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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取上级资金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全县县直各部门争取上级资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奖励办法。一、奖励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各部门。部门争取的上级无偿资金,即部门当年通过自身努力争取的用于我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上级非经常性无偿资金。不列入奖励范围:(1)上级按人口、地域面积、学生人数、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因素分配下达的相对固定的社保类、教育类、对个人家庭补助类等政策性补助资金。(2)向上级争取的用于部门自身建设或经费性质的资金。(3)按政策规定逐年提高补助标准的资金。(4)部门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资金。(5)需要偿还的非无偿性资金,如特别国债、
2、债券等。(6)其他上级新出台政策下达的项目资金。二、奖励标准对于当年争取的新增非经常性无偿项目资金,按争取额的1%给予奖励。对于难以界定的项目资金,由县争取上级资金审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三、奖励资金分配及适用范围对于由一个部门争取的上级非经常性无偿资金,奖励资金全额奖励给争取部门。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的上级无偿资金,按主要部门占70%,配合部门占30%的比例分配奖励资金。主要部门和配合部门确定由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争取上级资金审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部门争取的上级非经常性无偿资金,用于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助力县域经济发展的,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费用不足。四、奖励认定成立广平县争取上级资金审定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财政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审计、发改等单位为成员。部门争取的上级资金符合奖励标准的,应在争取资金到位后20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申报通知书、部门申报文件、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等)申请奖励资金。县争取上级资金审定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认定会议,相关证明材料经认定后,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拨付相关奖励资金。每季度一通报、一兑现,无法按季兑现的,年终据实清算。五、附则本办法自2022年1月I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