粮轮换费用包干使用,未按规定进行轮换的扣减轮换费用补贴;实物库存未达到要求的,按实际库存计算保管费用补贴。第十二条实行计划轮换管理的县储备粮轮出,主要通过国家粮
6、食XX交易中心或其他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销售。如有必要,经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同意,也可以采用邀标竞价交易、协商定价、定向拍卖、定向加工等其他方式进行。第十三条县储备粮轮入,可采用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从市场采购或招标采购等方式进行。其中稻谷、玉米等原粮应为当年生产的粮食,当年粮食未收获的可以是上一年生产的粮食;散装成品油应为入库前3个月内加工生产的;成品粮、包装成品油应为入库前30天内加工生产的。第十四条实行县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质量安全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出库检验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未经质量安全检
7、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出库粮食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县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和XX市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按国家、省、XX市规定的政府储备粮出入库检验项目进行。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间隔期的,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暂缓出库。第四章轮换程序与确认第十五条实行计划轮换管理的县储备粮轮出,由承储企业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储备粮的品质和实际储存年限等情况,提出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出库计划建议方案,报送县发改科技局。县发改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XX县支行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轮换出库计划,由承储企业组织销
8、售出库。第十六条实行计划轮换管理的县储备粮轮入,由承储企业提出轮入的具体品种、数量报县发改科技局。县发改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XX县支行下达轮入计划,轮入总数量与轮出总数量应一致。承储企业在轮换入库平仓5个工作日内报县发改科技局,县发改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XX县支行组织进行核验。第十七条实行包干轮换管理的县储备粮,除应急成品粮外,承储企业按批次向县发改科技局报备轮换出库计划;在轮换入库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轮入及质检情况向县发改科技局报告。县发改科技局对轮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十八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储存库点,或者将粮食储存在不符合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
9、储企业自行承担。第十九条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确需调整轮换品种、库点计划的,承储企业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县发改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农发行XX县支行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县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在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并严格按照“钱随粮走、库贷挂钩、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求执行。承储期限内的粮油储备贷款如需展期,要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按时向县发改科技局报送县储备粮轮换月度报表及轮换情况,并向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农发行XX县支行报送年度
10、县储备粮轮换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和农发行XX县支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县储备粮轮换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县储备粮轮换,出现未按照要求进行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或轮换架空量超过规定数量、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轮换台账并报送有关数据及管理信息的,由县发改科技局责令限期改正;视情况相应扣减保管费用补贴和轮换费用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再安排县储备粮承储;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和农发行XX县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