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市两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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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X市两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部署全面依法治国,指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为确保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5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部分法制委委员、市人大代表和法工委委员组成的调研组,对我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听取了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函询了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对执行工作开展法律监督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了近三年来,我市法院为解决执行难开展

2、工作的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总的来看,我市两级法院对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部署高度重视,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解决“执行难”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由院长“一竿子插到底“亲自督战、亲自把关、亲自督查,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法院及时向市委汇报执行难工作情况,积极争取重视、理解和支持,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下发了三亚市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体系建设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市政法委出台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法院出台配套制度,采取配套措施,启动执行联动协同机制,初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

3、督、政府政协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格局,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深入推进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推动解决了一大批执行积案问题,一大批“老赖”得到了应有的惩戒,为企业和广大群众挽回了大量损失,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16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3428宗,结案总数为11610宗,结案率为86.46%。虽然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如申请执行标的额69.01亿元,执行到位金额16.89亿元,执行到位率24.4%等。二、“执行难”的原因分析通过调研了解到,当前“执

4、行难”的主要原因是以下五个方面:(一)被执行人逃债赖债对抗执行一是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不讲诚信、逃债赖债、对抗执行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法院即便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化名存款、挂名置产、账外设账,想方设法隐匿、消耗财产;有的恶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非法转移被执行财产,达到规避执行或恶意占有执行财产的目的;有的借企业破产、改制、重组或转租、合资等名义搞“脱壳经营”、悬空债务;有的公司办公地还与注册地不一致,难以找到被执行人;有的滥用法律救济手段,进行恶意诉讼,阻止执行程序进行,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从而拖延执行。二是评估拍卖周期过长,没有快速

5、变现的新机制。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三是一些具有公职身份或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被执行人也常常以各种手段阻挠执行。(二)执行联动机制不够健全一是司法部门与职能部门相互配合机制不完善。我市法院的司法网络查控系统目前只能实现与金融有限范围查询,还未能全面实现涉及房地产、户籍、出入境、婚姻登记状况等多部门的“点对点”信息查询,住建、民政、公安、国土、市场监管、工商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相互配合机制尚不健全,相互之间的信息也不能实现共享,导致财产未能实现网络查、冻、扣一体化操作。二是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协作配合机制不完备。法院内部实行“立审执分离”后,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环节在财产保全方面

6、的协调配合不足,有的案件在立案和审判阶段未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财产评估、拍卖周期过长,导致财产处置变现率不高。三是联合惩戒体系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系统措施尚有不足,增加了法院执行查控的难度,致使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不高。如执行中有的房屋被查封后,住房管理部门仍同意该房屋进行出让、抵押等;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公积金情况的查询还没有全覆盖,查询到的存款还不能实现及时网上冻结等。(三)执行案件数量成倍增长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这些案件审结后陆续转入执行环节。但执行法官的数量却相对减少。

7、执行法官实行员额制后,一些法官未入额失去了办案权,入额法官的办案任务更加繁重。2014年至2015年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8680宗;2016年至2018年,受理执行案件13049宗。执行工作局面是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很大。近三年,三亚市两级法院执行局法官人均办理执行案件约400宗,远远超过全国法院系统的人均办案量。(四)终本案件把关不够严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简称终本案件。一般来说,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案件短期执行不能而造成的。对于这类的案件,一般要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申

8、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才能恢复。我市三年首次执行案件的终本案件共4466宗,三年首次执行案件的终本率为37.49%高于全国终本率平均指标值31.51%,首次执行案件终本案件占我市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总数的54.65%o我市法院在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把握上存在认定标准过宽松、程序过于简化等情况,有时存在追求结案率而直接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有时终本案件办理不规范,个别案件裁定终本距立案时间不足3个月,影响了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五)执行力度不够强一是在执行强制措施的运用上,措施力度和强度不够,有时对查明的财产不能及时控制,对控制的财产不能及时

9、处理,对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没有及时恢复执行。二是少数执行人员仍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和选择执行等现象,对案件没有穷尽财产调查手段和执行措施,案件质效仍有提升空间,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时查证有待提高。三、几点意见和建议(一)加强联动机制建设一是加快信息共享建设。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法院单打独斗、孤军奋战无法完成,要进一步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下的综合解决执行难工作格局。法院要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与公安、房地产、工商、税务及银行、证券、电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组合拳”,建立起执行工作接待、查询、信息公开的有效平台,提高执行

10、效率。二是要建立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探索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由牵头部门组织召开会议,共同协商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逐步理顺相关部门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关系,清除现行社会管理体制中对执行工作设置的种种不合理障碍,建立和完善社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加快建设信用联合惩戒体系。各联合惩戒部门要贯彻落实市委下发的三亚市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体系建设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主动将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

11、息运用到本单位管理、审批等工作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与法院通力协作,各负其责,确保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落到实处。要健全执行救助机制,加大执行救助力度,妥善解决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二)提升执行工作能力和水平法院一要综合运用各种司法措施和手段,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严厉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切实提高案件到位率。二要完善分工明确、运转有序、互相协作的立案、审判、执行衔接配合机制,优化内部流程,减少执行压力。三要继续提

12、升执行信息化应用水平,推进信息技术的全过程运用。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强化两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对执行工作各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四要推进执行公开,加大执行案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力度,提高工作透明度,提升执行公信力。五要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配齐配强执行人员,建立健全以员额法官为主导,分工协作的团队化、集约化工作模式,引入人民调解员、人民陪执员等社会力量,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六要加强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执行业务能力和水平,提升政治素养和职业操守。(三)严格把关终本案件的裁定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

13、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严格把关终本案件的裁定,控制终本案件数量,提高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要依法将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坚持“以执结为原则,以终本为例外”,明文要求执行人员竭尽所能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严格控制终本率。坚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提高终本案件的合格率和结案满意率。审判机关要加强内部监督,建立执行责任清单制,严惩违法违规执行的工作人员。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重点监督解决执行工作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四)扩大执行宣传,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一要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多层面、跨媒介、全方位的执行工作宣传格局,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执行环境;二要加强典型案件的宣传,以案说法,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扩大社会警示效应;三要开展诉前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当事人风险防范意识;四要加强对执行不能和执行不力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让人民群众理性认识执行难;五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情况的宣传,公开曝光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阻挠、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的典型案件,增加其违法成本,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执行工作进入良性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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